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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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现将《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3月6日哈尔滨市教育局推进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发〔2014〕2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6〕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7〕297号)、《关于寒假期间深入开展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哈教发〔2018〕2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后全省中小学生早晨到校时间的通知》(黑教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深入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树立教育、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通过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逐步形成依法办学和依法执教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确保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办学质量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

黑龙江省黑办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晚自习期间学生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27号)和《大庆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的规定》庆教办发二零二一二十七号文件文件要求,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时30分,走读生自愿参加晚自习,学校不得收费。

二、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高中晚自习期间,学校虽然有值班人员和看护教师,但管理人员相对较少,是校园安全事故的易发环节。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晚自习安全管理。

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按时到岗,不得脱岗漏岗,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职,加强校园巡视和学生管理,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要准确检查各班级晚自习出席人数,对没有参加晚自习或晚自习中途离校的学生,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和家长沟通确认,掌握去向。

要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校园内和校园外可疑人员、社会人员及时进行排查,依法进行处置。

要加强食堂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要对教学楼、食堂、宿舍的应急照明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好用,防止因停电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要制定晚自习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时值寒冬,昼短夜长,天冷路滑,是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期,要利用晨会、班会、自习时间,集中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和自我管理能力。

教育学生上下学期间,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对在校外租房居住、没有家长看护的学生,要教育学生注意饮食、燃气、用水、用电等安全。

要求学生晚自习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在班级、宿舍、楼梯间等处嬉戏打闹。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立即对本校晚自习相关管理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仔细梳理、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近期,市教育局将对各学校晚自习课堂秩序、学生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高中进行通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哈教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哈教办发〔2009〕4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7月21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

会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印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发〔2009〕44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查方案》(黑教督〔2009〕178号),部分市、县做了经验介绍,副省长程幼东和省教育厅厅长张永州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就我省中小学如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会议对推动全省中小学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迅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意见》和《规定》是省教育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指导性和权威性的文件,融会了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具体政策依据。

程省长和张厅长的讲话内涵丰富、论述精辟、态度鲜明、切中要害。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召开会议,迅速将省市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要动员组织开展省教育厅《意见》和《规定》的学习和讨论。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

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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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xx]3号)精神,省里将对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督查(自现在起至xx年4月全省教育综合督导集中检查之前,开展两次办学行为的随机督查,其中本学期一次、下学期一次),并计入省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

督查的重点是,全省中小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

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督查的基础上,按照“把普通高中作为规范办学突破口”的要求,主要抓好普通高中(包括高考补习学校)的规范办学工作。

每次督查至少包括1所小学、1所初中、2所高中(随机督查时,省里将不打招呼、不要督查地人员陪同、不接受督查地招待)。

现将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附后)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全市教育良好形象。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及主要文件一、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1.素质教育政策宣传。

要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或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若没有公布,视为违规。

2.作息时间。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3.双休日。

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支配。

不得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用节数控制学生,不得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不得把时间分配到学科或划归教师名下,不得只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让学生自主安排生活。

凡在周末统一组织学生自习、辅导、上课、考试,都是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黑教基二[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3〕9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近期,我省个别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行为,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全面排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将商业行为引入校园现象,是否存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推荐校外补习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及其它有偿服务等行为。

(二)全面了解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是否存在向学生宣传各种商业信息、借企业赞助等名义进行带有商业色彩的宣传活动等行为,是否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粘贴、发布各类商业性广告以及为相关组织提供具有商业价值和用途的教师、学生及家长信息等行为。

(三)全面审核各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是否存在新建学生宿舍楼和原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内新设置的营业商业网点。

(四)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学生校服情况,检查学校在学生校服采购环节中是否进行公示,是否将校服采购合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掌握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参与商业保险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存在规定学生购买指定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规定学生通过指定途径购买保险产品、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收取费用等行为。

(六)全面掌握和检查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辅材料选用、学具配备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代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学具,并从中牟利,特别是将书商引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等行为。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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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
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
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
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
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

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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