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原则之发展趋势

争论的出现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商业利益受到仲裁秘密性的保护;另一方面, 公众对程序透明的需要又应得到满足.因为仲裁结果,甚至仲裁存在之事实,都可能影响仲裁参与人 以外其他人的利益[Iz].例如在消费合同争议中,大批消赞者在其合同中存在相同的条款,这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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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由仲裁程序进行解释和履行的,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Cls].再如.有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会 对当事人的股东、客户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便应该受到公开审查[2]。其次,在当 事人之间,一方可能会为了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须披露仲裁信息。再次,为公共利益之需要, 与刑事诉讼相关的仲裁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1-143.这些都对仲裁程序和结果的透明性提出了要求。 不难看出,仲裁秘密性问题至少涉及三种类性的利益冲突:希望保密的一方当事人与希望披露或自身 负有披露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仲裁当事人与和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第三方 之间的利益冲突;仲裁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完全绝对的秘密性 观念是不可接受的,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允许在一些例外情况下披露仲裁信息。关键的问题 则是,必须确定仲裁秘密性这一论断应当为那些例外让路,以便在众多利益的冲突中找到一个恰当的 平衡点。
第三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例外,被称为”保护合法利益的合理必要(Reasonably necessary for protection‘of legitimate interests)”.在当事人一方必须披露仲裁信息才能保护自身或第三人的合 法利益,或者顺利履行某项法定义务时,仲裁秘密性就不应当成为障碍。例如.根据法律或证券交易 规则,公司必须将能够对其财务状况造成影响的仲裁裁决公之于众,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股东和客户 的利益。这种披露不会违反保密义务⑥。但是,如果不存在法律或行业规则上的义务,而仅仅是”可 能对第三方产生商业上的影响”则达不到”合理必要”的程度,不能构成这一例外。在保护当事人自己 的合法权益方面,适用的情况则较广泛,比如为了执行而向法院出示裁决书,为向责任保险公司要求 赔偿,为了向连环买卖合同的另一合同当事方证明损失等等,但均需受到”合理必要”标准的检验。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XXX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9级金融二班摘要: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这有其观念上的原因。
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远非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毋庸置疑。
仲裁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挑战与质疑,越来越多的情形被纳入可公开的范畴。
但并不能因此废除仲裁的保密性,而应权衡各种因素,在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寻求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应是一个重要的可突破保密性的优先领域,可以作为平衡保密性与透明度这架天平的游码。
关键词:保密性私人性裁决公开一、引言仲裁的机密一直以来被接受,但没有案例去依从或者仔细的针对,直至最近的十几年才开始出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并没有能够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普遍重视。
在国外也是直到1995年澳大利亚的Esso Australia Resources Ltd. v. Plowman(Minister for Energy and Minerals)and others (1995)128ALR 391 案①才真正引起了国际仲裁学者及相关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我国学者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关注,但内地学者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多数论著都没有专门论及这一问题,而仅仅在总论部分将其作为仲裁的特点之一或与诉讼相比的优越性之一予以简单介绍。
虽然如此,还是出现了一些研究仲裁保密性的文章,相比国外学者的讨论,我国学者的研究范围较为保守,所持观点基本是应尊重保密性,但对此保密性是合同义务还是默示义务方面尚有分歧。
外国学者尤其是美国部分学者的观点较为激进,他们多从应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角度来论述此问题,且很多学者主张应以一定方式公开仲裁裁决。
①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 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8 页。
对保密性制度的忽视可能来源于两种考虑:其一,认为仲裁保密性是一项历史传统,应然如此,没有讨论的必要。
其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处于发展完善之中,尤其是在我国,仲裁员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临时仲裁制度、裁决的承认执行制度等等,如此多的重要内容需要研究,透明度远非此时需要考虑的对象。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商务争议的法律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商务争议的法律方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商务活动的频繁发生,国际商事争议也越来越多。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一种高效、公正、可靠的法律方法,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独立于国家法院体系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争议参与方协商一致,通过委托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传统法院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简洁明快,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出裁决结果,有效避免了长时间的官司纠缠。
2. 独立公正:仲裁庭由各方协商选定,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独立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3. 保密性强:仲裁庭裁决结果通常对外保密,保护了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方法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程序的开展以及仲裁庭的裁决执行等。
1. 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庭的选任规则、适用法律和仲裁地等重要事项,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2. 仲裁程序的开展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双方应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仲裁规则选任仲裁员或仲裁庭成员。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争议仲裁案件登记、答辩、证据交换、听证会等环节。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各方应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和裁决工作。
3. 仲裁庭的裁决执行仲裁庭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最终结果,各方应当尊重裁决并履行义务。
当然,在涉及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难题。
为了推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仲裁公约和协议,如《纽约公约》等,确保仲裁裁决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认可和执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问题与展望尽管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跨国商业争议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1. 仲裁费用高昂:仲裁费用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分摊,对于一些中小规模企业而言,高昂的仲裁费用可能成为参与仲裁的障碍。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协议。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不同的商事惯例,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和特点1.自愿性: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强制接受。
2.选择性: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机构或者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
3.快速高效: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洁、灵活,一般能够从争议产生到最终裁决的时间更为短暂。
4.保密性: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
5.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优势1.灵活性:国家法律系统的差异和国际商务合作的特殊性,使得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判决往往不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国家法院的干预,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4.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强制性。
1.保护商业利益:仲裁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商业损失。
2.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从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可执行性: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增加了裁决的强制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作者:刘桐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于各国的立法者,寻找一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之间的平衡点是任重而道远的。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立法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也逐渐放宽。
本文将分别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公共政策作者简介:刘桐竹,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2011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5-02一、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问题之必要性随着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上有关于商事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如仅仅依靠各国法院来解决如此繁杂的纠纷,将会给各国的司法执行带来诸多不变,且因为国际商事纠纷通常牵涉多国,案件解决起来费时耗力,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便凸显出。
国际商事仲裁是不同于传统国际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其不仅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给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权,给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多便利。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行一般要考虑到一个很重要但又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协议想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生效的条件,即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适用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想要仲裁能有效的执行,其前提之一就是查明各国的公共政策,并避免与其冲突。
由此可见,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是两个联系紧密的不同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与维护国家主权与司法独立的具体方式,但性质上却是迥然相异的。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1 0109 (006)收稿日期:2010-09-0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09XFX 033)及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跨国投资的环境法规制问题研究 (09X JC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光(1975!),男,汉族,陕西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张 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 要#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
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公共利益;利益平衡Abstract :R ecentl y ,t here was a tendency i n internationa l i nvest m ent arbitrations t hat t he tr i buna ,l when arb itrati ngcases i nvo l v i ng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partiall y protec ted i nvestor s 'i nterest and ser i ousl y neg l ecte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T he w ay to solve the situati on li es i n sti pu l a ti ng som e prov isions o f publi c i nterest in i nvest m en t treati es ,i ntroduc ti on o f the na ti ona lm arg in of appreciati on doctr i ne i nto arbitration ,cons i deri ng the host state s 'rea l purpose or mo ti ve of reg u l a ti ng m easures and i ncreasi ng t he transpa rency o f arb itrati on procedure so as t o realize an appropriate balance o f pro tec ti on be t w een i nvest o r s 'property i nterest and host state s 'pub lic i nterest in internati ona l i nvest m ent .K ey W ords :i nterna ti ona l i nvest m ent arb itra ti on ;pub li c i nte rest ;the equ ity of i n terests 中文分类号:DF 964 文献标识码:A国际社会为寻求公正、合理、迅速地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方法,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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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储楚摘要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
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矛盾。
但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废除了仲裁的保密性,而应仔细权衡并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储楚,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2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
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一、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
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
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优点。
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研究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
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
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二、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辩证考量在商事仲裁中实行保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原理是私人主体双方特别立约要求在私人法庭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以避免引起公众审查的注意。
正如一位英国法官贤明的表述:“仲裁保密性的概念简单的源于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特殊纠纷提交仲裁。
”但是,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中一方不是私人主体,而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下称“公共主体”)时,保密性又该如何界定呢?保密性是否仍可以成为此类仲裁的特点?可以预见的是,私人企业和公共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并不一定是上文提及的“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
从定义上来说,公共主体要把人作为一个整体,因而其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与其相关的活动。
这就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之间纠纷的维度实际上是“在他们和任何人之间”,因此,此种情况下,保密性应当得到严格地限制。
(一)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规则—案例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最著名的案子毫无疑问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1995年就EssoResoursesvs.Plowman一案作出的判决。
该案涉及Esso公司与澳大利亚能源与矿业部长。
Esso对两家澳大利亚公用事业公司提起了仲裁。
能源部长向高等法院申请公开仲裁程序中的文件,因为其承担着公众事业的监督责任。
Esso 则认为被要求公开的文件中有些是私密、机密、专有或商业敏感性质的,因而不得被公开。
法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决:(1)澳大利亚仲裁并没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如果双方要求保密,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相关条款,则该条款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2)公共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有向公众披露信息的积极义务,即有些情况下,第三方和公众有合法的理由知晓仲裁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就是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3)因为合法理由而向公众披露信息的标准是“政府信息”。
政府秘密不同于个人或商业秘密,法庭必须从不同层面审查政府信息的披露。
实际上,这意味着披露和假设的举证责任倒置,政府信息应当能够为公众所知悉,除非可以证明公众的利益在于不披露。
(二)保护保密性,限制公共利益例外的理由在法律领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仲裁的保密性可以被视为私人主体可期待的一种利益,即私人利益。
而倾向于在仲裁中保护保密性,限制公共利益例外则不外乎出于以下考量:1.公众形象◆司法天地众所周知,私人主体倾向于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公众形象。
对此,曾有学者作出如下表述,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一个私有流程,因为那些商业纠纷中不希望在法庭被公开或者可能被进一步扩大公开的指控,如恶意欺诈、虚假陈述、财政资源匮乏等可以不公开进行,这被当事人视为一个相当大的优势。
从私人主体的意愿来看,对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公众形象或声誉的纠纷保持低调,这是权衡赞成保密性而反对公众利益例外的一个重要因素。
2.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仲裁中保护私人个体的知识产权。
毫无疑问,保护专有信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效后,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信息持有者在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中有权保护其秘密信息。
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1)在作为一个实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精确形状及组合不为正规地处理此种信息的那部分人所共知或不易被其得到的意义上说是秘密的;(2)由于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3)被其合法的掌握者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秘密信息的持有者应保护该信息免于披露。
(三)突破保密性,扩大公共利益例外的理由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当遇到公共利益时,TRIPs还是作出了例外规定,“除非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或采取了保证该数据免受不公平商业利用的措施。
”可见,在商事仲裁实践中突破保密性的限制,扩大公共利益例外也有其特殊的考量:1.公众日益增长的参与国家事务的期待倾向于扩大公共利益例外的影响因素是日益增长的公众有权参与治理的期望。
从最基础的层面来说,参与期望表明公众有权获悉政府正在开展的各项活动。
进一步说,这还包括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实际参与到各种特定的法律程序的期望。
很显然,这种期望成为了上述澳大利亚Esso案中的首要考量。
2.国家承担的法律义务需要扩大的公共利益例外如果进一步考虑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道德期望背后的意义,则会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层面上承担的义务可以作为扩大的公共利益例外的法律依据。
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1)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2)…;(3)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这条规定涵盖了公共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要求在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层面制定和实施政策。
如果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商事仲裁涉及到了公共政策的应用或解释,则会导致仲裁中积极的公众参与权利,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告知公众其进展和结果。
即使是由于一般商业合同条款引发的仲裁,仲裁的进展和裁决也构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由此可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确存在矛盾,但这个矛盾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减损,因此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概述两者平衡的策略:首先,基于基本的道德和国际法律义务考量,符合TRIPs协议第39条定义的“无需披露信息”要求的专有性质的信息应当予以保护,此等信息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例外下不适合公开的情形。
其次,并不符合TRIPs要求但属于正当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前提是此等信息之所以具有利益是因为其涉及特殊方面的公共法律或政策。
在此原则下的披露既尊重了政府透明治理的目标需求,又符合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中有关保障公众参与政治过程的义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仲裁庭和法学人士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1.“正当公众利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精炼。
从Esso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之间的仲裁所涉及的信息很有可能因为涉及公众利益而一概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加选择的任意披露,这反而会导致仲裁的保密性受到破坏。
因此,应当严格明晰“正当公众利益”的范围,使得实践中有据可循。
2.鉴于部分的国际商事仲裁植根于这样的基础,即私人主体需要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法庭来解决争议,因此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并不会最终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实用价值,无论是在纯粹的商业环境下,还是在公共法律条约下引发的投资者的纠纷。
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灵活的机构,它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及纷繁复杂的环境。
因此,有理由相信,国际商事仲裁也能够成功应对保密性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带来的挑战,最终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参考文献:[1]Philip Harris,Law Society’sGuardian Gazette:Arbitrationand Confidentiality.TheLaw Society,1988(85),p.25.;郭玉军,梅秋玲。
仲裁的保密性问题研究。
法学评论.2004(2).[2]Oxford Shipping Corporationv.Nippon Yesen Kaisha[The“Eastern Saga”],1984(2),Lyor-d’s Rep.373(QB).[3]王勇.论仲裁的保密性原则及其应对策略.政治与法律.2008(12).[4]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Privacyand Confidentialityin Arbitration.The Mala-yanlawjournal,2003(2).[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sipo/flfg/zscq/ gjty/200703/t20070329_148066.htm,lastvisitedat2013-01-18.[7]《公民政治和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ziliao/2003-01/20/ content_698226.htm,lastvisitedat2013-01-18.◆司法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