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范围(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之初探

1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和法律意义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源泉。
它的确切概念是:国家出于公共政策之考虑,对所有可提交仲裁解决之事项限定一个范围,从而排除那些国家认为因公共政策之原因只可提交本国的法院解决而不可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
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讨论,在不少国家的仲裁界和司法界是颇为普遍的,在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作出了十分广泛的解释,由此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国家确立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原因在于:虽然仲裁产生的根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任何自然人、法人的意思都不是绝对自由和自治的,必然要受国家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将自己有权处理的争议交给第三人协助处理,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当事人无权自行了结的事项,则不能交付仲裁。
简而言之,可仲裁的争议是国家允许以仲裁予以解决的争议,而不可仲裁的争议是指国家以法律禁止仲裁,而坚持以国家法院或其他法定机构去审理的争议。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是:它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裁决是否能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在有关国家法律中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国法院将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而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继而判令终止仲裁程序。
其次,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如果争议的法律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则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将无法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就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可以说,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理论中的首要问题。
2各国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规定及衡量标准由于争议的可仲裁性对仲裁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
因为各国经济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差异,国际条约的规定只采取概括式的方法,将实质性的具体内容留给各国自行规定。
[1]例如,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规定,仲裁协议仅限于“有关商事事项或者任何其他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并且“任何缔约国保留权利将上述义务限制在依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之初探马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仲裁是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而且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二)仲裁法的性质
1.仲裁法是部门法 2.仲裁法是程序法 3.仲裁法是一般法
第四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中 的各种事项。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联系 1.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存在相同的内容。 3.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仲裁 程序。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效力不同 3. 规范的侧重点不同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概述
一、中国仲裁法的渊源 二、中国《仲裁法》的制定 三、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四、中国《仲裁法》的特点
(二)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契约性 2. 强制性 3. 对法律的依附性
(三)仲裁规则的制定
机构仲裁一般由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或聘请有关仲裁方 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制定仲裁规则。制定出来的仲裁 规则往往内容完备、科学,能够指引仲裁程序顺利进 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规定,凡当事人同 意将其争议提交本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必须遵循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但是,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 事人另外选择其它的仲裁规则或者对本机构的仲裁规 则进行变更。 临时仲裁则没有既定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当事人自行 创设或选择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授权仲裁庭自选程 序,由仲裁庭制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可仲裁性问题之比较法研究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可仲裁性问题之比较法研究张艳琳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它反映了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
本文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层面对可仲裁问题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对可仲裁性问题的相关立法,分析了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可仲裁性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我国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3-01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概括说来,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指的是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国际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实际上是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
一、可仲裁性的国际条约来源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是从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开始的,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确立了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制度,首次在国际层面上承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1958年《纽约公约》确立了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要求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但公约本身对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未具体规定,而是留给了国内法去解决。
在涉及仲裁的国际公约中,只有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可仲裁事项直接作出了规定。
公约把可提交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仲裁的争议限定为“直接因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关系而发生的任何法律争议”。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发展需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但该法仍未能对可仲裁性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只在注释中对“商事”一词加以说明,并列举了被认为商事关系的交易事项。
二、可仲裁性问题的国内立法比较国内层面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规虽然都或多或少的参照了1985年的《示范法》,但仍在可仲裁性问题的界定方式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具体说来,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上基本采纳下列标准:1.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作为认定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产生矛盾的时候,为了更好顺利的处理,大多数会采取仲裁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就分都可以进行诉讼,有的行政案件以及婚姻、收养等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这时很多人都会好奇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一、仲裁适用的范围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唐山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一家专业性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是在国内外仲裁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以下是对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一、适用范围: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于以下几类争议的解决:1. 国内外合同纠纷;2. 国内外投资合同纠纷;3. 国内外各类经济纠纷;4. 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5. 其他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民事、商事纠纷。
二、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其中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其它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依据,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 仲裁费用: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仲裁费用,所缴纳的费用应根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而对于申请人无力支付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除或减少仲裁费用。
3. 仲裁庭的组成:申请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指定适当的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争议双方的意见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确定。
4. 程序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书面审理和听证会两个阶段。
在书面审理阶段,双方可递交书面证据和陈述意见;在听证会阶段,双方可以出庭陈述意见,提出新的证据。
仲裁庭还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陈述意见。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基于法律、事实和合同等准则作出裁决。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是由哪些仲裁庭成员作出的。
裁决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中国以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被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密性原则:根据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所有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都应保持保密。
仲裁庭成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义务保持案件的保密性。
四、仲裁费用的缴纳: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需按照仲裁费用的要求进行缴纳。
未及时缴纳仲裁费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并要求其按时缴纳。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当前 可仲 裁争 议事项 的 范 围呈 日益扩 大化 的趋 势 ,许 多传 统 的不 可仲 裁 的争议 事项 逐渐被 纳 入 可仲 裁争 议事 项 的范 围I1 J】 .但是 ,各 国关 于 可仲 裁性 范 围 的规 定 仍有 一定 的差异 .一 些 国家 的关于可 仲裁 性 的立法较 为 开 明,而 有些 国家 的仲裁 立法 仍 比较 保 守 .例如 ,美 国业 已确 立 国际 证 券争议 的可 仲裁 性 ,德 国法 院却仍 然对 证券 交 易法下 的证券 索赔 争议 的可 仲裁 性持 否定态 度 ; 1987年瑞 士 《国际私 法典 》第 177条 第 1款 规 定 ,涉 及经济 利益 的任 何争 议都 具有 可仲裁 性 .这 意 味着 ,涉 及任何 具有 金钱 价值 的公 法和 强行私 法争 议 ,瑞士 都承 认它 们可 以成 为仲裁 标 的 .而 1996年 《新西 兰仲裁 法 》第 1020条第 3款 则规 定 ,如果某 一法 律结 果是 不能 由当事 人 自由处理
第 32卷第 3期
、,0l 32.No 3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Jour n al of W enzhou U 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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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 下仲裁协议无效?(司考2003卷三64 ?(司考2003卷三64) 下仲裁协议无效?(司考2003卷三64)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 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 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 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 仲裁条款约定“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 切争议, 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 仲裁”
(二)仲裁范围与法院主管的比较
法 院 刑 、 行 、 民 事 主 管 与 的
的
(三)对仲裁法规定的说明 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纠纷, 可以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 (2)可以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在海事、房地产、 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在海事、房地产、 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侵权纠纷)。 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3)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否定性 列举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列举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 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所 规定的仲裁范围。 规定的仲裁范围。
2.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 2.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 涉及“个人身份” 如雇佣合同、 (1)涉及“个人身份”,如雇佣合同、家庭 争议等。 争议等。 涉及第三者利益,如子女托管(离婚)、 (2)涉及第三者利益,如子女托管(离婚)、 破产或清算( 破产或清算(因为有其他债权人与先后排列问 )、竞争法 反垄断法)、一些知识产权等。 竞争法( )、一些知识产权等 题)、竞争法(反垄断法)、一些知识产权等。 涉及刑事或违反国际秩序的非法争议, (3)涉及刑事或违反国际秩序的非法争议, 如走私贩毒、海盗、贩卖人口、种族纠纷、 如走私贩毒、海盗、贩卖人口、种族纠纷、国 际贪污等。 际贪污等。 其他国家政策、立法、 (4)其他国家政策、立法、判决规定争议 特别是本土)不能去仲裁。 (特别是本土)不能去仲裁。
案 例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 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 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8多 ?(2008卷三88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8多) 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 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 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 审判人员签署, 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 庭成员签署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 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一、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仲裁范围,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范围,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事项,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事项,不能解决哪些 争议事项。 纠纷的可 争议事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纠纷的可 仲裁性(arbitrability) 问题。 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 仲裁对象、 仲裁对象、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内容目次
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确定因素 法源和界定方式 我国规定 提出不可仲裁时机
案 例Biblioteka 以下哪些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解 决? A.宣告 宣告5 12汶川地震中失踪的 A.宣告5·12汶川地震中失踪的 游客死亡 B.确定电脑硬盘中磁道受损情况 B.确定电脑硬盘中磁道受损情况 C.认定批发 happy水 认定批发“ C.认定批发“happy水”行为构 成犯罪 D.饭店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D.饭店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E.他爸要跟他妈离婚 E.他爸要跟他妈离婚 F.电信公司破产清算 F.电信公司破产清算 G.骑有质量问题自行车摔伤索赔 G.骑有质量问题自行车摔伤索赔
二、确定仲裁范围应考虑的因素
(一)仲裁是一种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1.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手段中,仲裁是作为社会争议 (冲突、纠纷)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争议才 只有争议才 能作为仲裁对象。 能作为仲裁对象 2.仲裁在解决社会争议的各种手段中,是作为一种法律争 议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一定范围的法律争议 只有一定范围的法律争议 才能作为仲裁对象 。 而违反非法律规范而引起的争端、 而违反非法律规范而引起的争端、纯粹因事实认定而引起 的无须运用实体法律规范解决的争议 、当事人只要求对法 律争议作出是非判断而不要求进一步做权益处置的案件不 能作为仲裁对象
五、提出不可仲裁的时机
(一)保障被申请人的一项程序权利 (二)提出时机 在仲裁程序的开始。 (1)在仲裁程序的开始。 有的国家如英国规定有在刚作出( (2)有的国家如英国规定有在刚作出(28 天内)的裁决书撤销或宣告无效时。 天内)的裁决书撤销或宣告无效时。 最常发生的时机是在裁决书执行之时。 (3)最常发生的时机是在裁决书执行之时。
三、仲裁范围的法源和界定方式
(一)仲裁范围的法源 (二)界定方式 概括式: 概括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列举式: 列举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结合式: 结合式:以肯定性概括为主,以否定性列举为辅
四、我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
(一)《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 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不可)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不可)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77条 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不可/可 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可 可,他 法)
案 例
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 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2002卷三94 2002卷三94) 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2002卷三94)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 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 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 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 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 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 仲裁案件,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 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 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案 例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 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 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 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 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一38单 卷一38 (2009卷一38单)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 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 议效力作出的决定, 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 协议效力, 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二)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1.争议双方实体地位的平等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前提 争议双方实体地位的平等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前提。 1.争议双方实体地位的平等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前提。 2.争议权利具有可处分性 争议权利具有可处分性, 2.争议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 件 。 (三)国际惯常作法 1.区分商业 commercial)与非商业(non-commercial) 区分商业( 1.区分商业(commercial)与非商业(non-commercial)的争 1958年 纽约公约》 商业争议可仲裁。 议,如1958年《纽约公约》,商业争议可仲裁。 商业或商事的含义: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 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 事代表或代理;保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 投资;筹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 工业或商业合作;空运、海运或公路运输物或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