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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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

行政法考点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简答题。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赋予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等;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义务,如减免税收等
2、设定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既有的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但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主要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九.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只能并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法规范的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即行政仲裁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 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也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 对该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为 实现管理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个别种类的民 事案件授权行政主体先予裁决并保留法院对 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行政裁决的特征
3、行政仲裁主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 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一种法律授权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是一种依照司法程序的行政决定。对行政裁 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根据被裁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将 行政裁决分为权属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 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和民间 纠纷裁决。 1、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对民事权属纠纷的裁决被称为行政 行政 确权。民事主体因森林、土地、矿产、草原 确权 等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因管理职权而对权属 争议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4、补偿纠纷裁决:法律明文规定可由行政 机关裁决的民事补偿案件。房屋拆迁 5、民间纠纷裁决: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民 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进行处理的一 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裁决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4、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 5、行政裁决与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 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 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 一种特殊形态。 行政裁决是行政权扩大的结果 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一种 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 解、行政仲裁。

行政管理概论教学课件第十二章xin

行政管理概论教学课件第十二章xin
来自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的权 威性,统治者个人意志就是权 威
实行人治政治制度多是专制集 权的,国家大政方针由少数人 决定
人治与的,统治者可以超越法律。
法治
来自于法的强制性,强调法 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建立在民主和宪政基础 上,一般实行共和制。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本章框架图
行政立法
行政法制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法制 法治 人治含义 行政立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执法含义和特点 行政执法的类型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原则 行政司法类型
四、行政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立法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 (三)加强行政立法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第二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针对特定的
事项所做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地说, 就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目的是赋予权利或减少义务、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确认 法律关系等。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行政法制是指为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国家机关按照法定 程序而制定实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和法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行政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高效,是否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等,都 离不开法制作后盾。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者共同 构成了中国三位一体的行政法制体系。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执法 第三节 行政司法
第十二章 行政法制
第二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行政执法对象的特定性 2.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3.行政执法效力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行政诉讼还包括一些非诉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便进行复核和变更。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过失和错误,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行政复议成本较低,不需要雇佣律师,申请程序简便。

其次,行政复议时效相对较短,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最后,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争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中,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快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保障双方的权益。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

三、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程序。

行政裁决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争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行政裁决一般由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组成的裁决小组进行。

行政裁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结语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争议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经由协商、调解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三是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单、高效,适用于解决一些纠纷较为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裁决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为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注重调解和协商,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目标。

行政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仲裁、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通过行政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强调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二是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只有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双方关系较好的案件。

行政调解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重要方式。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定的一种方式。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决机关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裁定权力;2. 强制性: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一旦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强制当事人履行;3. 具体性:行政裁决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具体纠纷案件的解决;4. 不可抗诉性: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采取抗诉措施。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方式。

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中立性:行政仲裁机关作为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2. 具有强制力:行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执行;3. 明确界限:仲裁裁决事先对争议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阐明责任分工;4. 可抗诉性:行政仲裁裁决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协调、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行政调解灵活多样,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 快捷高效:行政调解相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解决问题更加快速高效;3. 和解性:行政调解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非强制性:行政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通常达成和解后,当事人会自愿履行。

四、本所涉及附件:1. 附件一:《行政裁决申请表》2. 附件二:《行政仲裁申请书》3. 附件三:《行政调解申请书》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案件:指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包括行政救济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2.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仲裁裁决: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决定。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协调联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稳定风险防范等制度,促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承担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在行政领域内解决纠纷和争议的常见方式。

尽管这些概念听起来相似,但它们在法律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首先,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灵活性和非强制性。

它不依赖于法律程序,而是通过沟通和讨论来找到解决方案。

调解的过程侧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以达到双方满意的共同意见。

不同于法院审判或仲裁过程,调解不需要明确的赢家和输家。

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达令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通常是一种经济、快速和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并审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最终作出裁定。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并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决定,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与行政调解不同的是,行政裁决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行政裁决通常采取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请求重新审理。

而行政仲裁是一种类似于法院审判的程序,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人员进行争议解决。

行政仲裁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辩论的过程,最终由仲裁员作出裁决。

行政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一般不能上诉。

仲裁的好处之一是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与法院审判相比,仲裁可能缺乏透明度和一定程度的职业审慎度。

总的来说,这三种方式在行政领域中解决争议和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更加强调协商和合作。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和审理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具有强制性。

而行政仲裁是利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来解决争议,类似于法院审判,但速度更快。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行政争议的解决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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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章要点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

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

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

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审判的是主体人民法院;第二,对象不同。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纠纷;第三,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行政审判是司法行为,具有司法性。

2、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两者的区别:第一是对象不同,行政裁决对象是法定的特殊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可以是民事纠纷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纠纷;第二是前提不同,行政裁决只要符合法定就可以发生,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行政调解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下才能发生;第三是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当履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以自愿为前提;第四是救济不同,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行政调解当事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救济。

3、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

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一些行政仲裁转向民间仲裁。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救济,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仲裁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有相应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行政裁决所涉及的领域很多,主要有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食品卫生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工商管理、知识权管理、资源管理等。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纠纷中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裁决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损害赔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做出的裁决。

主要涉及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医疗卫生管理、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作出损害赔偿裁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治安管理中,行政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对该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的同时,可就赔偿问题做出裁决;根据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裁决,如在农作物管理中,如果存在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权属纠纷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所做出的确权性裁决。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主要是关于森林、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如对矿产资源利用、开采权等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又如《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侵权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是指当事人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并发生争议时申请行政主体进行制止,行政主体就此而作出的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一般是以权属确定为前提,与损害赔偿的确定相联系使用的,如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纠纷进行的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种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补偿纠纷裁决。

补偿纠纷裁决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补偿案件进行裁决。

如2004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行政裁决作出了规定,但对行政裁决实施的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更不要说有统一的程序规定了。

而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行政裁决的作用和行政裁决目标和功能的实现。

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零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所需要的程序规则、步骤、方式大致如下:第一,申请。

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向行政主体提交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申请书。

申请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不是所有的申请行政主都必须受理。

申请必须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享有该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提出申请的形式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载明。

第二,受理。

行政主体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对内容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主体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审查。

审查即调查,审理。

行政主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在审理过程中,应适用回避制度。

行政主体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

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辩论和质证,向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如果证据不足,行政主体有权要求当事人举证或自行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裁决。

行政主体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做出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等,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裁决外,应当告知当事人对此裁决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管辖机关,行政裁决书做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非终局性,理应适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种救济程序,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程序的适用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并不能包括所有的行政裁决及对其救济。

第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适用的行政裁决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及其试行意见把行政裁决中的对赔偿的裁决、对补偿的裁决、对权属的裁决都列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试行意见》第四、第五、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藏、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主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性行政裁决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但根据2004年3月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又有了例外,该规程第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范围扩展到补偿纠纷的裁决。

第二,部分行政裁决没有列入行政行为,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如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的行政裁决,至今仍然视为民事活动适用民事诉讼。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处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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