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9月3日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再生水和深处理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城市杂用及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用于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的再生水输水河道、泵站和相关调度工程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容园林、林业、海洋、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环卫、湿地、工业、农业等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计划,配套相应再生水利用设施,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8日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津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实施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天津市实施城市内涝系统化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本市城市内涝治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强化城市水安全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围绕“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坚持流域、区域、城市相统筹,生态、工程、管理相结合,加快构建高标准、系统化、友好型城市内涝治理新格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治理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满足韧性城市建设要求、融入海绵城市理念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载体功能和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
“津城”核心区大雨雨停后主干路网不积水,暴雨雨停后2小时积水全部排干,历史遗留积水片全面消除,非系统性易涝积水点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滨城”核心区在无高潮位影响下,大雨雨停后主干路网不积水,暴雨雨停后2小时积水全部排干。
新建区域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津南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发〔2015〕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水务局拟定的《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津南区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汛、排涝安全,改善镇村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区内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洪泥河、马厂减河、月牙河、双桥河、卫津河、跃进河、十米河、四丈河、幸福河、石柱子河、双白引河、咸排河、八米河、胜利河、海河故道、先锋排水河、幸福横河、西排干、小黑河、十八米河、西排河、十五米河的管理。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津南水库)发生的以下行为,相关法规授权由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一)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三)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四)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五)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各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区域内市、区管河道以外的河道、沟渠的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7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河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三元村闸桥;(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外环线;(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十二)纪庄子排水河--纪庄子污水厂出水口至外环线;(十三)中心城区范围内治理改造后的其他排水河道。
第四条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沿河护栏、河面漂浮物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河道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护坡、堤防、换水设施、沿河市政排水设施、市政桥梁及观景台的管理,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质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电力公司负责;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津政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有关用水计划的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时,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或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未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计划指标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条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和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水。
第四条新建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低耗水、低污染的要求,对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经济产出少、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机关、学校、民用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规划范围内的,应当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器具,建设相应的配套节水设施。
对工艺、设备、器具落后,耗水量高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沿海地区应当优先安排海水直接利用或海水淡化利用的建设项目,节约淡水资源。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
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津政发[1984]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1984年7月13日津政发〔1984〕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河道堤防的安全,现将《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的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和分洪区、滞洪区工程。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下列分工进行:市区内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排水河及市政分管的排污河,由市市政工程局主管,市内各区配合;海河(郊区段)、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西河闸至西横堤段)由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主管;郊区、县的其他河道堤防(含郊区、县分管的排水、排污河)由市水利局和郊区、县水利部门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
第五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护堤地的范围,从河道两侧河岸线算起,根据各河具体条件,按下列距离分别确定:(一)子牙新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海河为三十米;(二)州河、洵河(包括引洵入潮)、还乡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包括引青入潮)、永定河及郊区、县境内的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大清河、中亭堤段为二十五米;(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九宣闸至独流减河南堤)及市区内的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南运河段为二十米;(四)其他河道均为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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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
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水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
(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
(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
(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
(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
(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
(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
(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
(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密云路桥;
(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
(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永定新河;
(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