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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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律师函

律师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既是向对方传达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而制作的。

2.心理底限预警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

流程:旺旺/电话沟通确认需求(提供资料)——律师起草律师函——客户审阅通过——律师发出律师函——律师将快递底单快递给客户—律师函及快递单扫描件发给您—交易完毕。

服务价格:网站规定为准!

服务范围:催款律师函、网络侵权律师函、名誉(侮辱诽谤)侵权律师函、合同违约律师函、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律师函……

服务分类:根据功能不同,律师函主要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样本:

律师函

(2017)XX律函字第号XXXXXXXX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XX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专利侵权一事,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公司的介绍及提供的专利证书、侵权链接、侵权产品截图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我委托人XX公司是“一XXXX灸管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上述该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委托人XX公司名义于2015年3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XXX8018.2 ,专利有效期限为十年,均属于有效期间,并且该专利已中国海关备案,委托人XX公司享有专利专用权,未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侵占我委托人XX公司的专利权。

2、近期我委托人XX公司发现贵司在市场上销售和上述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已经严重侵犯我委托人XX公司(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严重损害我委托人的XX公司合法利益。

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及《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司在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我委托人XX 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贵司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并本着妥善解决侵权事宜,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本律师特函告贵司:

限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停止生产、广告、抄袭和销售,后期

不得发布、销售侵犯我委托人XX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我委托人XX公司希望贵司采取积极的态度,以最大的诚意解决问题。否则,我委托人XX公司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购买相关产品(已经保全证据),并采用启动法律程序、工商投诉等方式追究贵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司不仅需要支付上述赔偿金、购物款,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甚至承担巨额的工商罚款。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向处理相关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号: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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