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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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范围:街道机关、人民团体公务员、职工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不含临聘人员)
第二条年休假时间
(一)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休假5天。

(二)工作满5年未满10年者,可休假7天。

(三)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可休假10天。

(四)工作满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

第三条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况
(一)年度不称职者。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

(四)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

第四条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男女工作人员休方案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六条单位集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天数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

第七条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那么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和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增强工作效能,特制定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条干部请假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准假手续,由个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在工作移交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不得事后请假,事先不请假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在家中休息或在兰州市区内医院住院的,须持医院证明及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婚假:干部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须持结婚登记证明和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假期30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晚婚年龄或再婚者,婚假为3天。

第五条产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妇女,产假为100天(包括法定假日),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包括法定假日)。

第六条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需要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另给路途假。

第七条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由本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

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在特殊突发情况下,可先向分管(联系)局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各单位正职由分管(联系)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分局局长需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

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

第八条事假:请假人须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说明请假理由。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干部职工休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

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1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结婚的,可享受____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____周岁,男____周岁),延长婚假____天(共计____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____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____天丧假。

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____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____天。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为____天,其中产前休假____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____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___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____天,给予男方护理假____天。

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____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____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____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____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____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____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____天。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实施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婚、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作⼈员,因⼯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作⼈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作⼈员本⼈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报酬。

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作⼈员年休假⼯资报酬中,除正常⼯作期间⼯资收⼊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年第⼀季度⼀次性⽀付,所需经费按现⾏经费渠道解决。

实⾏⼯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资统发。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机关纪律性,做好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特制定请假和公出制度。

一、请假和公出制度实施范围1、省发改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

2、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请假条件1、工作时间内有事需要请假的,请假人要提出正当充分的理由,同时说明请假的时间。

2、病假:身患疾病,坚持正常工作有困难,一般要有区(县)以上医院的诊断或证明。

三、请假形式1、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三天以上,要有书面申请,请假一般由本人直接申请,如情况特殊,可委托他人代请。

2、补假: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假。

经批准后,可作为请假处理。

3、续假:请假时间已满,仍不能上班者,要办理续假。

四、请假批准权限1、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五天以上者,由各处处长同意,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副处长(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经处长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任或负责常务的副主任批准。

3、委领导请假,经委主任批准。

4、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病假七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七天以上的,经处长同意,报委分管主任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5、无故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公出(出国)制度为保证处室工作正常运转,原则上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不得同时公出,处室组织召开专业会议时,也要在处室留值班人员。

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要尽量减少一次公出人数。

省发改委实行公出报告制度。

委领导公出须口头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公出须填写公出报告单,处长公出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审定。

副处长及工作人员公出须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

正、副处长同时公出的须报委主任审定。

遇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时要同时通知委办公室,事后要补填公出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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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公休假制度
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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