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 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七条 用纸质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根据立卷和归档 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总 行统一录入、刻制和形成。
应加封面封底,缮制报表目录,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 属日期、总册及分册数,加盖装订、复核、会计主管名章。装订成册后 在绳结处用棉纸加封,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骑缝名章。
第十一条 其它会计资料的整理: 其他应保管的会计资料的装订要求比照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制作后,应 加贴索引标签。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库(箱)安全防范要求: (一)会计档案库(箱)应远离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整个场地 应保持干燥、通风。 (二)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 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三)库区配有防虫防鼠措施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 (四)库区电源开关应设有防火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库内照明灯 具应选用防爆灯具。 (五)盛放会计档案的装具,应使用燃点高的材料制作,各装具堆 入的高度应低于照明灯具0.5米。 (六)各级会计档案库实行专人管理,库门、库箱应随启随闭。库 门、库箱正、副钥匙应分别保管,副钥匙密封后交由指定负责人保管; 启用时必须办妥签收登记手续。
附件1: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附件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记录(包括挂失申请书、有关证明、登记簿及相关交易列 表等)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审批表 6、存、贷款和银行卡开销户记录(包括各类开户申报表及附件、 登记簿和相关交易列表等) 7、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8、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书和相关交易列表 9、帐销案存记录(包括已转损益但仍需保管的各类债权债务资 料) 10、久悬未取款项的明细清单 11、年度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 12、重要印章的颁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13、各类数据移植清册 14、其他需永久保管的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包括计息凭证备查联) 2、总帐及明细核算资料(包括分户帐、登记簿及其他形式的总帐 及明细核算资料) 3、全行汇总的月计表和季度、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会计人员重要业务及计算机操作权限登记资料 7、储蓄权限和特殊交易列表 8、其他需保管15年的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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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大秘书网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2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30【实施日期】2000.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30日银办发[2000]3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https://img.taocdn.com/s3/m/7a637dd33186bceb19e8bba9.png)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24.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25.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26.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27.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28.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29.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30.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3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3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1号33.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51号3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35.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36.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4号37.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38.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56号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14号40.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4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902号4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8号46.〘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7.〘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97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42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5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5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57.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57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62.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6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6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66.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218号67.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541号6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3〕24号。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一、总则1. 目的:确保银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支持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 定义: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档案的分类与保管1. 分类: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业务类型、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2. 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设定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防潮、防火、防虫、防尘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2. 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确保每份档案的可追溯性。
3. 电子档案:对于电子形式的会计档案,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明确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2. 使用规定:档案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 记录追踪:对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检查。
五、档案的销毁1. 销毁条件:档案达到保管期限或失去保存价值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审批流程:销毁档案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记录销毁过程。
3. 销毁方式: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档案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六、档案的信息化管理1. 系统建设:建立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数据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3. 系统维护: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技术变化。
七、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2. 外部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3. 问题整改:对于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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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银行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银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议档案丢失和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有关控制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银行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部
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界满期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除银行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
(四)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银行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银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银行机构保管。
银行分支机构关闭,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
银行机构撤销破产清算,会计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银行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当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附: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账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