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附件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陕人社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0月14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西安市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职改办字〔2011〕13号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西安市档案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关于报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人事处: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2011年档案专业职称工作的安排,西安市申报档案专业职称工作自5月10日开始。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档案专业职称的组织申报工作,切实做好申报档案专业职称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满足广大档案工作者申报档案专业职称的需求,保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任职条件(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技术条件及工作业绩考核:1.助理馆员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完成业务工作;(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能较好地完成基本档案工作任务;(4)年度工作考核或任期考核称职以上。
3.馆员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馆员。
(1)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3)具有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4)年度工作考核或任期考核优秀。
陕西高级经济师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一、背景介绍陕西高级经济师是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能力、素质和职业水平进行认证。
为了不断提高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水平和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陕西省对高级经济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二、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1. 参加学时:每位高级经济师需要在每个认证周期内参加一定的学时,以满足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学时要求可以根据省级经济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但一般都是在60学时以上。
2. 学习内容:高级经济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与经济管理相关,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可以包括经济法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学习方式: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也可以选择上线学习、自主学习等方式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4. 学习周期:高级经济师的继续教育周期一般为5年,每个认证周期结束后需要重新进行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1. 学时认定:学习者需要妥善保管、管理和提交学习证明,以便在每个认证周期结束后进行学时的认定。
2. 学习记录:每位高级经济师需要建立自己的学习档案,记录学习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学习成果等信息,以便在认证周期结束后进行学时认定。
3. 学习检查:省级经济管理部门会定期对高级经济师进行学习情况的检查,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高级经济师资格,否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补救或处罚。
四、继续教育的意义继续教育可以帮助高级经济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
也可以促进经济管理领域的技术更新和发展,推动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五、继续教育的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高级经济师面临着来自不同领域的挑战和机遇。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成长。
六、结语陕西省对高级经济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是为了促进经济管理领域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高级经济师应当重视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提升自己,更好地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规定》的精神内容,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为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要从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入手,把学习培训《规定》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精神、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水平。
二、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采取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号)精神要求,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试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培训类(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留学、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10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125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15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75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25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90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
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二、成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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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修课教育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公修课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的发展现状,研究解决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八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各区县、行业、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先进表彰等活动;负责西安市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确定公需教育科目的设置,负责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各区县、各开发区(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对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指导;负责本区县、开发区(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的建立、申报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制订公修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本区县、开发区(基地)内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基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本市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下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审定编写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非公经济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档案管理的人才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西安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继续教育协会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横向联合;收集继续教育信息,研究继续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接受政府委托,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市级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有下列权利:(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内容、形式和时间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五)出国进修;(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自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
单位制定自学计划和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进行自学,经考核后按继续教育的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其中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
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3、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一)国家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二)省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三)市级课题(项目)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一)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12学时。
(二)发表论文(译文):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8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3、在市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算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
八、按学分计算的单位,每学分折合2学时。
九、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十、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和支医、支农、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可以不要求继续教育考核。
第四章培训机构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
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公布。
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要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场地及教学设备,继续教育基地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认定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也可面向社会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