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行政仲裁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仲裁知识点总结

行政仲裁知识点总结一、行政仲裁的概念1.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定的程序,选择专业的行政仲裁机构或人员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2. 行政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行政仲裁更加灵活、快捷,成本较低,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仲裁的法律依据1.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仲裁的程序和程序规定,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执行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其规定适用于行政仲裁的程序。
三、行政仲裁案件的适用范围1. 行政仲裁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具体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责任、行政契约等行政争议。
2. 行政仲裁不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复议等其他类型的纠纷,这些纠纷需要采取其他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四、行政仲裁的程序1. 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及基本事实、证据、请求仲裁的事由等内容。
2. 仲裁庭组成:行政仲裁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一般由主任仲裁员和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共同组成。
3. 仲裁程序:包括听证、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行政仲裁的特点1. 灵活:行政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的争议情况,灵活地进行设置、审理和裁决,有利于解决复杂的行政争议。
2. 专业:行政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的仲裁员和专业的裁决人员,能够对行政争议进行专业化的审理和裁决。
3. 私密性:行政仲裁的程序不像诉讼那样公开,对于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有更好的保护。
4. 裁决具有强制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有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仲裁的执行1.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裁决一、引言法律基础知识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内容之一。
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程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裁决展开讨论。
二、行政裁决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事务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用以解决行政争议和确认事实等。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强制力: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受裁决方必须依法执行,如果不履行,裁决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具体性:行政裁决是对具体行政事务做出的决定,与具体的案件和事实有关。
3. 特殊性:行政裁决与一般民事裁决不同,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等领域,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
4. 一次性:行政裁决是对特定案件的一次性裁决,一旦裁决作出,通常不能再次进行裁决。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将简要介绍行政裁决的程序要点:1. 立案:行政裁决首先需要立案,即将行政裁决请求提交给行政裁决机关,并办理立案手续。
2. 查清事实:行政裁决机关在受理行政裁决请求后,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查证,以确保认定的事实准确无误。
3. 举行听证:在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情况下,行政裁决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4. 制作裁决意见:行政裁决机关会根据调查、听证等程序,制作裁决意见,对事实和详细论据进行认定和解释。
5. 发出裁决通知:行政裁决机关将裁决意见通过裁决通知书的形式发给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应该遵守的裁决结果和可能的上诉途径。
6. 监督执行:行政裁决机关需要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确保当事人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四、行政裁决的效力和救济途径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相关案件,以期改变原裁决结果。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法)总10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10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于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10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104、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06、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①不适用解调原则;②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10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108、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是,①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停止执行。
109、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收容审查,扣留人身。
111、行政司法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另一类行政行为。
112、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②处罚法定原则;③一事不再罚原则。
113、管理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有:①它是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它是一种独立的不能被非法律责任所替代的法律责任;③它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追究。
11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115、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审理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提起理由不同等。
行政仲裁有哪些

一、行政仲裁有哪些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
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
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二、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
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
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
第九章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第九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第九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特定案件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决定。
根据《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作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作出。
1. 自行裁决行政机关自行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
行政机关自行裁决通常需要经过合法程序,例如听证、调查取证等。
2. 行政复议裁决行政复议裁决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职权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撤销、确认等处理。
行政复议裁决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行政诉讼裁决行政诉讼裁决是指行政诉讼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决。
行政诉讼裁决一般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可以变更、撤销、确认等行政行为。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仲裁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行政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
1. 行政仲裁程序行政仲裁程序由行政机关主持,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仲裁裁决等环节。
在行政仲裁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作出裁决。
2. 行政仲裁裁决的执行行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义务。
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仲裁裁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利益平衡,是一种灵活、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1. 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等环节。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 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本文档涉及附件:1. 行政裁决申请表格2. 行政仲裁申请表格3. 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程序法:行政活动的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纠纷解决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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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产生矛盾的时候,为了更好顺利的处理,大多数会采取仲裁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就分都可以进行诉讼,有的行政案件以及婚姻、收养等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这时很多人都会好奇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一、仲裁适用的范围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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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范围
涵义与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3)行政裁决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仲裁裁决之时,就说明案件已经有了结局,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当事双方也应该遵守仲裁结果,依照仲裁结果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