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协会章程
民办幼教协会章程

民办幼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内幼教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民办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为:民办幼教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服务幼儿教育事业为宗旨,积极推动幼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的注册地点设在中国境内,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第五条协会的行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及相关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专职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任何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及相关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申请会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专职理事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幼教相关研究和培训的机构,以及在幼教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条个人会员是在民办幼儿园或相关机构任职教师或幼儿教育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根据章程参与协会权益和活动,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参与决策。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协会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理事会分为常务理事、副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副理事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由全体会员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资金收支和日常经营状况,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活动赞助、政府补助和其他非营利性收入。
第二十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

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一节:入会与退出1. 任何从事民办学前教育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2. 会员可自愿退出协会,需提前书面通知协会管理机构。
第二节: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研讨的权益。
2. 会员应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章:协会组织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1.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
2.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重要决策、选举协会领导岗位。
第二节:协会理事会1.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2. 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协商解决重要问题。
第三节:专业委员会1. 协会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推动行业发展。
2. 会员可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协会活动第一节:培训和研讨1. 协会定期组织培训和研讨活动,提升会员的教育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培训和研讨活动内容由专业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学术交流1. 协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合作和经验分享。
2. 学术交流活动内容由专业委员会协调并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
第五章:协会管理第一节:经费管理1.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会的经费流动和使用。
2. 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款项和活动收入等。
第二节:人员管理1.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 协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秘书处主要岗位,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民办学前教育协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早教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早教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早教机构的管理,保障早教机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早教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婴幼儿的全面发展,提高婴幼儿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早教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婴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早教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由教职工、家长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早教机构应当设立校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第六条早教机构应当设立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水平,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第七条早教机构应当设立保育员队伍,保育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第八条早教机构应当设立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心理咨询师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书,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早教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早教机构应当注重婴幼儿的个性化发展,开展多元化的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婴幼儿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第十一条早教机构应当注重婴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活动,为婴幼儿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二条早教机构应当开展家长工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共同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早教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早教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
第十五条早教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安全与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早教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婴幼儿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一、机构名称二、机构宗旨本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培养幼儿全面发展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幼儿的未来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机构性质学前教育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机构管理1. 机构管理层由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组成,负责机构的整体规划、决策和运营管理。
2. 董事会由机构创始人、教育专家、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机构运营情况。
3. 理事会由机构管理层、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协助董事会执行决策,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和教育质量。
4. 校长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安排。
五、教育目标1. 培养幼儿的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饮食、卫生、穿着等方面。
2. 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和合作意识,培养他们与他人相处的技巧和友善的态度。
3. 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他们的听说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培养幼儿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培养他们的观察力、想象力和创造力。
5. 培养幼儿的运动能力,提高他们的身体协调性和运动技巧。
六、教育内容1. 幼儿园教育:开设幼儿园教育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教学活动。
2. 兴趣课程:开设丰富多样的兴趣课程,如音乐、舞蹈、绘画、手工等,满足幼儿的个性发展需求。
3. 特色活动:定期组织特色活动,如亲子活动、户外探索、社区服务等,丰富幼儿的学习和生活经验。
七、师资队伍1.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具备相关学历和教育经验。
2. 定期进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注每个幼儿的个性发展和需求。
八、教育环境1. 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环境,设置适应幼儿发展需求的教室、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
2. 保持教室和活动场所的整洁和安全,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九、家长参与1. 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关系,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定期举办家长会议和互动活动。
早教机构规章制度

一、总则1. 为确保早教机构的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早教机构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
二、机构宗旨1. 本机构秉承“关爱、专业、创新、发展”的宗旨,致力于为0-6岁婴幼儿提供科学的早期教育服务。
2. 本机构以培养幼儿综合素质、开发幼儿潜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
三、组织架构1. 机构设理事会、监事会、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2. 理事会负责机构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机构运作。
四、教师规范1. 教师应具备相关学历、专业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及家长。
3.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4. 教师应关爱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五、学生管理1. 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认真完成作业。
3.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设施。
六、家长规范1.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2. 家长应与教师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3. 家长应遵守学校规定,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七、考勤制度1.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请假制度。
2.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不得无故缺课。
3. 教职工、学生违反考勤规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财务制度1. 机构财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 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原则。
3. 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九、安全制度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2.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教职工、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十、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机构行政部负责解释。
3. 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机构理事会另行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一、机构名称二、机构宗旨本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综合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幼儿的未来学习和成长奠定坚实基础。
三、机构性质学前教育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四、机构管理1. 机构管理层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战略规划,并监督机构的运营。
2. 机构管理制度本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五、机构教育理念本机构秉持以儿童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关注幼儿的兴趣和需求,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教育服务。
六、机构课程设置1. 教学目标本机构的教学目标是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培养幼儿的认知、语言、社交、运动等各方面能力,帮助幼儿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2. 课程内容本机构的课程内容包括语言表达、数学启蒙、科学探索、艺术欣赏、体育锻炼等方面,涵盖幼儿的全面发展需求。
七、师资队伍1. 教师资质本机构要求教师具备相关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爱心耐心的教育态度。
2. 师德要求本机构要求教师遵守教育行业的道德规范,以身作则,关心爱护每个幼儿,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八、家长参与本机构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的教育过程,建立家校合作的良好关系,共同关注幼儿的发展,促进幼儿的全面成长。
九、安全保障本机构注重幼儿的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机构内的安全和健康。
十、质量评估本机构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改进,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十一、附则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如有其他事项,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进行决策。
以上是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旨在确保机构的合法运作和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以儿童为中心,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系统的教育方案。
第三条本机构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幼儿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教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确保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机构运作透明、合规。
第三章教育目标与内容第七条教育目标是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社会交往能力、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教育内容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领域,注重幼儿情感、认知、身体等多方面发展。
第四章师资队伍第九条本机构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选拔具有专业资质和爱心的教师,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幼儿个体差异,实施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家长合作第十一条本机构鼓励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过程,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关注和支持幼儿成长。
第十二条定期举办家长会、教育讲座等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平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活动和设施改善。
第十四条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理事会所有。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法人性质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法人独立的社会办学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机构宗旨与任务第四条机构的宗旨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机构的任务是提供面向幼儿的学前教育服务,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方案,培养幼儿的智能、体质、审美、劳动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章机构管理机构第六条机构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组成,行使机构的最高权力。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聘请的外部专家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不少于3人。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审议并决定机构的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条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办法由机构理事会自行规定。
第五章教育活动第十条机构的教育活动必须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进行。
第十一条机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课堂教学、游戏活动等形式,以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为中心,并配合幼儿个体差异的需要,提供个性化发展的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机构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环境和设施,有专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材。
第十三条机构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辅导,与家长密切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和促进幼儿的发展。
第六章幼儿收费第十四条机构可以收取幼儿教育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机构依法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应当与幼儿教育服务的实际费用相对应,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幼儿的教育和生活保障,并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和使用的资金合理、透明。
第七章招生与升学第十七条机构招生实行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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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口早期教育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肥城市人口早期教育协会是在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社会各界、专业早教、幼教机构和自愿从事人口
早期教育工作的个人组成的全市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早期教
育和独生子女社会性发展培养工作,促进全市人口素质的提
高,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公益性、科学性、公平性、长期性的原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加强社会宣传,在全市营造有利于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早期教育科学知识的知晓率。
第八条组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向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的指导服务。
第九条挖掘区域资源,探索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多元、规范、合作的平台。
第十条依据人口早期教育的特点和需要,推动全市人口早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和技术要求规范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内外早教机构和科研院校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五)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负责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对理
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议;
(二)研究协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发掘整合资源、
改进完善服务网络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汇报;
(四)审议协会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调查了解本市开展早期教育的社会资源状况,了解
群众需求愿,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
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
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指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的职责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
等重要会议;
(三)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
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负责同各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沟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遵守政府有关财经管理的纪律和制度,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肥城市人口早期教育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