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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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平衡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论利益平衡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论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法定主义韩萌1摘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主张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法定主义的提倡者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该理论是导致权利扩张的罪魁祸首,并通过功利主义寻找知识产权法定的理论依据。

但是,我认为,劳动价值论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之间并没有截然对立,法定主义实为作为绝对权知识产权的客观要求,弥补其局限和不足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但是应当秉承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劳动价值论;功利主义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旨在有效地保障权利人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进而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以增进社会福利。

但是权利人、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并非是一种稳定的持续性的平衡,而是一种动态的变化中的平衡。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的价值剧增,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与之相伴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呈现出日益膨胀的态势,主要表现在:权利客体更加广泛,权项内容更加丰富2。

在扩张的过程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主张,期待能够逆其势而行之。

该理念本身旨在使各方利益复归平衡,但是以此种方式来限权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一、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及关系(一)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对于利益平衡的内涵,冯晓青教授认为“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着权利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3吴汉东教授认为“利益平衡是指1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韩萌(1988.8- ),河南渑池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1. 本文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本文将阐述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并探讨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总结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2.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分配与协调。

该理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平衡创造者、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和使用。

利益平衡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

他们将“最大幸福原则”应用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念体现为在保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激励创新。

保护创造者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其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促进持续创新的关键。

使用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和公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例外,如公平使用原则。

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还需考虑公众利益,包括促进知识的传播、提高教育水平、保障公共健康等。

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中,利益平衡理论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决策。

例如,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时,需考虑发明的创新程度与对社会的贡献,同时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版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如合理使用等条款,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斥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斥
利益平衡在 知识 产权 法中主要体现 在区分和确立知 i 产权的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 ,其 主要是通过 明确 限定权j 的类 型和保护 的范围来实现 的。 在不同的历 史时期和经济环境下 知识产权所包 含的
刮刘 权利 人 、创造 者 与社 会公 利益之 问的平衡 点 . 双方利盎的同时 ,实现利益 的最大化
的 判 定 三方 面 。
办调保护 权利人或创造 者的专 有权和促进技 术的发 腱
之问 的 关 系 就 是 利 益 平 衡所 需 要 考 镀 的 重 大 课题 。

知I 识产权 法中的利 益冲突 实际 f 足个人利箍 与礼 会 益之 间的冲突。对此 ,只 有通过 利益平衡原则 ,才
3 . 1 区分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
社 会关 系必不可少的手段 , 本身就是不同利益博弈的结果 ,
知识产权法 的意 义在 于在 这个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就
是第一生产力 的时代 ,其既要鼓励智力 成果的创造者不断
地进行创造活动 ,又要保证新 的具 有实质性创新 的技 术成 果能得到普遍 的推广 和运用 。为此 ,只有将技术方案或 者
会H J 现其他个人 、 企业 模仿 、 冒用 、 盗月 j 、 抄袭的情况 , 不采取 相关手段保护创造 者的利益将会使技术 创造 着 研发 、创 新的动 力和热情 。而过于保护创造者或 知 I 识 . 叉 利人 的专何权 , 也会 阻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此,
而言 ,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 中的适 用主要 体现在专有1 利与公共领域 的区分 、专 有权 利使 用期限以及对侵权行:
专利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是构成知识产权权 利体 系的重
I理 论研讨 ) )
内容 ,但这些权利也 是逐 步完善起来的 ,而诸如商业 秘密 与集成 电路布 图设计权 利等特殊知识产权则在建立过 程中 更为困难 。这些专有 权利的产生 、更迭 与完善都 是利益平 衡 在知识产权法 中的体现 。 将上述权利纳入法律保护体 系, 就是实现其所对 应的权利义务 的平衡 ,实现权利 人的专有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表达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

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与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与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制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

或者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与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类权利的配置与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与体系。

应当说,这一思路与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操纵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

我们能够看出,利益平衡确实能够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从表面看,“自由”与知识产权大概是不匹配的,由于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与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一致。

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

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

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能够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

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同意,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这一主题。

知识产权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提供合理空间。

本文将深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理论基础,分析其在保护创新、鼓励创作、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存。

本文首先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原则进行阐述,为后续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接着,文章将详细分析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创新者权益保护、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挑战与困境,如权利冲突、利益失衡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的关系紧密相连。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其便致力于在知识创造者的独占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这种平衡并非静态,而是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在古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形成,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口耳相传和手工复制。

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普及,知识和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为容易,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萌芽。

为了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早期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独占权,如版权、专利权等。

然而,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自由,因此,早期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平衡机制也在不断变化。

在工业革命时期,专利权的授予范围逐渐扩大,以保护技术创新和推动工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研究一、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侵犯,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围绕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展开研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挑战。

1. 利益平衡原理的内涵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和效益导向。

它能够有效地约束知识产权权利人,防止其滥用知识产权权利造成对公众和其他权利人的过度侵犯。

它有利于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保护合理使用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为新技术的产生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环境。

它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1.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创造的知识产品。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利益平衡原理在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中的运用在一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引发反垄断行为。

此时,利益平衡原理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中,需要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利益,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滥用专利行使或者商标授权,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的监督和处罚,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品的创新,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对新技术的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挑战。

新技术的产生和传播需要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确保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21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专有性/公共利益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财产权理论看,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该矛盾的彼此消长。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否则,或者可能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无从实现;或者可能是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原动力不足,这同样会使知识产权法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浅析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浅析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而利益平衡与不平衡 的不 断发 展 、 不 断解 决促 成 了知 识产权 法的修正与不断发展 。
( 二) 知识 产 权 法 的立 法宗 旨 “ 法 律 的 目的是 在 个 人 原 则 与社 会 原 则 之 间形 成 一 种 平 衡” , 知 识 作 为某 个 人 或 一 些 人 在 不 断 的 学 习 、 思 考 等 行 为 中 产生的一种智慧财富 , 它 有 着 一 定 的专 属 性 , 而 拥 有 者对 知 识
使 其专有权 利。另一方面 它维护 公众利 益不 受侵 害, 确保 社 会公众 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 。当代 知识产权法理论 基础仍 是 利益平衡 论。如《 与 贸易 有关 的知识产 权协议 》 ( T R I P S协
都扩散 到了知识产权领域 , 足显其扩张性 特点。其次 , 个人或

个集体对知 识的专 有权利 , 使 知识产 权具 有 了一定 的私有
第2 l 0 4卷 1 3年 第 6月 2期
长沙铁道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e . 2 0 1 3
Vo 1 . 1 4 N o . 2
浅 析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何 莉
( 四川信息职业技 术学院 , 四川 广元 6 2 8 0 0 0 )
议) 、 《 世 界知识产 权组织 版权条 约》 ( WC T) 等都是 以权力 和
义务之 间的平衡 为核 心 , 确保 各 方利 益平 衡 为原则 制 定 的。

性 。而 知 识 产 品 的流 通 、 传播、 扩 散 以及 社 会 公 众 对 知识 产 品
的合法需求 , 又是其社会性 、 公共性 的体现 , 因此 它具有公 共 利益和公共性 。知识产权法研究的意义就是 平衡知识产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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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

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

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专有性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

”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

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

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

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

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

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

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

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

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

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

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

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

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

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

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

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

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

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

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

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

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

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

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

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

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

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

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

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

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

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

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

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

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

(三)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

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

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

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

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

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

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

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

正如David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

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

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

6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

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

”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

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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