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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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解析

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解析

• 权力清单 • 负面清单 • 责任清单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 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 处失职、渎职。”这是基于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属性以及 当前实践中“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 要求。
如何理解法无权不可为,法定 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故事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一连讲了三个故事,其中一
个就是“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
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总 理的话音刚落,会场顿时笑声一片。“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
法定职责必须为
• 1、积极行使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保障公民合法 权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采取一切以不违反法律为前 提的手段,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而达到高 效行政。
3、法治政府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和推诿。
法无禁止皆可为
• 行政相对方可以施行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未定意外 的行为。此行为不违法。但是同时应注意一点,此行为除 法无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给他人带来风 险和危害。
对法无禁止皆可为的个人理解
文明社会既需要法治为基础,又必有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 律更高于法律,这才使法律能分出良恶,而不任由荒谬的法条 存在,也才使法治有进步的可能。
谢谢!
笑话!”
“人家本来是想出去旅游,放松放松,结果呢?”李克强说, “这些办事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
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39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法的价值

第二节法的价值考点6:两种判断事实判断实然性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属之。

价值判断规范性判断、应然性判断;法律规范属之,依法做出的决定属之。

考点7:主要价值秩序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赖以证明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的有以下原则:(1)伤害原则:禁止伤害别人的行为。

(2)冒犯原则: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公开)(3)法律家长主义:禁止自我伤害的行为。

正义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考点8: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价值位阶位阶即排序:自由--正义—秩序。

只要涉及了排序就是价值位阶原则的运用。

个案平衡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保护弱者(实质正义)的目的。

比例原则为了较大法益而牺牲较小法益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价值位阶+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

【真题链接】2015-1-9;2015-1-89;2010-1-55;2013-1-53;2010-1-92。

【练习题】判断正误1.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良法应当是保障自由的法律。

2.“法无禁止即自由”是说对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是可以做的。

3.“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这句法律格言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定的秩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该规定体现解决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

6.在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甲和乙应平均继承财产,但由于继承人甲没有劳动能力,法官判决甲继承了被继承人65%的财产,该案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京州市市委书记李达康对省委书记沙瑞金说过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以此作为自己推行各项工作的准则。

这句话其实是个很有趣的命题。

观众在听到李达康说这句话的时候应该有很多人会欣赏这种改革先锋的气魄和勇气,毕竟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就是靠各种突破常规的思路举措取得了成功。

但是,对于成熟的现代社会来说,一名位高权重的政府领导真的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吗?一、公权自带碾压属性,普通百姓遇到不公难以伸张正义公权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拥有着对平头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而我国数千年来人治大于法制的思维惯式和当今这种更加强调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制度构架,无疑会使各级权力机构更加任性和冷血。

无论是古代提倡的“民贵君轻”,还是现在叫响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实际运行中都难以真正转化为官员的思维标准和行动准则。

公权就像巨兽,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如果跳出划定的权力边界,就会像出笼的野兽一样张牙舞爪、择人而噬。

所以现实中才会有那么多的“大风厂事件”,才会有公安机关屈打成招,冤假错案十年难以昭雪的悲剧,才会有政府用红头文件干涉法院判决的荒谬闹剧。

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规之外的权力更是阳光最难照到的角落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尤其是在社会普遍以金钱衡量价值的今天,贪欲往往被浮躁的社会烘托的愈发膨胀。

我们不能假设公权力的拥有者真的是无欲无求,可以为了共产主义和人民利益奉献终生的圣人。

就像我们都喜欢李达康,但如果要我们自己为了工作妻离子散,又有几个人能做得到?自古官场就是名利场,所以出现个别像郑板桥那样“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官员才显得那么珍贵。

事实证明,期望权力拥有者自我约束完全是痴人说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规对权力进行限制,许多领域都有了明确的规则约束,用政府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拥有者也很难从中牟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

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前一段时间,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就是一个侵犯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规定。

其实,高校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学生入住,但不能剥夺成年学生的自由权利。

还有,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内接吻、拥抱等亲昵行为,也犯了同样错误。

另外,夫妻家中看黄碟,野外裸泳,情侣洗鸳鸯浴等都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最近,一些政府部门纷纷公布“权力清单”的做法值得称道,这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部门可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明确的限制,这便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

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例子很多。

比如说,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剃光头。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

还有一些警察抓到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其游街示众,这也是没有法律授权的错误行为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而对人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为之。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

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公民权利等重要内容。

而宪法对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关乎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展开探讨。

一、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是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优先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来审查和解释其他法律,确保法律与宪法一致,遵循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平等保障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保障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其身份、职位、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和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定群体或个人作出特别待遇或歧视,必须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三、合理解释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还强调了合理解释原则。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不能事无巨细地包括所有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

法院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则和价值观,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和裁判,力求将宪法的目的和意图真正体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四、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于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事项,个人和组织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和自主决策。

这一原则是宪法对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五、限制权力原则宪法对法律适用的最后一个原则是限制权力原则。

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和司法机关要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平衡机制,确保各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不相互侵犯。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宪法对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宪法至上、平等保障、合理解释、法无禁止即可为和限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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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
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

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常识
常识是什么?常识就是为普通大众所熟悉、所认识的、所了解的事情。

当然,社会上也有不少的人缺乏常识,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也有缺乏常识的人,当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却不懂得维护。

“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是一种实用而且非常重要的常识,所以我们呼吁公民应该拥有这种常识。

2003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

拥有了这种常识,即便日后有
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行为也不需要担心法律的制裁。

同样,这常识适用于其它方面。

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运用而言的,而“法无授权即禁止”恰恰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运用而言的。

这两个常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就会变得更强,公民应当时时刻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把“法无禁止即自由”当成一种常识,当成一种评判的标准,在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如今的法律虽然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应该积极争取我们应得到的权利,就如同“男女混住”一样。

公民应时常拥有这种常识,去发现法律的不足,去维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让法律成为我们的牢笼。

我相信有一天,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尺度在未来的世界中会更大,因为人们追求权利与自由的精神永远不会过时,并且这种精神会变得更加强大。

3 公权不适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另一种诠释。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谚语,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物,近年来也被中国的法律界所接受。

但我们要知道,它只是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
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

但对政府而言,则恰恰相反:“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

因为政府掌握公权,公权是巨兽,有任意扩张与侵略私权的天性,因此必须要有法治的“笼子”加以禁锢与管束,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

当然也有不少的人质疑“法无授权即禁止”像是个笼子,禁锢了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影响了政府工作的灵活性,从而影响地方的发展。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误解,法治只是要政府和公民一起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循规蹈矩,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扼杀政府为人民谋福利的天职。

我们的政府作为一种权利机关,他的行为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和权力,对政府作出规范,也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国家在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要有法可依,假如政府拥有太大的主观性,损害的就是人民的利益。

就比如百姓一直诟病的“城管”问题,许多行为,法律并没有授权,但是城管去做了,像打人、毁坏被人货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法律并未授权,理应禁止。

4 对法无禁即权利和自由的思考
4.1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应当明确。

中国的法律应该尽量详细,相关的规定也必须明确,不能模糊。

得让中国人了解都是些什么法律,,比如不许打人,如果打人,出现什么后果,对应给予什么处罚。

那么,在任何情况下打人,任何人打
人,都是犯法的。

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某一天莫名其妙地被处罚法律而被抓捕。

这样的法律条文很容易让人们了解,也很易为人们所接受,执行起来也没有多大的难度。

界限越细、越明确,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能越充分地行使。

4.2 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的相关规定要与时俱进。

2013年6月,广东佛山某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广东的这个案子最大意义在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打飞机”等行为属于卖淫犯罪,法院以此为据,认为被告人无罪。

这除了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在此案中,理发店店主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但是钻的是法律的漏洞,同样也违背了人类的道德理念。

同样对于类似的行为,法律是不是应该明文禁止呢?所以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社会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

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常常会有新的危害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立法或修改旧的法律,提出哪些行为必须禁止,规定刑罚或处罚的办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前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

4.3 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保证公民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却不能用,不敢用,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保障吗?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意味着法无授权不能作,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越权无效。

对此,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司法判例都是非常明确的。

行政机关尚且如此,司法机关更应严格依法司法,否则,如若遵行“法无禁止不为错”,凡是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司法机关都可以作,岂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的行为可以不受权限、程序、手段、方式、时限的限制了吗?岂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任意裁量、滥用职权了吗?这显然是与依法治国原则背道而驰的!
但是,中国的法律是,明文规定了人们有出版、言论、结社、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但就是有人不能出版,不敢说话,不敢结社,不敢罢工,不敢集会,不敢游行,不敢示威。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却未得到充分的保护。

4 结语
21世纪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的社会也在不断完善,我们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法无禁即权利和自由应当成为一种常识。

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都应当了解、明白。

当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维护,保证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应站在时代的角度重新考量。

何况,“法无授权即禁止”,针对的是政府做出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管制行为”。

同时,政府应当保持他的创新性,对不合理之处进行改革,不能固步自封,让权力在允许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的利益。

1、京粤警方扫黄执法有差异:“打飞机”“波推”是否定性卖淫/photo/2013-06/27/c_124918272.htm 新华网2013-6-27
2、南方都市报: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洪安德/GB/guandian/1034/1964968.html 2003-7-12
3、民主与法制时报姚丽“法无禁止即自由”鼓励创新2013-4-22
4、中国改革报练洪洋公权不适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2008-4-17
5、汪习根武小川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对‘祛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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