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最新】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一)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社会奖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范围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成人职业教育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二章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第五条国家、省或地方政府设置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章学校设置的奖学金第六条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5%;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9%。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5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八条获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良。
第九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二)有课程补考或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3者(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在统计之列)。
第十条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一)学校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为评选依据;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评定,以大学期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评选依据;(二)各教学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武科大团体比赛奖金发放规则

武科大团体比赛奖金发放规则
武汉科技大学团体比赛奖金发放规则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团体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武汉科技大学特制定本奖金发放规则,以下是有关规定:
一、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奖金,具体金额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二、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励,具体奖励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三、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荣誉,具体荣誉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四、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表彰,具体表彰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五、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学分,具体学分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六、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具体奖学金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七、参加团体比赛的学生,可以获得其他奖励,具体奖励由比赛组织者根据比赛结果确定。
以上就是武汉科技大学团体比赛奖金发放规则,希望学生们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比赛,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更多的奖励。
同时,学校也将继续加强对团体比赛的支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近年来,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
学生奖学金不仅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更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一种手段。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地评选出获奖学生,各高校和教育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确定奖学金的设立理念。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是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学习,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因此,奖学金的设立理念应当明确,强调激励和鼓励学生的主旨。
第二,明确奖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奖学金可以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多个等级,也可以分为学业奖、科技奖、创新奖、社会工作奖等多个类别。
不同的奖学金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评选,以确保评选程序的公平性。
第三,建立奖学金评选委员会。
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方案、处理评选过程中的争议等。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意识,且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第四,制定评选细则和程序。
奖学金评选的细则和程序应当具体明确,包括申请条件、资格审查、评选依据和评选标准等。
评选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可以了解到评选的每一个环节。
第五,建立评选信息库。
评选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和数据应当全部归档并存储在信息库中,以备日后审查和查证。
评选结果也应当在信息库中进行备案,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
第六,实行自我评估和监督机制。
奖学金评选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问题。
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七,建立奖学金评选的申诉渠道。
对于评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异议,应当设立申诉渠道,学生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
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应申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宣传和认可获奖学生。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校报或其他渠道及时宣传和认可获奖学生的名单。
这不仅可以鼓励获奖学生再接再厉,也可以激励其他学生努力学习。
第九,加强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二)单项奖学金;(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范围凡正式取得我院学籍且也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若获得2种以上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奖金发放额度设定最高限额为5000元,但保留其获评各种奖学金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 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六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武汉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武汉科技大学(WUST)致力于培养优秀学子,激励学生以追求卓越为目标,从而成就大学的发展。
为此,武汉科技大学为学生们建立了多种奖学金的评定细则,以奖励优秀的学生。
(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参加武汉科技大学的学习,必须保持优异的学习成绩。
学生的学习成绩应该在该学期的统计范围内平均至少达到85分(平均分不低于85分)。
2、学业表现杰出:学生要求不仅要在学习上取得优异成绩,而且要在校园文化活动、文体比赛、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出色的综合表现,彰显自身的优秀品质。
3、有良好的道德观念:学生须具备良好的道德观念,严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申请奖学金的流程1、筛选合格者:学校每学年以学科成绩为基础,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师和部门负责人综合考察,推荐学术表现出色、学习努力、积极向上、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学生申请奖学金。
2、申请奖学金:被推荐的学生可以在学校官网上按照步骤完成奖学金申请,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材料等。
3、评审环节:学校教务处收集奖学金申请材料后,组织学校教师、社会学术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予以核定。
(三)奖学金的发放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按学期发放奖学金,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奖学金。
同学们可以在“学生中心”栏目中查看奖学金发放情况,以便了解自身发放情况。
(四)奖学金的使用规定1、要求学生合理支配奖学金使用,用于学业学习和就业技能培训,以及本人生活保障和参与公益性活动。
2、奖学金只能作为学生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辅助支持,不能用于扩大消费和投资理财,切勿滥用,违者一律取消奖学金发放资格。
3、对于发放但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学金,学生必须进行追缴,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暂停学生参加学校活动、取消奖学金发放资格等处理。
以上就是武汉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的总体介绍,希望同学们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来申请奖学金,充分发挥奖学金的作用,努力实现自身的梦想。
新-学生获得校外荣誉奖励办法
学生单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繁荣校园科技文化,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为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争得荣誉,提升学院社会美誉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优良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学生获得校内外荣誉指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别竞赛、获得上级表彰、学术研究、外语等级考试及其他认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行为,具体如下:(一)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者;(二)学生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出版著作等项目竞评活动获奖者;(三)学生在国家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四)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五)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其他情况,如下:1、学生个人或集体典型被社会媒体广泛赞扬的;2、校内争先创优活动中被学院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3、校内各项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院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4、因学生个人或集体的某种行为博得社会赞誉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奖励标准:(二)学生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出版著作等项目竞评活动获奖者奖励标准: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300元;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500元;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奖励1000元至2000元。
(三)学生在国家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奖励标准:学生大学英语四级600分以上、专业英语四级80分以上奖励200元,大学英语六级600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0分以上奖励300元。
(四)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奖励标准:学生在校外授予的荣誉称号非指标摊派名额可以按以下标准奖励:由团中央及各部委、团省委及各省厅、团市委及各市局授予冠以各级别称谓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与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与管理规定一、奖学金的重要性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是对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认可和肯定。
奖学金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激励,激励学生在学业上追求卓越的成绩和全面的发展。
二、奖学金的分类学校学生奖学金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分为学术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
每个奖学金都有其独立的评选标准和申请程序。
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文化艺术成就、社会实践经历等方面。
评选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学术奖学金的评选学术奖学金是对学生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一种奖励。
评选学术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分绩点、学术竞赛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以鼓励学生在学术领域的深度学习和探索。
五、科技创新奖学金的评选科技创新奖学金是对学生在科技创新和实践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的一种奖励。
评选科技创新奖学金主要考察学生的科技研究项目、技术创新成果、实践能力等方面。
鼓励学生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六、文化艺术奖学金的评选文化艺术奖学金是对学生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出色的一种奖励。
评选文化艺术奖学金主要考察学生在音乐、舞蹈、绘画、书法等方面的成就和才艺,旨在激励学生在文化艺术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七、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评选社会实践奖学金是对学生在社会实践方面取得成绩和经验的一种奖励。
评选社会实践奖学金主要考察学生的社会实践项目、社会服务成果、社团组织能力等方面。
鼓励学生在服务社会、关注他人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和发展。
八、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奖学金的管理应注重规范和公正。
学校应建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明确评选流程和标准,并建立评审制度,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九、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学校应及时发放奖学金,并要求学生妥善使用。
发放奖学金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学金用于学习和发展上,提高奖学金的使用效益。
十、奖学金的评估和调整学校应定期对奖学金评选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大学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在同一学年内,参评校内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等级第四条校内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个人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重复参评。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奖比例、等级及金额: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可以参评,获奖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2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三等奖:每生每学年8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7%;第六条个人单项奖学金的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个人单项奖学金评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单项奖学金奖励额度=学生总数(人)×2%×200(元/人)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第七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1. 各书院根据学生个人综合测评考核成绩排序进行评定。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学习努力,遵守纪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与评定单项奖学金:1.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在某方面,某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院系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荣誉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2.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有突出贡献,品德高尚,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体育艺术等比赛并获奖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4、认真钻研,在国家(CN)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的,可申请此项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1、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包括校、院通报批评)。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来源(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三)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二)单项奖学金;(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范围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六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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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来源
(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三)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六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等于30分者
(四)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五)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1次,以上一学年成绩为评选依据,评选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开始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举行,以大学期间所有A、B类课程成绩为评选依据。
(二)按年级专业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
(三)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四)学院分党委对名单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由学校批准。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原则及时间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分学期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对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五)毕业时到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学校单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单项奖励条例,并负责发放单项奖。
第五章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六章国家和省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八条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