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担保管理规程
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担保管理

项 目管理 工作 中的担保管理
口 文 /河北 中原 项 目管 理有 限公 司 石 家庄 三 建 建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
建设 工 程担 保 作 为规 避 工程 风 险 的市场 运 行机 制 ,已逐 步应 用 于我 国建 设 工程 领 域 ,新 制度 的 推 行 给 项 目管 理 工 作 带 来 了
保 函的 具体 格 式在 招 标 文件 中给定 ,一 般宜 采 用建 设 部 印发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承 担方式设定 : 保 场 ,如承包商Fra bibliotek能在要求 的时间
内到达 , 主应 再 次通 知 , 包 商 业 承
的《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保 证 责 任 的承 担 方式 有 代 为履 行 和
保 证 方式 设 定 :保证 担保 方 修实施程序 ,如 :在质量保修期 式 可 以设 定 为一 般保 证 和 连带 责 任保 证 两种 方 式 ,通 常应 当选用 内 ,业 主 或用 户 发 现使 用功 能 不 良或影 响 使用 时 ,应 当书 面通 知 承 包商 保 修部 门在 两周 内到达 现
新 的任务和要求。加强项 目管理 度与 投 标保 证 金 额度 相 同 ;履 约
工作 中的担 保 管理 ,使 工 程担 保 担保 额 度 根 据 工 程 的难 易 程 度 ,
制度 在 工 程 实 施 阶 段 充 分 发 挥 综 合 投标 人 的履 约 实 力 等 因素考 0 利 益 制 约 机 制 的作 用 ,达 到 规 虑 ,一般 设 定 为 中标 金额 的 1% 避 工 程 风险 、保 障 建设 工 程合 同 顺 利 实施 、 护 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维
维普资讯
争议 解决 方 式设 定 :争 议解 确认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由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制度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是指在担保业务发生后,为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保障担保人的权益,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有效控制。
制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担保业务管理流程,加强保后风险管理,提高担保业务的效率和成功率。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担保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
2.设立担保项目保后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三、保后监控措施1.合同履约管理:及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2.资金监控:对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资金流向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担保资金安全。
3.风险评估: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4.质押物管理:对质押物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并足以覆盖担保责任。
5.法律事务处理:处理与担保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等。
四、保后管理流程1.分派保后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特点和业务量,指派专门的保后管理人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保后管理工作。
2.项目立项:对新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进行担保,并制定保后管理计划。
3.项目监控: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项目按时还款。
4.资金管理:定期核对项目的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预防挪用。
5.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项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6.质押物管理:对质押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
7.风险防范措施调整: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提出风险预警。
8.法律事务处理:及时处理与担保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起诉、仲裁等。
五、保后管理技巧1.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
2.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
3.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提高保后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团队协作:加强保后管理团队的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和工作高效。
六、奖惩措施1.对保后管理工作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薪酬调整、晋升等。
担保工程建设制度

担保工程建设制度一、总则1. 本担保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本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
2. 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担保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担保类型与范围1. 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等。
2. 担保范围涵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
三、担保责任1.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情形,本公司应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保期限1. 担保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根据不同类型的担保,担保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确定。
五、担保金的管理1. 本公司应设立专项担保金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担保金。
2. 担保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
3. 担保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六、违约责任1.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1. 本担保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 任何因执行本担保制度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担保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公司保留对本担保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担保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担保(履约、支付保证担保)风险管理及操作流程

ⅩⅩ担保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担保(履约、支付保证担保)风险管理及操作流程一、含义工程保函也称工程保证担保,指担保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二、工程保函风险管理(一)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1、管理工程项目的风险我司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工程项目的真相和实情,识别、估计、评价工程项目担保风险,制定工程项目担保风险规避、转移、缓解、自留、利用的应对措施,加强工程项目担保期间施工工期、质量及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将工程保函风险降到最低,减少工程保函索赔损失。
2、保障工程合同的履约我司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工程索赔的条件,尽最大努力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工程合同,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一旦委托人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工程合同,我司将在工程保函金额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和义务.3、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工程保函金额仅占工程项目造价极小的比例,工程合同未能履行,将造成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损失,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危害极大。
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及资金的监控和管理,保障工程合同的履行,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司开展工程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调查、审核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我司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收集、核对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上查询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真实性。
我司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索赔方式,分析合同内容和索赔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消除工程合同的隐患和漏洞.2、分析、评价委托人的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委托人为施工单位的,我司从事工程保函业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考察该企业的施工资质及经济实力,审核该企业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及施工方案,落实该企业的反担保财产及反担保措施,并评价该企业确实具备工程合同履约能力及工程索赔还款能力后才能出具工程保函。
工程担保规章制度

工程担保规章制度一、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公正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
3、风险可控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责任明确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发生问题时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5、效率高效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注重效率和高效,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拖延和浪费。
二、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内容1、担保方式: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不同工程项目适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函、担保金、保险等形式,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
2、担保责任: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涉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担保期限: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期限,保证在工程建设中的一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担保。
4、担保条件: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包括对担保人资格、信用等方面的要求。
5、担保管理: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6、担保索赔: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人责任发生时的索赔程序和方式,确保受益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7、担保费率: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费率的收费标准,确保担保的经济合理性。
8、担保审核: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建立担保审核机制,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三、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1、加强宣传教育: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工程担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担保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3、加强培训和考核: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担保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按时、质量、安全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本项目的所有参与实施的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担保范围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2.工程项目担保范围包括质量、进度、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
第四章担保形式1.保证金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的履行。
2.保险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购买相应的工程建设保险,以进行风险防范和赔偿保障。
3.第三方担保: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完善执行。
第五章担保责任1.建设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设计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达到法定标准。
3.施工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按时、安全完成。
4.监理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管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单位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3.建设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担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担保进行评估检查,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担保追诉1.项目合同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追究担保责任。
2.有关单位在接到追究通知后应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的赔偿,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如有追究担保责任的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处罚措施1.对于不履行担保责任、拖延工程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单位,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担保业务部项目管理及跟踪规则

担保业务部项目管理及跟踪规则为强化项目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预防和化解担保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分配(一)新项目分配1、按公司《关于设立项目接待窗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由接待窗口按序分配至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该项目经理即为项目A角。
项目受理后,由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确定项目B角。
2、如按窗口排序确定的项目经理做出不受理决定,则按序号轮至下一个项目经理。
3、如新项目被连续三个项目经理否决,则该项目终止。
(二)在保项目分配1、一般情况下,单个或平台项目的项目经理A角应至少2年更换一次;2、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新旧项目经理共同对项目进行跟踪,若到期项目还本付息,担保责任解除,则A角卸任,B角转任A角,新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若项目未能还本或付息,则原任项目经理继续留任,按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移交或处置;3、调整后,新任项目经理应与前任项目经理沟通,充分掌握项目的详细情况,前任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并将全部项目资料移交新任项目经理;4、项目经理调整后,对于收回再保项目,如新任项目经理提出不再续保意见前,应充分征求项目经理B角和前任项目经理的意见。
充分沟通后,新任项目经理仍保留不再续保意见时,部门其他人员(原项目经理A角除外)认为可续保的,均可向部门经理提出受理该项目,现任项目经理B角有优先权,由部门经理最终确定。
二、项目分级(一)分级基本要求1、对项目实施担保后,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跟踪调查,考核企业在获得担保贷款后,其整体运行情况所发生的变化,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银行信贷管理质量、抵质押物的情况等角度综合分析,评估其到期偿债能力。
2、以担保对象申请担保时提供的资料为参照基准,比较其运行中出现的偏差,从是否能如期还贷的角度对企业履约风险按五级分类。
3、每年年初,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和公司相关规定,担保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分级,根据分级情况进行跟踪。
(二)分级标准1、一级:正常级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担保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担保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和跟踪,确保担保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促进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担保项目,涵盖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跟踪、评估和结束等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担保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合规运营,确保资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和跟踪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岗位,明确管理流程、工作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第五条担保项目立项应当符合相关程序,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分析、项目目标、具体方案、预算、评估等。
第六条担保项目规划应当细化项目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工作计划、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预算,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跟踪第八条担保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规划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担保项目跟踪应当重点关注项目进展、问题难点、风险预警等,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担保项目的跟踪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便于项目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项目评估和结束第十一条担保项目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总结项目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后续担保项目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担保项目结束时,应当完成项目结题报告,总结项目成果和经验,交接相关资料和信息,彻底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担保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项目成果评估,评估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果、项目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如有修订,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担保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公司的担保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确保担保项目的推进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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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担保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的担保操作及担保标的物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业务开展过程中,保证人和担保标的物的选择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保证人和担保物准入;担保的设定、办理应确保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担保的中后期管理应坚持持续管理与动态监控原则。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调查与评估第三条对于保证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核实:(一)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包括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数额设有限额的,担保符合对应限额的要求。
3.意思表示情况,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已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第四条项目责任人应通过调查、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测算,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保证、相互保证或连环保证,确保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节设定与管理第六条项目保证人的确定,以公司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最终方案为准。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业务部门会同风险合规部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持续、动态监控。
第九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十条项目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与交易对手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风控主管领导,并要求交易对手另行提供担保,交易对手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应当要求交易对手提前归还投资款项:(一)保证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二)保证人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三)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实现第十一条项目存续期届满交易对手未能按期归还投资款项,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情形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交易对手、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质押担保第一节调查与评估第十二条对于抵质押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可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态、评估技术条件等因素,按照本规程及《项目尽职调查规程》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审慎调查,严格担保标的物准入:(一)应对担保标的物进行实地核实,担保标的物应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设立抵质押担保物权的标的范畴,担保标的物的存在状况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且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二)抵押人、出质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担保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已获得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三)担保标的物权属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完整、真实、有效;(四)不存在法律瑕疵及其它影响担保标的物处置变现的瑕疵,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或质押、预告登记、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五)担保标的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六)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时应与担保标的物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充分联系、沟通,对当地抵质押办理政策、流程及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调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四条涉及房地产抵押的,项目责任人应对抵押物的周边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的,应对抵押物周边可比较地块的出让情况进行调研;抵押物为房产的,应对抵押物周边可比较的一、二手房价格与市场情况进行调研。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当地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等电子化信息平台能正常提供查询服务的,还应通过系统查询相关信息,与取得的其他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并复制、打印查询结果(含土地登记卡扫描件)。
第十五条根据抵押物、质物的性质或存在状况,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或根据风险审查报告意见应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项目责任人应委托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自行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的,应针对抵押物、质物的性质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真实反映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应综合运用行业市盈率、流通总股本、净资产及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并参考券商、基金等大型公募机构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二)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应根据公司资产情况、负债率、净利润、净现金流等指标进行估值;(三)对于机器、设备以扣除折旧后的账面净值进行估值;(四)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值,并参考市场惯例执行。
第十七条应当综合考虑标的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除经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外,原则上按下列方式确定抵质押率水平:(一)以土地及房产(土地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0%;(二)以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三)一般动产和普通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四)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五)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六)其他抵押物、质物的抵质押率由业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初步设定后,经公司审批后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节设定与登记第十八条项目担保标的物的确定,以公司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最终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项目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原则上不得委托公司正式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之后两年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部门对抵质押期限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登记部门的规定设置。
如登记部门规定的抵质押期限早于被担保的主债权到期的,应当办理抵质押权的续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以下述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的,应注意:(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八)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十)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十一)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三)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十四)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十五)以除航空器、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十六)以矿业权抵押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矿业权许可证及原发证机关同意抵押的审查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