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国家规定】2019年休假国家规定
2019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为大家整理关于公务员如何请假休假的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的具体条例范文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一、各种假期规定1.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1)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3)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工处理;(5)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公休假最新规定

公休假最新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里面的部分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9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公休日是劳动者都可以得到休息的时间,这里指的公休日包括周末、节假日以及年节,具体来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7是如何规定的?推荐: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公休日是劳动者都可以得到休息的时间,这里指的公休日包括周末、节假日以及年节,具体来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7是如何规定的?▲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休假规定▲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规正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年休假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探亲假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
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
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公休假国家规定天数

公休假国家规定天数
根据我国国家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享有休假制度,即带薪公休假。
公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连续工作满1年后就享有带薪年休假。
每个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根据之前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时,带薪年休假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时,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时,带薪年休假为15天。
然而,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法》,员工工作满10年后每满5年增加一天带薪年休假,即在工作满15年时,带薪年休假为11天,工作满20年时,带薪年休假为12天,以此类推。
这一修订提高了员工的休假天数。
此外,员工在结婚、生育、丧偶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其他附加的休假。
例如,在结婚时可以请3天的婚假,在丧偶时可以请3天的丧假,在生育时可以请产假和陪产假等。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工资照常支付,不影响正常的工资待遇。
以上就是我国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大致情况。
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的休假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劳动法规定来确定。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如医疗、交通等,
也可能有特殊的休假规定。
总之,带薪年休假是员工权益的一部分,它保障了员工的休息权益,促进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心和保护。
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同时,也要合理安排假期时间,尊重和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劳动者有歇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根本原那末之一。
我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歇息的权利。
国家开展劳动者歇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法》总那末第 3 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歇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 35 条至第 45 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歇息休假做了规定。
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普通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那末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于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特别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而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惟独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风险级别:☆☆☆☆风险逃避措施:典型案例一:春节未获足额工资医院支付清洁工差额工资由于医院未足额支付节假日和加班的工资,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
2 月 4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91.96 元,并支付 25%的补偿金 322.99 元。
仲裁费 300 元,由医院负担。
人社部明确我国法定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网梳理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日标准:一周休息2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
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定年节假日标准:共11天 ,7个节日全体公民放假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
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
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
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文_郑理工友2019年第9期9人社部明确我国法定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动态10特别策划10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国家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一)事假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
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1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一)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事业单位节假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节假日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事业单位节假日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二、节假日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休假时间、休假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节假日种类1. 公共节假日公共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上述节假日的放假日期如下:(1)元旦:1月1日放假,共1天。
(2)春节:2月4日至2月10日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4)劳动节:5月1日至5月4日放假,共4天。
(5)端午节:6月7日放假,共1天。
(6)中秋节:9月13日放假,共1天。
(7)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节假日包括:(1)元旦:1月1日放假,共1天。
(2)春节:2月4日至2月10日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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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国家规定】2019年休假国家规定
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
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
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