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7第十批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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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昊 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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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学锋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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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力 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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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彦刚 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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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飞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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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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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亮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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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慧 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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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要求
刘俊海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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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昌都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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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要求
王伟宏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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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
姜德军 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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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查
李智生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全羊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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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平 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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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建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毕永志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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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 山西灵石昕益致富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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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六贵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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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则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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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秀明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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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昌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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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观昌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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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吉圣 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重要性1.1 主要负责人的定义和角色在煤矿企业中,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决策者,他们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煤矿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2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目标;2.组织和协调企业各部门的工作;3.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运营和生产活动;4.负责与政府、社会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5.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6.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3 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在煤矿企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他们的决策和管理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运营状况。
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为重大。
只有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作用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和角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
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2.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3.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4.分析和评估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5.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6.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煤矿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秩序。
通过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他们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能够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和隐患,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合与合作3.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关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密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笫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笫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吞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使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超更加展,依据《对于增强国有要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建议》、《山西省煤炭公司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装备做以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一定设置安全科(由主体公司推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丈量科、调动中心,其余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起码装备 7 人,其余科室起码装备 4 人,并要成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仔细执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例,贯彻落实上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种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平时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拟订、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举措,并负责组织实行。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举措审察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加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察和完工查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备的审察。
6、拟订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成立平时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遏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实时清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拟订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举措。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局势,剖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举措。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成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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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对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省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中的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主要负责人中的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要求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B类和C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培训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条初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复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2、拟任职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如原资格证书为省厅发放,且证书所载学历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不需再提供);5、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县、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专业学历。
证书到期复训换证人员,如尚不具备规定学历,但2008年底前已入学参加相关专业学习的,可以参加复训,考试合格后原证有效期延至相关专业学习毕业时间,待取得学历证书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由省厅于每年年初制定,通过下发文件和上网(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要按省厅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省厅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将报名材料按时整理上报省厅培训处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3、报名系统未登记院校(包括省内外院校)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培训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建档。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5、培训人员考勤表;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使用国家局统一编制的考试软件,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
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包括兼任煤矿矿长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机考前加试笔试,笔试内容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为主,采取卷面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笔试成绩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六条考试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每期培训班考试结束后,由省厅通知有关培训机构,办理验印手续。
培训机构要在《验印审批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厅统一集中办理,每批证书办理完毕后,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统一到省厅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单位要做好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5、验印审批表、验印人员名单。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由省厅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㈠《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㈡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山西省代码为“14”;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
其中01代表主要负责人,02代表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8-9位为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10-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㈢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山西省代码为“14”;第6-7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
其中03代表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4代表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8-9位为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分段管理码表;第10-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取证后次年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未按要求参加再培训的,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要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参加复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的,不再予以复训换证。
第二十四条只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拟担任煤矿矿长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载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和职务。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根据具体实际,可不载明具体工作单位,但应载明职务或工种类别。
第二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服务单位名称变更,造成任职单位与证书载明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任职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4、原任职的免职文件和现任职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资格证书载明专业学历与任职条件不符的,还需按规定提供学历证明材料。
按拟任职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部门公章。
需要做特殊说明的,由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以便函形式上报。
第二十七条证书损毁、丢失的,要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要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3、省级报刊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为持证人持证上岗、任职的合法依据,持证人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省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任职的,对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从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二)对发生事故的煤矿按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有关部门明文要求吊销证件的。
第三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1、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2、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