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

公权力行使者需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宗旨和原则。在我国,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执政受限,从而致使政绩不突出,政府工作呆板无变动,因此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公权力者的权力渐渐开始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行为准则,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滥用权力案件,比如拆迁钉子户家属被其工作单位停职,过马路闯红灯罚款并加重处罚,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等等。由此可见,公权力者如果也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工作准则,虽然能大大的调动政府积极性,促进当地发展,但是却本末倒置,引发权利滥用的严重危害结果,这也是与我国我党执政立法宗旨和原则想冲突的。所以对于公权力,还应该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为行为准则,但可以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围内给予其适当的自由,这样政府才能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执政。“自由”是人权,是本源性权利,是古希腊文明一直追崇的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公民自由的枷锁,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自由生活,由此可见法律应该是公民自由生活的屏障,而不能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工具。“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是以“法不禁止”为前提,而“法不禁止”的行为并不仅仅只包括法律支持,赞同的行为,它还包括一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即既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也没又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放弃法律评价,公民在这些法律放弃评价的行为里有自己良心自决的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确保了公民独立而自由的权利空间,其符合时代精神,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性原理。“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我国也渐渐成为立法标准之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存在并受推崇的原因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从禁止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相反的如果从授权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那么则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肯定性要求,但是我们能做的事是无止境的,而法律却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的自由形态,所以法律以停止危害为首要前提,以告知不正义否定性标准为主要立法方式。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从禁止面大大加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也给立方提供了便利。

其次“法无禁止即自由”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人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正所谓天赋人权,人人皆有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支配其行为的权利。而“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所以其在保护公民

在不受侵害的基础上,还让公民明确了哪些是不正当行为,从而真正地实现了其在排除不正当行为外的行为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能够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当今社会是自由而公正的,不存在对个人的强制干涉,“法律的目标是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事实上,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时,才能存在正义。①”“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例如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 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 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 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不仅如此,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独身。在人们为某一种人制定了一条独身的法律之后,为使那些人遵守这条法律,就每天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立法者把喜爱至善境域的人们可以作为一种‘劝说’来实现的东西,竟当作一种‘戒律’来执行; 这样,他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②国家公职人员并非大公无私的圣人,他们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即“寻租”。“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 但不幸就在于想表现为天使的人却表现为禽兽。

③如果由政府来强制实施道德,许多悖德行为因披上法律的外衣而畅行无阻,为害尤甚。“公正规则本质上有着禁令的性质,或换言之,不公正是真正的首要概念,公正行为规则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不公正行为。④

最后“法无禁止即自由”不仅能为公民所利用而获得自由,其也已经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之一。如在何某某诉欧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预约合同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来说,预约合同并未违反

①[法]巴师夏: 《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 页。

②[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下册) ,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 年版,第143 - 144 页。

③[法]帕斯卡尔: 《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61 页。

④[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97 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⑤

“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必然也有其不足和漏洞,下面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索其不足和漏洞。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且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法律却不够先进,法律无法及时完善的考虑到社会中一切不正义行为,于是导致法禁止范围外公民在不该自由的时候享有自由。例如小三事件,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破坏他人家庭,竟就有女性认为自己有选择交友的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包二奶,越来越多的男性竟以包二奶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于是造成越来越多家庭的悲剧。“法不禁止即自由”真的不禁止就该自由吗?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对于“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重新定位,又或者是在“法不禁止即自由”前面再加一个前提标准?从全国首例二奶继承案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因此自由还应该受社会普遍价值观所限制,也就是民法中常说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禁止性限制。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的限制,才能达到它预期的理想效果。

由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贯彻,为了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便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切从立法便利的角度考虑,禁止性规定慢慢将列举式规定取代,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中出现“法律规定不得……的除外”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本法条通过排除的方法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扩大了抵押人设立抵押物的自由空间,但是在给予其自由的同时却也将第三人陷入危险的境地。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选择抵押物,设定抵押权,那

⑤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5号。在其他案件中,该院亦以同样理据作出裁判,分别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7号、第8号、第1106号判决。

⑥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

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么抵押人利用如古董,字画,文物等易于转移的贵重物品做抵押没有交付占有,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其法律效果又当如何?这无疑给抵押权人带来了无法预想的麻烦,增加了合同争议的可能性。所以“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需完善,修改法律需谨慎,不能一味的追求自由,要自由与安全相结合。不然很多钻法律空子的问题会越来越接踵而至。

综上所述,法律禁止下依旧存在自由,法律禁止外的也不全是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禁止”需谨慎,“自由”也需要谨慎。要想真正有效合理的达到“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

法务部-授权管理办法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授权委托管理,规范经营,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宗旨,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授权人向被授权人授予从事业务活动及管理活动,并对授权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董事会权限内的授权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办理。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基地人力资源相关的授权事项、权限和行使授权对应的职责按照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基地财务方面的授权事项、权限和行使授权对应的职责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限授权原则 授权必须限制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之内,严禁违法或越权进行授权活动。 (二)动态调整原则 公司对各级授权有权随时进行调整,授权人有权随时终止和撤

销授权。 (三)权责一致原则 被授权人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活动,不得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不得擅自转授权。被授权人对其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一切授权委托行为。 各基地的授权管理事务参照分公司执行。 第二章授权委托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的授权委托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授权委托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授权委托申请的合规性审查,提出意见; 二、负责设计、制订授权委托书样本; 三、负责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处理因授权委托引起的诉讼和纠纷; 五、负责授权委托文件的归档和留存; 六、负责授权委托管理规定的制订、修改; 七、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授权委托事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的办理以及授权委托权限或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后相应授权委托书的收回。 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应在一周内提交授权委托管理

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Vol. 33 No. 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11 ────────── 基金项目: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DJ004) 收稿日期:2010-04-15 作者简介:陈元中(1956-),男,湖北黄冈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政治文化。 -87- 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陈元中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处理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应正视并积极引导其实现正向度转化,发掘其现代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 关键词:宗法制度文化;现代价值;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C 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1-0087-04 Patriarchal System and Its Value CHEN Yuan-zh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Nanning 530006, China) Abstract: Formed in the period from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atriarchal system is used to establish political system, distribu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andl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is paper analyzes people’s recognition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ir attitudes and habit towards conformance to the system. After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riarchal system still affects today's social life in the form of concept and customs. We should face and guide it to achieve positive transformation, to explore its modern value and use it reasonably. Key words: patriarchal system; modern valu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宗法文化应当包括除物质文化以外的另外三个方面,此前人们研究宗法文化时更多地只涉及宗法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而将宗法制度文化等同于宗法制度,只有宗法制度的历史性考察,没有宗法制度文化的理论分析,这在理论研究上是不科学的,在认识宗法制度废除后的现实影响是不深刻的,在对宗法文化作观念性和行为性分析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文化视角对宗法文化即宗法制度文化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宗法文化在当今的影响,并对其价值进行现代转化和利用。 一、宗法制度文化及其历时形态 宗法制度文化是宗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没有提出宗法制度文化这个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但是已经认识到宗法文化的制度性特征,制度文化这个学术范畴引入我国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新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被广泛运 用,才没有对宗法制度文化作专门研究,关于宗法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早有论述,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 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1] ,即宗法制度也是一种传统文化,而且在与儒家思想结合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说宗法是在西周宗统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规范体系,宗法文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规范,以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紧密配合,揭示了宗法文化是一种具有制度性特征的文化。但是,“制度文化不同于制度。制度既不是纯物质的、也不是纯精神的,它是一定的物质活动和一定的精神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系统”[2],是赋予一定价值、意义和秩序的制度体系以及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态度和对制度规则遵循的意识和习惯,是制度精神和制度规范的综合反映,以制度精神为支撑,以制度规则为框架,反映于观念和体现为行为习惯。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以及处理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

问卷法

问卷调查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 问卷调查法(Questionnaire Survey)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问卷调查法 ? 2 问卷调查法的种类 ? 3 问卷调查法的问卷设计 o 3.1 问卷的一般结构 o 3.2 问题的种类、结构和设计原则 ? 3.2.1 问题的种类 ? 3.2.2 问题的结构 ? 3.2.3 设计问题的原则 o 3.3 问题的表述 ? 3.3.1 表述问题的原则 ? 3.3.2 特殊问题的表述方式 o 3.4 回答的类型和方式 o 3.5 设计答案应该注意的问题 ? 3.5.1 设计答案的原则 ? 3.5.2 相关问题的接转 o 3.6 编码 ? 4 问卷调查法的实施 o 4.1 问卷调查的一般程序 o 4.2 努力提高问卷的回复率 o 4.3 对无回答和无效回答的研究 ? 5 问卷调查法的优缺点 ? 6 相关条目 [编辑] 什么是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也称问卷法,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研究者将所要研究的问题编制成问题表格,以邮寄方式、当面作答或者追踪访问方式填答,从而了解被试对某一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所以又称问题表格法。问卷法的运用,关键在于编制问卷,选择被试和结果分析。 [编辑] 问卷调查法的种类 问卷调查,按照问卷填答者的不同,可分为自填式问卷调查和代填式问卷调查。其中,自填式问卷调查,按照问卷传递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按照与被调查者交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这几种问卷调查方法的利弊,可简略概括如下表: 项目 自填式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报刊问卷邮政问卷送发问卷访问问卷电话问卷 调查 范围 很广较广窄较窄可广可窄 调查对象难控制和 选择,代表 性差 有一定控制和选择, 但回复问卷的代表 性难以估计 可控制和选 择,但过于 集中 可控制和选 择,代表性 较强 可控制和选 择,代表性 较强 影响回答的因素无法了解、 控制和判 断 难以了解、控制和判 断 有一定了 解、控制和 判断 便于了解、 控制和判断 不太好了 解、控制和 判断 回复 率 很低较低高高较高 回答 质量 较高较高较低不稳定很不稳定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读《依规管党治党,推进依法治国》有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全会提出了一个明确的主题,那就是“依法治国”,树立了两项建设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被提到了从所未有的历史高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没有党规国法,国家就很难有保障。”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是必须的;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用法、信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努力奋斗也是必须的。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从出生、入学、就业、婚育到就医、养老、丧葬,每一项合法权益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反之,法律的权威也需要靠每一个公民的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只有当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建设成功后,人民群众才能够真正享有法律保障的一切权益;也只有当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竖立起来,形成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

社会风气之后,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所有人的自觉捍卫,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民主推动进步,从这意义上说法治社会的建设刻不容缓。 作为教育工作者,在进入这个行业的那一天起,《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做了非常清楚的诠释。一言以蔽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应该依法从教、依法执教。具体言之,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业使命。从另一方面说,法治的观念需要从小培养,而承担这一使命的群体,正是教师。教育工作者要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同时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法无授权不可违则是要求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保护被教育者的权益,凡是法律不许可的行为都严禁发生。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个长远的过程,目标高远,意义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已经举起,号角已经吹响。当我们每一个人都为之而努力奋斗时,“法治中国”的目标才会早日实现。

法律名言大全

1、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4、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5、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6、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 7、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孟德斯鸠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 柏拉图 9、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美)杰弗逊 10、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俄)苏沃洛夫 11、名人名言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1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3、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4、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1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7、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8、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9、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2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2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22、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4、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 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 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如: 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关于法律的名言_名人名言(精华版)

《关于法律的名言》 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3、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6、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7、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0、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英)《利维坦》 1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2、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1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5、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战国)《尸子》 1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8、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司法考试】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1、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2、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3、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1、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2、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法] 《马布利选集》 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3、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本杰明.卡多佐 2、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德沃金 3、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梅因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霍尔姆斯 2、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3、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 1、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2、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3、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 2、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自由分类法

自由分类法(Folksonomy) ——一种新的网络信息分类方法 1、自由分类法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也在以指数级高速增长,如何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组织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传统的信息组织方法(如分类法,主题法)无所适从;元数据也陷入了僵局,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使得其实用性大打折扣;而新型的信息组织方法(如语义网,SKOS等)目前还处于理论探讨层面。有一种网络信息组织的方法脱颖而出,逐渐成为人们的新宠,这就是自由分类法。 Folksonomy是一个创造词,是由社会性书签服务中最具特色的自定义标签(Tag)功能衍生而来。Folksonomy=Folks + Taxonomy,Folks在英文中是表示一群人,一伙人的意思。Taxonomy则是指分类法。而Folksonomy是指“公众”自发定义的标签分类,我们将它称为“公众分类”,也有人称之为大众分类、通俗分类、分众分类、社群分类等。 Folksonomy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分类方法,由网络信息用户自发为某类信息定义一组标签进行描述,并最终根据标签被使用的频次选用高频标签作为该类信息类名的一种为网络信息分类的方法。 自由分类法诞生于web 2.0时代,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诸如美味书签(http://www.deicious .com用于分享网页资源)、Flikr(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 用于分享图片)和国内的“豆瓣”(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 用于分享读书电影音乐)等网站,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为网上的资源分类,即添加标签(Tag)。当用户愿意共享这些内容时,这些“Tag”就成为所有互联网用户在搜索时的关键词。早期这种网络信息的组织方式曾被称为群落分类(ethno classification)或者社会分类(social classification)。2004年8月,Thomas Vander Wal和Gene Smith第一次提出Floksonomy这个概念。基于以上的发展背景,国内对Floksonomy的翻译法很多,有大众分类法,自由分类法和社会分类法等。本文采用“自由分类法”。 由于自由分类法是实践先于理论,因此对自由分类法的定义还是比较统一的,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毛军博士的定义:“自由分类法是用户自发的用标签(Tag)对感兴趣的资料进行分类,并与他人共享标签的过程和结果。” 由于受Floksonomy中组成词之一Taconomy的影响,都将Folksonomy译成“某某分类法”。分类又叫划分,按照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对某一类事物进行区分和分组,并按某种次序排列起来。分类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区分与类聚,按照某一属性将事物一一划分开来,叫区分;通过区分将同类事物集合在一起,叫类聚; 另一层是系统性,事物经过区分与类聚之后就构成各个类,然后再按各类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组成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体系,这就是系统性。 Folksonomy最重要的就是使用Tag。例如,当一个博客在收藏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的时候,自定义了“门户”、“中国”、“新闻”这三个关键词作为Tag,而其他人在收藏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的时候也定义了自己的关键词作为Tag,如“中国”、“新闻”、“网站”。最后统计出用“中国”、“门户”、“新闻”这三个关键词定义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的频率最高,这三个词就可以拿来对https://www.360docs.net/doc/2e7716426.html,进行描述。这其中反映了一个用户的认知度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实现了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并没有实现系统化,不难看出,“自由分类”的过程更倾向于我们所说的主题法,只不过是用不规范的“主题词”(这里指Tag)对网络信息进行标引,当每一个用户用一个新的Tag对同一信息资源进行标引时,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类目,因此,是在标引的过程中实现了“自由分类”。 2、自由分类法的特点

亲不逾矩,清不疏远,有为且有畏

亲不逾矩,清不疏远,有为且有畏 ——观看《刘发明贪腐案》警示教育片有感民无商不活,国无商不兴。政商关系既是一个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也是一个执政党必须回答的命题。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首次用“亲”“清”两个字为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阳关大道”。在本次警示教育片中,刘发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却走错了道:政商关系“亲清不分”,肆意权钱交易,贪图奢靡享乐,涉嫌违法犯罪。作为一名年轻干部,我的心灵受到深深的触动和强烈的震撼,现将感受浅谈如下: 一、刘发明畸形的传统政商理念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在分社会阶层的时候,分为士、农、工、学、兵、商,士最贵,商最轻,商业被贬低,商人被鄙视,这是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政府拥有行政审批、资金安排、资源分配等权力,由此造成商人必须有求于政府,有求于官员。在畸形政商关系当中,不贪污不受贿就不给办事,不请吃不娱乐,就给办慢一点,形成了政府官员和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利益往来。这些传统政商关系,看似亲密无间,但却是不正常、不健康的,往往导致诸多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新常态健康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政府积极作为,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 一是要理解政商关系内涵。“官”是执政党的干部,“商”是企业家或者商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商关系新生态就是君子之交相望于江湖,“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二是要推行“两个清单”。首先是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年政府部门在不断简政放权,很多权利精简下放,关键要弄清楚政府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是如何量化和制度化的。如果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为“走捷径”的商人打开了“方便之门”。不仅要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要晒权,让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其次是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作为官员,有权不可任性,但亦不可懈怠,只要你没有让权力放任,法定的责任,就必须去作为,不能当“太平官”,要积极为创业者、企业家解决发展难题,营造安心做实体经济的生态环境。 三是要做好“亲妈式”、“店小二”服务。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形成一种不良风气和习惯,就是熟人好办事,做事情首先是找关系,没有关系就办不成事。为企业服务是政府官员职责所在,但是很多政策信息企业都不清楚,甚至多项审批、各种证

法律毕业论文-公 证 价 值 论

法律毕业论文-公证价值论 关于《法律毕业论文-公证价值论》,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摘要:公证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这些价值是可以统一实现的。在公证实践中,应当坚持三种价值的有机统一,但三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此时,应当坚持价值的衡平原则,最终确保公证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公证价值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公证效益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界定:价值是“值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

’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是当前公证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证的发展处在十字路口,如何调整我国的公证的定位,需要对公证的价值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证价值的理论基石 法的价值,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是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法学家彼德·斯坦和约翰·得香德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认为:“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美国法学家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首创一种政策法学,将权力、财富等价值作为法的目的,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显然,他们是从“法律的目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价值”概念的。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制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的价值就是评价准则。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文中则使用了“法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欧阳学文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

授权公告日前实施专利法禁止的行为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在授权公告之日生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70号 【关键词】授权公告日、专利侵权、实用新型 【摘要】专利是从专利授权公告日开始,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专利未获得授权时,个人或者企业实施在授权公告日前专利法所禁止的行为的,应当不构成侵权,因为在这之前,专利权人并没有权利基础,专利权在授权公告之日生效【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LHB因与被申请人JLF公司、TW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再审申请人JLF公司答辩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其生效,并非自申请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日以后至授权公告日前,他人生产、销售与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LHB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专利法禁止的行为的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才能取得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发明,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也应得到允许。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日后可以禁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则相当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可以在授权公告日后延伸到授权公告日前的合法行为,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损害了社会公众应有的利益。 本案中,JLF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TW公司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得到允许。因此,TW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LHB关于TW公司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

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常识 常识是什么?常识就是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认识的、所了解的事情。当然,社会上也有不少的人缺乏常识,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有缺乏常识的人,当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维护。“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是一种实用而且非常重要的常识,所以我们呼吁公民应该拥有这种常识。 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拥有了这种常识,即便日后有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

法制名言警句大全

法制名言警句大全 导读:本文法制名言警句大全,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法制名言警句大全 1、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3、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4、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5、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6、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7、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

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9、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12、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4、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5、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7、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8、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9、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2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1、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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