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5.1.1 建议修改为:5.1.1节能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 5.1.1限值的规定。
若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1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表5.1.15.2.1 建议修改为:5.2.1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值不应小于表5.2.1规定的传热阻限值。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限值R (m2·K / W)表5.2.15.3.1 建议修改为:5.3.1. 各地区墙体传热阻值不应小于表 5.3.1-1或表 5.3.1-2规定的传热阻限值。
若屋面传热阻值不满足表5.3.1-1或表5.3.1-2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夏热冬冷地区墙体传热阻限值(m2·K / W)表5.3.1—1寒冷地区墙体传热阻限值(m2·K / W)表5.3.1—25.4.1 建议修改为:5.4.1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层数≥6时,不应大于表5.4.1-1或表5.4.1-2规定的限值。
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小于表 5.4.1-1或 5.4.1-2 的规定限值的90%。
若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不满足表 5.4.1-1或 5.4.1-2 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4.1-1 夏热冬冷地区外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表5.4.1-2 寒冷地区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2当建筑层数≤5时,不应大于表5.4.1-3或表5.4.1-4规定的限值。
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小于表5.4.1-3或5.4.1-4 的规定限值的90%。
若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不满足表5.4.1-3或5.4.1-4 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是指在设计建筑时,将节能策略和技术融入到建筑设计和施工中,以降低建筑能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了越来越多的规定和要求,下面具体分析这些规定。
首先,我国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在建设新建筑或进行改造时必须遵循节能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新建筑应满足国家节能标准等级一级或以上;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制定了具体的节能标准,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将会面临处罚。
此外,2019年出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也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提出必须采用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优化建筑朝向、材料等。
其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于建筑节能认证和产品认证也提出了要求。
对于获得针对节能产品的认证的公司,可以为其产品颁发“国家节能认证标志”。
此外,国家对于新型建筑节能材料也制定了一系列认证规定,对于在建材、节能技术等方面满足规定的相关企业,可以获得认证并发放绿色建材标志。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和扶持措施。
如针对高效节能建筑、被动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政府将给予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和推广节能技术,并为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一些城市也制定了本地的建筑节能政策。
如浙江省杭州市就出台了《杭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政策》,在其中明确要求建筑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还包括加强建筑能源管理、促进清洁能源应用、发展绿色建筑示范等方面的要求。
总的来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是为了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技术和理念,减少建筑能耗,保护环境和资源。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从而推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快速发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节能要求和规定:
1.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时需要考虑节能原则,包括建筑形状、外墙保温、窗户设计、采光设计等方面,以减少能源消耗。
2. 建筑材料要求:要求使用具有良好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以减少建筑外墙对冷热空气的传导。
3. 供暖和空调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供暖和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4. 照明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照明系统采用能效较高的照明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5. 用水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用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包括节水型马桶、节水龙头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6. 建筑能耗监测要求:要求建筑内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定期对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进行节能管理。
7. 建筑能效标识要求:要求建筑在完成后进行能效评价,并进行能效标识,以便向使用者展示建筑的能源消耗状况。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性能。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四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能耗限定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隔热保温结构的设计要求。
2. 能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设置能源计量设备,监测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能源利用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能源设备使用规定: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型灯具、空调、电梯等设备,控制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温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节能。
4. 采暖、空调系统规定:民用建筑应采用节能型采暖、空调系统,设置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范围,采用新风系统实现室内空气的循环。
5. 水资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使用节水设备和措施,如低流量水龙头、水质净化设备等,提倡居民节约用水。
6. 建筑辅助设施要求:民用建筑应配备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7. 能源管理培训要求:民用建筑的管理员和居民应接受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提倡节约用能的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总则1、为积极应对国家和北京市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促进居住建筑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本标准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内容。
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的普通居住建筑和酒店式公寓,以及其他居住性建筑物。
普通住宅可参照酒店式公寓节能设计要求。
二、建筑外墙节能设计1、建筑外墙应采用多层结构或复合构造,以降低外墙容积比(窗外墙容积比及外墙布置向窗以外的容积比)和减少外墙热负荷,从而提高建筑的侧墙热工性能。
2、建筑外墙的太阳能性能参数(U值)应满足《北京市能源利用标准》(T/BJYESL257-2010)的要求。
3、外墙的热阻系数(U值)、内气体的热阻系数(U值)、外气体的热阻系数(U 值)、普通窗窗格热阻系数(U值)、散热器热阻系数(U值)等应满足《北京市能源利用标准》(T/BJYESL258-2010)的要求。
4、节能设计中结构体系无需补偿集热架,可以采用复合节能层、低膨胀玻璃、铝板的保温结构。
1、建筑空调设备采用具有节能功能的建筑空调设备,室外机为高效、多变频系统,使用冷热源采暖系统,空调机组(冷热源分体系统)EER≥2.78(COP≥3.78)(C600,散热量600kw,其他散热量不低于3.4);楼内加热装置采用全天候运行的地暖系统。
2、冷热源机组与楼内分配系统应采用隔离解耦系统,使楼内水温波动减小,冷热源机组的功率满足北京市能源利用标准的要求,地暖采暖功率有效利用率不低于65%。
3、冷热源机组应采用多级或多变频技术及节能技术组合。
多变频空调机组节能技术包括预热器、限流器、采暖回暖器、节能调节装置等。
四、建筑供暖设计1、供暖系统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水温、水流控制精确,DT= 10K。
2、采暖功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通常居住人口、学校教室、医院病房采暖设计功率≥200W/m2;商场、商店、办公室采暖设计功率≥150W/m2;宾馆客房、别墅采暖设计功率≥180W/m2;采暖功率试验采暖功率应通过数个楼宇采暖功率试验,以确认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以准确判定建筑内各区域承受有效供暖能力。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一、建筑部分
1、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对节能的要求,住宅、宿舍、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办公)、医院病房及幼儿园,均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按规范和标准有采暖和空调要求的空间,围护结构均应做节能设计。
3、不同使用性质的功能空间,能分开考虑的可分开进行节能设计;不能分开的按节能指标高的进行节能设计。
4、住宅楼底层(不超出住宅楼平面范围)设有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业网点,可统一按住宅进行节能设计。
5、当屋面采用板状或块状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设。
6、住宅顶部如有阁楼层,不管用做储藏室或卧室,屋面均应按节能要求做保温。
7、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外墙的传热系数。
8、常用整窗传热系数应根据DB64/521―2008《居住建确定,检测报告不能作D1.2及表D1.1筑节能设计标准》表.
为设计依据。
9、常用外门窗采用5+9A+5或6+12A+6的中空玻璃。
平开窗铝合金型材或塑料型材均不宜小于60mm。
推拉门窗不能作为节能门窗使用。
10、一般建筑门窗不宜采用充氩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窗,可考虑采用单框塑钢窗加塑钢中空玻璃窗组成的双层窗。
11、居住建筑外窗的下口距地尺寸不应低于0.5m。
12、主要使用房间的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其外窗应考虑遮阳。
1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置,统一设计施工,同步运营使用,不能作为二次设计内容。
14、室外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必须设置托架、支座或挑板,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严禁将集热器悬挂安装于室外。
15、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外门窗洞口室内部分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
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16、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17、外保温系统优先选用涂料饰面,如贴面砖需采取特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贴面砖时,建筑EPS殊构造措施。
.
高度不超过20m,EPS板的密度应不低于22kg/m3, EPS板应
采用粘钉结合方式固定,板面应增设加强网格布,采用专用聚合物粘结砂浆粘贴面砖,每块面砖面积应不大于150cm2,面砖厚度应不大于8mm,面砖吸水率不宜小于5%,面砖背面应有燕尾形槽,砖缝宽度应不小于5mm,不宜使用透气性差的釉面砖,并尽量选择浅色面砖,施工前应做拉拔试验。
18、权衡计算要有计算公式、计算数据和计算过程,不能用简单的表格代替计算书,并应采用专业正版软件。
19、保温系统应注明其抗风压性能、抗冻融性能、吸水性能及采用标准。
20、保温材料应注明其热工性能、力学性能、燃烧性能及采用标准。
二、暖通空调部分
1、在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设计专篇中,应给出建筑物所在地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及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2、应进行采暖热负荷计算、空调热负荷计算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列出分项指标与计算过程。
3、采暖系统应进行系统阻力计算,并附简图。
总阻力损失的附加值宜取10%。
4、应对采暖系统及空调水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使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满足规范要求。
对水力平.衡困难的空调系统,要借助于调节装置。
水力不平衡率的计
算应给出结论。
5、热负荷及冷负荷计算,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围护
结构实际传热系数来取值,不能按照节能标准给出的传热系数限值来取值。
6、散热器的热媒温度应按75℃/50℃连续供热进行设计。
且供水温度不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小于20℃。
7、公共建筑散热器采暖宜采用双管系统,居住建筑散热器
采暖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
系统。
8、散热器采暖垂直单管跨越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9、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型散热器,宜采用辐射供暖;或在采用散热器或风机盘管的同时,增加低温地板辐射采暖。
10、散热器外表面应涂刷非金属性涂料。
11、地板低温辐射采暖应采用GB50736-2012提出的35℃-45℃供水温度推荐值,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
3、新风与排风温度/h、空调系统设计新风量≥124000m 8℃
的设计项目,排风时应进行热回收。
差≥、对于空调设备、配套机组以及水泵等均应提出能效13 比、性能参数、性能
系数的要求。
.
14、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
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15、10T/h以上的燃煤链条炉排热水锅炉,应增加分层燃烧
技术。
4T/h以上的燃煤蒸汽锅炉,应采用连续排污扩容器对废汽二次利用,凝结水尽量回收利用。
16、锅炉的配套风机、水泵等应采用变频控制技术。
17、使用贫煤、煤矸石的地区,采用20T/h以上的燃煤热水锅炉时,应优选流化床锅炉。
18、室外管网宜采用直埋技术。
19、燃气锅炉房宜小型化。
单台供热量应不大于2.8MW(4T/h),且供热半径不宜大于150m。
新建锅炉房燃气锅炉的台数不宜大于5台,改建锅炉房燃气锅炉的台数不宜大于7台。
20、采用集中供热的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时,宜在各户分集水器前设混水泵,抽取室内回水混入供水,保持温度不高于设定值,并加大户内循环水量,也可以在楼栋采暖管网入口处设置混水装置。
21、家用壁挂炉或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在卧室及卫生间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设置壁挂炉或燃气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外窗,并应设泄漏报警和事故排风。
公共建筑采用燃气壁挂炉时,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该房间应有外窗,并应设泄漏报警和事故排风。
.
22、采用集中供热和空调的项目,均应在采暖或空调管道的入口处设热量表或冷量表。
23、居住建筑及商业网点应按户设热量表或其他计量装置。
在每栋楼的入口装置中,应同时安装水力平衡阀,对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公共建筑的热计量装置,应按产权单位分别设置。
24、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系统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
宜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并安装在回水管路上。
分户热计量除在户内安装热量表外,还可选用散热器分配计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等。
25、采用集中供热时,应进行分室温度控制;采用分户壁挂炉采暖时,不要求进行分室温度控制。
26、散热器供暖系统,应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它自动温度控制阀。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力调节功能的恒温控
制阀。
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恒温控制阀。
当散热器有罩时,应采用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27、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处分路设置自动控制阀,在主要控制房间或区域内设置温度传感器。
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总供水管或集水器回水总管上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整个用.
户或区域的室内温度。
28、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采用风机盘管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
速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室自动控温;普通舒适性空调,采用双位电动温控阀进行室温控制;全空气空调系统通过调节送风温度和送风量进行室温控制。
29、空调冷凝水宜导入补水箱,可作为补水直接进入空调水系统。
三、电气部分
1、变电所位置应尽量深入负荷中心,用电负荷的供电
半径宜控制在200m内。
2、变压器均应采用D,yn11型结线、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负载率宜控制在75%—85%。
3、无功功率因数的补偿采用集中补偿和分散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变电所采用低压集中补偿方式,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小于0.92。
荧光灯、金卤灯等就地补偿,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高功率因数电感镇流器,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9。
4、应采用高效的光源、灯具及附件(镇流器),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
5、楼梯间及居住建筑走道的照明应选用节能自熄式开关,节能自熄式开关宜采用红外移动探测加光控开关。
.
6、照明设计应针对典型房间或场所,按使用条件确定照度标准,选择光源、灯具和镇流器,计算平均照度,不得采用
倒算方法确定灯具数量及功率。
7、在LPD值及配电系统负荷计算时,应计算光源配套镇流器或变压器的功耗。
灯具总功率应包括灯具附件的功率,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功耗,一般按光源功率的10%计算。
8、材料表中场所的灯具光源功率必须经过计算,不得随意标注。
9、公共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应提供主要场所的照度计算表,照度计算场所的选择应有针对性。
居住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应提供公共场所及套内的照度计算表。
10、T5三基色稀土荧光灯不得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14W以上的T5管应配电子镇流器。
T8三基色稀土荧光灯和金卤灯、高压钠灯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时,应加装电容补偿,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9。
11、电气节能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采用的镇流器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