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句法谚,源自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私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中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
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亚当斯密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1。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京州市市委书记李达康对省委书记沙瑞金说过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以此作为自己推行各项工作的准则。
这句话其实是个很有趣的命题。
观众在听到李达康说这句话的时候应该有很多人会欣赏这种改革先锋的气魄和勇气,毕竟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就是靠各种突破常规的思路举措取得了成功。
但是,对于成熟的现代社会来说,一名位高权重的政府领导真的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吗?一、公权自带碾压属性,普通百姓遇到不公难以伸张正义公权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拥有着对平头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而我国数千年来人治大于法制的思维惯式和当今这种更加强调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制度构架,无疑会使各级权力机构更加任性和冷血。
无论是古代提倡的“民贵君轻”,还是现在叫响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实际运行中都难以真正转化为官员的思维标准和行动准则。
公权就像巨兽,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如果跳出划定的权力边界,就会像出笼的野兽一样张牙舞爪、择人而噬。
所以现实中才会有那么多的“大风厂事件”,才会有公安机关屈打成招,冤假错案十年难以昭雪的悲剧,才会有政府用红头文件干涉法院判决的荒谬闹剧。
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规之外的权力更是阳光最难照到的角落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尤其是在社会普遍以金钱衡量价值的今天,贪欲往往被浮躁的社会烘托的愈发膨胀。
我们不能假设公权力的拥有者真的是无欲无求,可以为了共产主义和人民利益奉献终生的圣人。
就像我们都喜欢李达康,但如果要我们自己为了工作妻离子散,又有几个人能做得到?自古官场就是名利场,所以出现个别像郑板桥那样“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官员才显得那么珍贵。
事实证明,期望权力拥有者自我约束完全是痴人说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规对权力进行限制,许多领域都有了明确的规则约束,用政府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拥有者也很难从中牟利。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探微一、引言私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特别是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皆自由”这一原则尤为突出,它体现了私法自治、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在私法实践中的精义。
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法不禁止皆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为之。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私法不单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市场机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私法精义:尊重与自由的平衡私法的精义在于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在私法框架下,个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私法同时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私法的精义在于在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秩序。
四、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应用场景1. 市场经济中:在市场经济中,“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自主地选择经营行为,包括产品的生产、定价、销售等。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2. 民事关系中:在民事关系中,“法不禁止皆自由”意味着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
如合同自由、财产权自由等。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私法的社会价值“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体现了私法的社会价值。
它不仅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在私法的框架下,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种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本是⼀句法谚,源于⼗七、⼗⼋世纪的西⽅。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的⾏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即⾃由,指公民的⾏为⽆法律禁⽌皆不违法。
但迄今为⽌,它仅是⼀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我国⼴义的⾏政法、民法等相关条⽂中,并⽆明确的引⽤。
确切的讲,只是在⼀定程度上有所接受与体现,
如“依法⾏政”等。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本⾝,也是相对的。
从公权⼒⾓度上说,⼀是法律授权不可能就所有具体司法⾏政⾏为作出明确的具体细节条⽂规定,作为政府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也需要在⾏使职责过程中作出相关铨释与补充。
⼆是授权本⾝,也可能存在是否违宪是否正当的问题。
从私权⾓度来说,民法中也有⽆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更不⽤说其它了!
“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 它仅是数个世纪前西⽅的⼀种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已,本⾝就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机械的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只能是失之毫厘,谬之千⾥了!
相对于社会⽣活本⾝,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规范。
当下的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的适合本⼟的法律,更需要强调责任与道德的构建!
⾄于罔顾社会整体利益,⽆视他⼈的正当权益,为⼀⼰或少数⼈的私欲强调“法⽆授权不可为,法不禁⽌即⾃由”,对此,则不仅仅是鲁迅笔下那种不加鉴识“孱头”式的可悲,更是⼀种对⽆视良⼼道德,⽆责任感的⽆良⽂⼈的可恶与痛恨了!
⽹站还有很多法⽆授权即禁⽌,法..的贴⼦,去找找看>>。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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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律权限规范下,公民仍有其自由空间,立法者并不禁止公民依其分际做进一步交易。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公民,不能是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等,也不能是公权力行使者,因为公权力行使者需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宗旨和原则。
在我国,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执政受限,从而致使政绩不突出,政府工作呆板无变动,因此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公权力者的权力渐渐开始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行为准则,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滥用权力案件,比如拆迁钉子户家属被其工作单位停职,过马路闯红灯罚款并加重处罚,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等等。
由此可见,公权力者如果也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工作准则,虽然能大大的调动政府积极性,促进当地发展,但是却本末倒置,引发权利滥用的严重危害结果,这也是与我国我党执政立法宗旨和原则想冲突的。
所以对于公权力,还应该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为行为准则,但可以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围内给予其适当的自由,这样政府才能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执政。
“自由”是人权,是本源性权利,是古希腊文明一直追崇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公民自由的枷锁,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自由生活,由此可见法律应该是公民自由生活的屏障,而不能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工具。
“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自由是以“法不禁止”为前提,而“法不禁止”的行为并不仅仅只包括法律支持,赞同的行为,它还包括一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即既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也没又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法律对这些行为放弃法律评价,公民在这些法律放弃评价的行为里有自己良心自决的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确保了公民独立而自由的权利空间,其符合时代精神,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性原理。
“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我国也渐渐成为立法标准之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存在并受推崇的原因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从禁止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相反的如果从授权面来确定公民的自由范围,那么则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肯定性要求,但是我们能做的事是无止境的,而法律却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的自由形态,所以法律以停止危害为首要前提,以告知不正义否定性标准为主要立法方式。
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从禁止面大大加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也给立方提供了便利。
其次“法无禁止即自由”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
人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正所谓天赋人权,人人皆有在合理范围内自由支配其行为的权利。
而“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所以其在保护公民在不受侵害的基础上,还让公民明确了哪些是不正当行为,从而真正地实现了其在排除不正当行为外的行为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能够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
当今社会是自由而公正的,不存在对个人的强制干涉,“法律的目标是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
事实上,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
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时,才能存在正义。
①”“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
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
例如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 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 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 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
不仅如此,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
基督教劝人独身。
在人们为某一种人制定了一条独身的法律之后,为使那些人遵守这条法律,就每天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
立法者把喜爱至善境域的人们可以作为一种‘劝说’来实现的东西,竟当作一种‘戒律’来执行; 这样,他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
”②国家公职人员并非大公无私的圣人,他们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即“寻租”。
“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 但不幸就在于想表现为天使的人却表现为禽兽。
③如果由政府来强制实施道德,许多悖德行为因披上法律的外衣而畅行无阻,为害尤甚。
“公正规则本质上有着禁令的性质,或换言之,不公正是真正的首要概念,公正行为规则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不公正行为。
④最后“法无禁止即自由”不仅能为公民所利用而获得自由,其也已经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之一。
如在何某某诉欧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预约合同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来说,预约合同并未违反①[法]巴师夏: 《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 页。
②[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下册) ,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 年版,第143 - 144 页。
③[法]帕斯卡尔: 《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161 页。
④[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97 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⑤“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必然也有其不足和漏洞,下面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索其不足和漏洞。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且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法律却不够先进,法律无法及时完善的考虑到社会中一切不正义行为,于是导致法禁止范围外公民在不该自由的时候享有自由。
例如小三事件,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破坏他人家庭,竟就有女性认为自己有选择交友的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包二奶,越来越多的男性竟以包二奶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于是造成越来越多家庭的悲剧。
“法不禁止即自由”真的不禁止就该自由吗?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对于“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重新定位,又或者是在“法不禁止即自由”前面再加一个前提标准?从全国首例二奶继承案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因此自由还应该受社会普遍价值观所限制,也就是民法中常说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禁止性限制。
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的限制,才能达到它预期的理想效果。
由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贯彻,为了给予公民更多的自由便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切从立法便利的角度考虑,禁止性规定慢慢将列举式规定取代,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中出现“法律规定不得……的除外”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法条通过排除的方法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扩大了抵押人设立抵押物的自由空间,但是在给予其自由的同时却也将第三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选择抵押物,设定抵押权,那⑤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5号。
在其他案件中,该院亦以同样理据作出裁判,分别参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鱼民初(一)字第7号、第8号、第1106号判决。
⑥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么抵押人利用如古董,字画,文物等易于转移的贵重物品做抵押没有交付占有,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其法律效果又当如何?这无疑给抵押权人带来了无法预想的麻烦,增加了合同争议的可能性。
所以“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需完善,修改法律需谨慎,不能一味的追求自由,要自由与安全相结合。
不然很多钻法律空子的问题会越来越接踵而至。
综上所述,法律禁止下依旧存在自由,法律禁止外的也不全是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禁止”需谨慎,“自由”也需要谨慎。
要想真正有效合理的达到“法无禁止即自由”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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