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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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例背景。

原告:小明,一个喜欢网购的年轻人。

被告:大酷电子产品网店,一家在网上售卖各类电子产品的店铺。

小明在大酷电子产品网店看中了一款号称具有超级高清画质、超长续航且价格非常诱人的平板电脑。

网页上的产品描述写得天花乱坠,什么“比市面上其他平板电脑清晰3倍”“续航能达到一整天不间断使用”等等。

二、案件经过。

1. 合同订立。

小明心动不已,就在网店下单购买了这款平板电脑,在下单过程中,网页上有一个小小的勾选框,旁边写着一些密密麻麻的条款,大概就是一些关于售后、退换货之类的规定,但那个字小得就像蚂蚁爬的一样,而且小明当时心急火燎地想赶紧买到手,就没仔细看直接勾选下单付款了。

这就相当于订立了一个电子商务合同。

2. 产品问题。

几天后,小明收到了平板电脑。

可是一开机,他就发现画质并没有像网页上说的那么高清,而且续航能力呢,顶多也就三个小时。

小明觉得自己被坑了,这和当初看到的产品描述差得也太远了。

3. 售后沟通。

小明就赶紧联系大酷电子产品网店的客服。

客服态度倒是挺好,但是就开始跟小明扯皮。

说什么“我们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可能是你使用的方式不对”,还说“网页上的描述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

小明一听就火了,他说:“你们这不是骗人嘛,按照你们这么说,那你们干脆说这平板电脑能飞得了。

”4. 协商无果。

小明要求退货退款,客服却告诉他,根据他们的售后条款,只有在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退款,小明这种情况不符合要求。

小明仔细一看那个售后条款,发现里面有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而且当初他也没仔细看就勾选了。

这时候小明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

三、法庭审理。

1. 原告陈述。

小明站在法庭上,有点紧张但还是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我买这个平板电脑,就是冲着他们网页上那些诱人的描述去的。

他们说的超级高清画质和超长续航,这都是我购买的重要原因。

可收到货后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啊。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例背景。

原告:小帅,一位喜欢网购的年轻人。

被告:酷购电商平台,一个知名的网络购物平台,上面有众多商家入驻。

小帅在酷购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名为“时尚潮衣铺”的店铺看到了一款超酷的限量版运动鞋的广告图片,广告上明确写着“独家发售,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原价1500元,平台大促价999元”。

小帅心动不已,立即下单购买了这双运动鞋,并完成了付款。

二、纠纷产生。

过了两天,小帅收到了酷购电商平台的通知,说他的订单被取消了,理由是“商家库存不足,无法发货”。

小帅非常生气,他觉得自己已经和平台以及商家达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平台和商家不能这么随意地取消他的订单。

于是,小帅决定起诉酷购电商平台,要求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发货,或者赔偿他因为无法购买到这双鞋而遭受的损失,他主张损失为按照现在市场上这款鞋的平均二手价格1800元与他购买价999元之间的差价,即801元。

三、法庭审理。

(一)原告陈述。

小帅(激动地):“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做主。

我在酷购平台上看到那双鞋,那就是一见钟情啊。

他们广告打得那么诱人,我立马就下单付款了,这就相当于我们之间有了合同啊。

我都在满心期待地等着我的新鞋了,结果给我来个订单取消,这不是欺负人嘛。

我要求他们要么发货,要么赔偿我损失,这损失可都是实实在在的啊,现在这鞋二手市场都涨到1800元了,我本来能捡个大便宜的呢。

”(二)被告陈述。

酷购电商平台的律师(淡定地):“法官大人,我们平台对于这件事也很遗憾。

但是,我们只是一个提供交易场所的平台,真正的销售主体是‘时尚潮衣铺’这个商家。

商家因为库存管理系统出了故障,错误地显示有库存才导致了这个订单的生成,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货可以发。

而且,我们在发现这个问题后,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原告,已经尽到了我们的责任。

我们平台和原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发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三)法庭辩论。

1. 关于合同主体。

原告律师(反驳道):“法官大人,虽然商家是在平台上销售商品,但是酷购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不是一个单纯的旁观者。

电商合同法律案例(3篇)

电商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消费者”)甲,居住于我国某市,是一位热爱网购的消费者。

2021年6月,甲在被告(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乙的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机。

购买过程中,甲按照平台提示,完成了商品浏览、下单、支付等操作。

收货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乙沟通退换货事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甲认为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2. 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3.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审查。

然而,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手机进行了严格的质量审查,因此法院认定乙未尽到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

2. 关于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在本案中,消费者甲在收到手机后第三天便提出了退换货请求,符合法定期限。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照消费者甲的退换货请求及时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退还消费者甲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甲货款人民币五千元;2. 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品牌公司发现平台上有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销售。

经调查,品牌公司发现这些假冒商品均来自同一卖家。

于是,品牌公司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要求平台立即删除侵权商品,并停止销售。

然而,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侵权商品仍然在平台上销售。

2019年,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法院判决1. 平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平台上的卖家在销售假冒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品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而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2. 平台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平台在收到品牌公司的侵权警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平台与卖家共同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

本案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

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智能手表。

在收到货物后,张女士发现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手表显示屏出现异常,频繁出现闪烁和黑屏现象,影响了正常使用。

张女士立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然而,商家以手表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或更换,并声称产品说明书上已明确标注“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张女士认为商家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经核实后,认为商家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商家给予张女士退货处理。

商家不服,认为自己的解释并无不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2.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退货;(二)更换;(三)修理;(四)赔偿损失;……”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合理要求。

”四、案例分析1. 商家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购买的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知名电商平台“X宝”上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的保健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保健品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X宝”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则辩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且广告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商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虚假宣传的,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商家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王某误信商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从而购买该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王某购买保健品的货款,并赔偿王某购买保健品价款的三倍。

四、案例评析1.该案例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的严重性。

在电商平台,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2.该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商家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商平台被告:某商家案由:合同纠纷案情:某商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经营各类商品。

在经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商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决定对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店铺运营、扣除保证金等。

商家不服处罚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权力?2. 商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 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三、法院判决一、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权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并依法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作为平台经营者,有权对商家进行审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关于商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对商家所售商品提出投诉,电商平台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依法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处罚决定。

电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电商法律案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旨在分析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名为“购物天堂”的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先生通过平台上的商品描述了解到该手机具有防水功能。

收到手机后,张先生发现手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进水现象,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张先生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商品描述中没有明确说明防水功能为由拒绝退货。

三、争议焦点1.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 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是否构成合同条款?3. 如何界定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商品质量?四、案例分析1.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手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进水现象,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属于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因此,商家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2. 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是否构成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标的;(二)数量;(三)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地点和方式;(六)履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案中,商品描述中的防水功能属于商品的质量描述,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之一。

3. 如何界定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商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一起因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的纠纷,以下是详细情况:二、案情介绍1. 原告:张某,某品牌正品手机用户。

2. 被告:某网络平台,负责销售各类电子产品。

3. 第三方:某品牌手机厂家。

2019年6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

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以下问题:手机外观与官网展示不符,手机性能不稳定,存在严重卡顿现象。

张某联系平台客服,要求退货退款,但平台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张某随后将手机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认为,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某网络平台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2)判决某网络平台在网站首页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判决某品牌手机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买手机的相关凭证;(2)手机检测报告;(3)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

2. 某网络平台辩称:(1)销售的手机为正规渠道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2)张某未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提出退货申请,故不予退货退款。

3. 某品牌手机厂家辩称:(1)该厂家从未授权某网络平台销售其产品;(2)厂家对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不知情。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判决如下:(1)某网络平台退还张某货款及赔偿损失;(2)某网络平台在网站首页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某品牌手机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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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

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

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

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

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

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

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

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

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本案双方合同的成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为本案的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

一般而言,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予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且希望对方能够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必须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承诺也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传递的方式要符合要约的要求。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

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

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
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

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
我国的网络发展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产业,我国的网络立法显然显得滞后,致使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的众多问题难以解决。

自199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有关网络纠纷的案件后,我国的网络立法还是举步维艰,有关司法解释亦未能出台,在此背景下,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显得犹为重要。

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

第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第三,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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