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法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合同法下的电子合同问题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一些特殊性,如身份验证、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
合同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电子合同,如何解决电子合同形成和效力认定等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法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合同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法律工具,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仍面临信息不对称、强制交易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合同法下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存在许多争议。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借助信息不对称等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损害对方权益的搭售行为、故意隐瞒信息等。
如何在合同法中更好地体现和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合同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在合同法中越来越凸显。
例如,网上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等,都需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与传统合同相比,网络合同的特殊性给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五、合同法下的跨境合同问题全球化时代,跨境合同的签订和争议解决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不同,跨境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效力认定、争议解决等问题都需要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研究。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合同法研究将更多地围绕着跨境合同问题展开。
总之,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领域广泛且具有重要意义。
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

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法律在其中的应用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并分析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挑战。
一、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1.合同法的应用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2.知识产权法的应用电子商务涉及到大量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应用于电子商务中,保护商家的创新成果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购买选择的机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良商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4.网络安全法的应用电子商务的繁荣离不开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安全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保障了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挑战1.跨境交易的难题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使得跨境交易成为常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差异巨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合同法的适用、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等。
2.数据隐私与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商业信息,如何保护用户的隐私和防止信息泄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相关的隐私法规和信息保护法律必须制定和完善。
3.网络侵权和虚假宣传电子商务中存在网络侵权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性,造假者和侵权者往往隐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使问题的查处和打击变得困难。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司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成为必然之举。
4.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和网络属性,涉及到的交易纠纷处理也成为难题。
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特点,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结语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不可忽视。
法律的应用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保障,但也需注意法律的应用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案例

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案例合同背后的陷阱1997年7月25日,公司“股东”之一王是超介绍来的王成定(化名王华成),以公司名义用电话与上海某轴承厂联系,要求供应价值近12万元的轴承,并答应货到付款。
然而,轴承到货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卞光斗却以仓库保管员的身份带人卸货,王明超则以会计的名义仅付给厂家现金4820元。
姜德前、王明超还相互配合,以银行不上班,办不到汇票为由欺骗厂方业务员,对余款11.5万元拖延不付。
当天上午货到,下午货就被运往阜宁以7万元的低价出售。
事后,按约定,五“股东”分赃,“业务员”王成定不仅提取业务费1万元,而且乘机向厂方索要回扣4000元。
1997年9月19日,李荣军介绍来的王建军以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山东铝业公司铝材加工厂联系,并伙同李荣军等人骗取该厂价值13万元的铝型材。
货到后,当厂方人员催要货款时,王建军以明天验货后再办汇票等由欺骗厂方,并于当夜将这批铝型材以6万元的低价销往外外地。
卞光斗等人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共诈骗作案9起,骗取财物近70万元。
此案还给人们留下了几点警示:1、合同诈骗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且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觉察;2、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先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3、主管部门在发包公司时应严格把关;4、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切勿因为自己的货是滞销产品盲目订合同;5、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案。
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海连东路分理处诉连云港市铜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海连东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分理处)被告: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采石厂(以下简称采石厂)被告:连云港市云台乡丹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1997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云台营业所(以下简称农业营业所)与铜材厂及采石厂三方面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营业所贷款25.5万元给铜材厂用于购材料,采石厂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对借款期限、利率以及保证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贷款方可应上级要求将债权在系统内转移管辖等内容。
电子商务时代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几点思考

电子商务时代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几点思考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数字化的交易环境中,传统的合同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公平,完善我国合同法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交易模式和法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其订立、传输和存储都依赖于网络和电子技术。
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成为了合同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在许多在线交易中,商家往往事先拟定好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而没有协商的余地。
这些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特性使得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变得复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当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解决,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来管辖,都是亟待明确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规则。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建立电子签名和认证制度,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技术手段来确定,例如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同法应当规定商家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要条款,并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权利,如要求商家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及在格式条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三是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
例如,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加倍赔偿。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提要]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
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
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
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的企业,拥有多件注册商标。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服装,导致消费者误认。
乙公司发现后,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乙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及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侵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侵权。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额减少;(2)间接经济损失: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3)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具体损失数额,需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和商业活动模式。
然而,这种新兴的交易形式也给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挑战和机遇。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传统商务中,合同的订立通常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书面文件的签署等方式完成,交易过程相对直观和可追溯。
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大多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点击确认等方式表达意愿和达成协议。
这种非面对面、数字化的交易模式使得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环节都面临着新的法律问题。
首先,合同的成立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
在传统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且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电子信息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到达时间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一方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在瞬间即可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对方可能并未立即查看邮件,那么此时要约是否生效?此外,对于通过网站上的点击确认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何判断用户的点击行为构成有效的承诺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其次,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备受关注。
传统合同法往往要求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但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通常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签字或盖章。
那么,这种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如,电子合同应当能够被有效地保存和检索,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者,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注册或进行交易时,会提供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条款和条件。
由于用户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而无法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这就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被强加给用户。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影响因素。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在讨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享有同样的地位。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认证问题。
电子合同的认证机制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认证方式。
其次是证据问题。
纸质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证明其合法性,而电子合同的证明方式则更为复杂。
因此,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中,有效的认证和证据保全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首先,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认证与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种类、效力以及证明方式等,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还修订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制定、表达和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自动生效机制等,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要求用户在进行交易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信用评价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以确保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执行。
三、影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除了法律保障机制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是技术因素。
由于电子合同的认证和证据保全依赖于电子技术,因此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将直接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
另外,人们对于电子合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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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
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
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
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
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
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
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
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
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
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
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
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
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
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
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
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
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
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
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
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
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
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
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
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
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
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
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
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对待电子商务的态度及立法应当说: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和积极的。
江泽民主席1998年11月在吉隆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1999年9月,李岚清副总理在会见前来参加九九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博览会的英特尔、惠普等跨国公司的代表时表示: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999年12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
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政府不仅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注意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活动方面,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专门以数个条文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问题的高度重视。
此外,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就专门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交了议案,并且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列为本届大会第一号议案1.由此,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探讨,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
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
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
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
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
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
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
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