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近年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其派生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已成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平台。
上海自贸区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管理模式,即“负面清单”模式,这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限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
本文将探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中的体现和效果,以及该模式下的利与弊。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之一,意味着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个人、组织或企业可以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权益。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方式行事,导致企业要进行任何行为都需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或审批,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度。
然而,上海自贸区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即明确列出禁止性规定,而非限定许可性规定,允许市场主体在除禁止行为以外的领域依法自主办理事项,极大地放宽了行政审批的范围。
首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明显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办事效率。
以前,企业要进行任何行为都需要经过政府的许可或审批程序,如开办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贷款等,这些行政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效率低下,往往因此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而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后,只要不在禁止行为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和办理相关事项,大大节省了办事所需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其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促使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政府在“负面清单”模式下,从具体行政事项的审批中退出,而转变为更多地提供服务和保障。
政府将目光从企业的具体行为上转移到了内外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政府通过简化程序、提升办事效率、加强监管,使企业能更好地享受和行使自由行使权益,促进了市场的活力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上海自贸区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需要在权力和责任的划分上有明确的界线,以防止过分依赖政府的行政决定,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

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来源与西方法学,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理论学说最早是产生于以法治和自由著称的古希腊,现在已经渐渐融入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
“法无禁止即自由”顾名思义: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受国家公权力约束,“自由”是公民在“禁止”范围外的权利,因此“法无禁止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约束。
“法无禁止即自由”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运用中却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比如“法”的含义和范围、“禁止”的范围、“自由”的主体和范围等等这些都需要准确认定,再比如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外延和内涵看:法不禁止的就真的自由了吗?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就真的没有自由了吗?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可行性来看,该原则在法治生活中总能有效利民的实施吗?它就不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改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下文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简单的作一些论述。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是指法律,其不仅仅指公法或者私法,而是指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的所有法律。
“法无禁止即自由”中的“禁止”是为了防止公民有危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义的行为,所以这里的“禁止”指的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大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为标志,义务性规范则是多以“必须”“应该”“有义务”等词为标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每一部的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能限制公民的自由,换而言之,公民在某些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下仍有一定的自由。
比如民法中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不得处分他人物品,但是依旧有行为人虽然无权处分,但依旧处分他人物品,且经原所有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还可能有效。
法无禁止即自由

浅谈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什么是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一直以来‘法无禁止即自由”被分解为两个方面:对私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其含义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追究;“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未明文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制裁。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权利和自由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2012年6月,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
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下载黄色色情片属于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该网友具有下载黄片并观看的自由。
故我们可以认定,该公安局此次抓人属于不合理行为,剥夺了该网友的相关权利。
之后,该公安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道歉,所依据的正是:法无禁止即权利与自由。
1 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两者是相互对立的,但相辅相成的。
就如同上例,观看黄片是该网友的私权,是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相关条文授权警察对该网友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所以警察此次抓人行为是禁止的。
法无禁即权利,法无禁即自由。
每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公民的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而这点也是防止相关权利的泛滥而造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损。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

李达康这句话说不得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京州市市委书记李达康对省委书记沙瑞金说过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以此作为自己推行各项工作的准则。
这句话其实是个很有趣的命题。
观众在听到李达康说这句话的时候应该有很多人会欣赏这种改革先锋的气魄和勇气,毕竟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就是靠各种突破常规的思路举措取得了成功。
但是,对于成熟的现代社会来说,一名位高权重的政府领导真的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吗?一、公权自带碾压属性,普通百姓遇到不公难以伸张正义公权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拥有着对平头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而我国数千年来人治大于法制的思维惯式和当今这种更加强调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制度构架,无疑会使各级权力机构更加任性和冷血。
无论是古代提倡的“民贵君轻”,还是现在叫响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实际运行中都难以真正转化为官员的思维标准和行动准则。
公权就像巨兽,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如果跳出划定的权力边界,就会像出笼的野兽一样张牙舞爪、择人而噬。
所以现实中才会有那么多的“大风厂事件”,才会有公安机关屈打成招,冤假错案十年难以昭雪的悲剧,才会有政府用红头文件干涉法院判决的荒谬闹剧。
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规之外的权力更是阳光最难照到的角落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尤其是在社会普遍以金钱衡量价值的今天,贪欲往往被浮躁的社会烘托的愈发膨胀。
我们不能假设公权力的拥有者真的是无欲无求,可以为了共产主义和人民利益奉献终生的圣人。
就像我们都喜欢李达康,但如果要我们自己为了工作妻离子散,又有几个人能做得到?自古官场就是名利场,所以出现个别像郑板桥那样“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官员才显得那么珍贵。
事实证明,期望权力拥有者自我约束完全是痴人说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规对权力进行限制,许多领域都有了明确的规则约束,用政府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拥有者也很难从中牟利。
法制手抄报内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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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内容1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孟德斯鸠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孟德斯鸠3、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孟德斯鸠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
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
——巴尔扎克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
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 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
——张千帆8、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
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
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9、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亚当·斯密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边沁法制手抄报内容21、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4、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2月24日有这样两条新闻,对照阅读别有一番滋味。
一条是,新华网刊发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另一条是,南京市湖西街众多商铺过年时贴的春联,突然被当地城管铲掉,引起商户不满。
城管部门表示,正月十五之后,年就算过完了,除非经过审批,否则不允许继续张贴春联。
国务院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在于约束权力,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约束权力的过程也是保障权利、赋权于民的过程,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让公民和市场主体更自由,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谁都不能逆潮流而动,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官员,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
以此审视南京市城管铲春联行动,其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显而易见。
一方面,从城管的角度看,禁止商户正月十五之后贴春联,有法律依据吗?没有。
没有法律依据,即意味着城管铲春联没有获得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可为,强行为之就是违法。
同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老百姓贴春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所谓“除非经过审批”属于滥设行政许可,或者说是城管部门自我权力扩张,同样不合法。
另一方面,从商户的角度看,贴春联是长期形成的民俗习惯,法律上不可能禁止老百姓贴春联,也不可能规定贴多久。
(完整word版)法谚

(完整word版)法谚法律格言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赞美法律1、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法律的实质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3、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法官与法律1、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3、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4、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
马克思法律与正义1、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2、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谚3。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4.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法与情1、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2、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律与权利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2、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3、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4、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5、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7、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8、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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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
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
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前一段时间,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就是一个侵犯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规定。
其实,高校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学生入住,但不能剥夺成年学生的自由权利。
还有,一些高校禁止大学生校内接吻、拥抱等亲昵行为,也犯了同样错误。
另外,夫妻家中看黄碟,野外裸泳,情侣洗鸳鸯浴等都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最近,一些政府部门纷纷公布“权力清单”的做法值得称道,这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部门可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明确的限制,这便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
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例子很多。
比如说,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剃光头。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
还有一些警察抓到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其游街示众,这也是没有法律授权的错误行为
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而对人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为之。
这是法治原则的另一层涵义。
实际上,这也就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另一种提法。
这是人民自由和自身安全感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了。
有了这一原则,人们才敢于放心大胆去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整个国家也才能富有活力。
当然,社会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
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常常会有新的危害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立法或修改旧的法律,提出哪些行为必须禁止,规定刑罚或处罚的办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前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否则,人们将永远
生活在担心和不安定之中,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哪一天会忽然被视为违法或犯罪而受清算和惩罚。
这在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
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其丰富性和创造性。
担惊受怕将窒息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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