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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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们是独立于立法活动 之外 的 , 各种相互 竞争 甚或是 互相 但 冲突利益要得到发 展 , 其必 须得 到法律 的支 持——通 过立
法使其得到 国家强制 力的保 护 , 对法律 的需求 是利益 发展 自身的需要 。另一方面 , 法虽然是人主观意志 的活动 , 立 但 其也不是一个 随意 的过程 , 立法应 该正 确地反 映社会 各个 方面不 同的利益需要 。因此 , 法者在进 行利 益衡量 时首 立 先面临着正确认识各种利益 以及各 种利益之 间复杂的关系
究则 比较少。 因此 , 了加 深对作 为立 法方法 的利 益衡 量 为
的理解 , 有必要将 两者 做一个 比较 : ( ) 一 相同点
( ) 一 法的生发 在利益法学看来法 的生发是因为社会上存 在着利益冲
突 。当今世界是一个价 值和 利益 多元化 的世界 , 特别 是 当 前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 , 利益 的多 元化及 新 的利 益的 整合都是客 观存在 的。因此 , 们要尊 重和 提倡利益 的多 我 元化 , 承认利益多元化导致 的冲突的客观性 和必然性 , 要 同
论 立 法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衡 量
何 霖
( 中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 4
摘 要: 立法在 某种程度 上就是 利益的分配 , 在社会 处于转型 时期的 中国 出现利 益 多元 化 的背景 下, 通过利 益衡
量对各种相 互冲 突的利益做 出法律上 的选择是 立法的核 心 问题 。笔者就 立法过程 中的利 益衡 量做一 些不成熟的
( ) 同 点 二 不
可 以得到健康 的发展 。立 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 量既要尊重和 ‘
提倡利益 的多元化 , 又要分清各种利益 的轻重缓急 , 要按照 促进个人和社会 的协调 和共 同发展这一根本 目标 来处理利 益之 间的冲突 , 要尽量使解 决 冲突 的方 案建 立在充分 的协 商 和共识 的基础上 。因此 , 我们法案形成 阶段要做到 :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在现代社会,立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它旨在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制定规则,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然而,立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便是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立法的偏颇、不公,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利益冲突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形式多样。

首先,不同的利益群体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过程,试图影响立法结果。

例如,某些行业的企业可能会联合起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或监管规定;消费者团体则可能努力推动更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其次,立法者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比如,立法者可能与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存在密切的关系,或者在个人经济利益上与待立法的事项有所牵连。

此外,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异也可能引发冲突,比如在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诉求。

利益冲突对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某些利益群体的声音过于强大,而其他群体的利益被忽视时,立法就可能失去平衡,无法全面地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矛盾加剧,还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且,如果立法者在决策过程中受到自身利益的干扰,就很难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为了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披露制度。

这意味着参与立法的各方,包括立法者、利益集团代表等,都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参与立法过程的利益关系。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潜在的利益冲突,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审查和评估这些披露的信息,判断其是否可能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加强公众参与也是管理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让更多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关注。

这不仅有助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还能够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作者:刘运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的概念利益平衡,英文中的“balancingofinterest”,是指在分析评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目标,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基础上,综合考虑应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

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利益平衡的思想渊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及之后逐渐发展形成的利益法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典化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抛弃自然法学的主张,仅仅承认实在法,认为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即可自给自足,足以解决各种纠纷。

法官只需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现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的判决,无需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①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历史实践证明概念法学的“自给自足”观念和主张引起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典无漏洞”的幻想也随之破灭,并且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墨守成文法典难以解决飞速发展的社会出现的众多新问题。

加之,《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有许多抽象原则,在具体运用中也遇到了困难。

为了有效应对《德国民法典》在适用中所碰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惑,以赫克为代表的一批年轻法学家在德国掀起了一次反对概念法学、崇尚利益法学的革命。

利益法学以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法律法规和生活环境有机统一起来,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服务。

赫克认为:“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调整各种利益,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

……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

现代立法者对于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

论立法中的博弈——均衡统筹社会权利与公平

论立法中的博弈——均衡统筹社会权利与公平
冈而 ,如何 在 立 法 中充 分 运用 博 弈 的方法 , 疑具 有重 要 意义 无 二 、 弈 论在 立法 中的体 现 博
与者) 的最佳 策 略组合 构成 。 “ 囚徒 的两 难 选择 ”有 着 广泛
从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 权 利 不 可
侵 犯 的 角 度 出发 , 工 权 作 为 公 民 而 深 刻 的意 义 。个 人理 性 与 集 体理 罢 权 或 人 权 的 内容 之 一 . 作 为 一 项 性 的 冲 突 , 人 追 求 利 己行 为 而 导 是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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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 权利 的博弈 一 权 定 的状 态 . 而 有 助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从


何 谓 博 弈
博 弈论是指一 个人或组织 , 面

种 有 限 度 的 自由 , 于 涉 及 国家 限制 。在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对 通 他 们 必 然要 服 较 长 的刑 期 。 只有 当
机密的言论 , 国家 设 定 了危 害 国家 过 赋 予 劳 动 者 以 罢 _ 权 . 其 有 可 他 们 都 首 先 替 对 方 着 想 时 . 者 相 T 使 或 安 全 罪 这 一 刑 事 犯 罪 类 型 来 加 以 能 利 用 集 体 的 力 量 来 拥 有 足 以 对 互 合 谋 时 , 可 以得 到 最 短 时 间 的 才

种 囚徒 困境 。 简 单 的 非 黑 即 白 、 了一 抹人 性 化 的பைடு நூலகம்色 彩 。
益 的 限 度 . 后 以法 律 形 式 予 以确 最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选择与协调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各类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协调的一套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公正、公平、合理的立法效果。

首先,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包括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包括不同阶层、行业、地域、文化、利益诉求等。

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尊重并包容不同的利益诉求,避免片面性和偏颇,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其次,公平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要尊重各方的平等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原则,避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受损。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立法才能得到各方的支持和认可。

此外,协商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协商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积极倡导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合作,推动各方在法律制定中达成共识,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促进各方的共赢,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

只有在各方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协商的基础上,立法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另外,透明原则也是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

透明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充分披露立法对象和决策过程,让各方利益相关者了解立法的进展和结果,便于各方了解利益选择和协调的过程和依据,保证决策公正和合理。

最后,调整与妥协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调整与妥协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和矛盾,寻求最大公约数,达成妥协和调整,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让步,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总之,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是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的一套原则,是确保立法过程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保障。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并分析在不同情境下如何权衡和调解各方的权益冲突。

一、背景介绍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而在实施和执行法律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

因此,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法律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应该对待各方公正平等,不偏袒一方。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贫富还是强弱,他们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判决和执行的结果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法律平衡利益的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他们应得的权益和利益。

3. 博弈原则博弈原则强调在权益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各方应当通过谈判、协商和权衡不同的利益,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

法律应当提供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平台,让不同利益方进行平等的博弈,以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三、法律平衡不同利益冲突的方法1. 权衡和调解权衡和调解是法律平衡不同利益冲突的关键方法之一。

当不同利益方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通过权衡各方权益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尽可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在权衡的过程中,法律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各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2.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法律平衡利益的一种方法。

法律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条款,来确保不同利益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法定原则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一种公正和稳定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和平衡各方的利益。

3. 司法裁决司法裁决是法律平衡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不同利益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他们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由法官做出裁决。

司法裁决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公正地解决利益冲突,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立法中的利益整合

立法中的利益整合

名 “ 不光 是对 一 个具 体 的被 告人 为 自己的权利 而不 屈斗争 的纪
念, 更说 明了这 个 国家对 公 民权利 的重视” “ , 无论 是权利 的拥有 者还 是权 力 的行使 者 , 都有 机 会改 变法 治 的历史” 。我们 并不奢
“ 益可 以理解 为在 一定 社会 关系 中产 生并 展现 出来 的 , 利 通 望扭 转乾坤 、 名垂 青史 , 我们 只是相 信 自己的 力量 , 自己以及与 为 过 实践活 动而 满足 主体 生存和 发展 需要 的 客望 ?希 望人 大在加 强立法 和监 督, 人 克
疑会对 国家 和社会 生 活 的稳定 有序 产 生深 远影 响 。在现 代文 明 服腐 败现 象 , 促进 民主 法制 建设方 面更 进一步 ”这是李鹏 同志在 ,
社会 , 是我们表 达利 益需求 、 合利益 矛盾 , 决利 益冲突 的 当选第 九 届全 国人大委 员会 委 员长后在 日记 中写的 , 明政府 立法 整 解 它表 重要手段 和机制 。

系列立 法活动 有 序的组 成 的过程 , 是法 的运 行 的起 点, 也是 法 立法 的途 径 , 鼓励 公 民 “ 为权 利而 斗 争” 积极 的参 与到立法 工作 ,
的生成 的重要环 节 。 在法 的生成 的大 背景 下思 考立法 , 助于我 中 。 有 们 在理解 法 的建构 性 的同 时也注 意 实 际生活 对 于法 的 自发性 的 “ 人们 不能 把希 望 完全 寄托 在那 些先知 先觉 的圣人 , 心全 全
论, 在所 有关 于利益 的研 究 中, 利益 的协 调机 制无 疑是 至 为重要 图说服 公民遵 守其 设定 的行为 方式 , 么这 部法律 必须切合 当前 那
的一个 方面 。 因为 , 数情 况下 , 多 社会 资源 是有 限的 , 会公众 的 社 总会存在 不 同利益 需求 之间 的矛盾 和冲突 , 取何种协 调机制 无 采 实际 ,能够 使利 益 以一 种相 对 和缓 的整 合方 式达 到新 的动态平 需求 并不总 是能被 满足 , 再加 上利 益 多样化 的现 状 , 得社会 中 衡 , 使 能够 与其 他社 会制 度相 得 益彰 的保 障人们 利益 的实现 。

利益均衡与立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

利益均衡与立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
的人 或机构操作 , 相关 利益 主体 充分参与 , 制定 、 修改 、 认可

利 益 均 衡 状 态 与 立 法公 正 的 内在 联 系
人是生存在利益 当中的 , 苟子有言 ,“ 好利而欲得者 ,
收稿 日期 :2 1 — 3 2 00 0— 0 作者简介 :陈 光 ( 9 一 ),男,山东莱州人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2(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12 8 0 】 8 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法律社会学。
则 的形 成可 能会 基于 以下两 种情 形 : 一是 冲突 双方或 多方
助人 们去直接实现某种 利益 , 而只是为人们追求 实现 自己利
益的行为提供某种 预期 、 确立某种 有效 的规则 。如何让这种 规 则对 自己有利才 是各利 益主体 或行 为主体激 烈较 量的焦
点所在 。
在 实力相 当时 。 通过 平等 自愿协 商达成一 致 , 共守某 种交往
于立法全过程并体现于法律条文之 中时 , 立法才会符合社会
最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 , 也才 会为社会所 接受。根据博 弈理 论 , 法公正应是各社会 利益 主体 多次重复博弈 后的利益相 立 对均衡状 态。但利益 均衡是实现立 法公正 的必 要而非充 分 条件 。笔者在讨论利益与立法关系的基础上 , 运用经济学的有 关理论来探讨利益均衡 与立法公正相冲突的原因 、 以及如 情形 何建立有效的机制来协调两者矛盾 , 以实现真正的立法公正。
握 的资源不仅是不 同的 , 而且 在有些情况下 相差非常悬殊。
因此如 果放 任各 利 益方 自由博弈 , 影 响利 益均衡 的稳 定 将 性, 掌握 更多 资源者 最终会 在立法 博弈过 程 中占据上风 , 立
法结 果 中获得 “ 制度 占优 ” 这 势必影 响甚 至损害掌握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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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摘要: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冲突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趋向日益凸显,客观上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利益平衡。

在构建利益平衡机制过程中,公平、有效等价值追求的实现有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与实施。

在利益平衡诸要素中,立法公开制度建设最为重要。

具体而言,利益冲突平衡机制的构建应当从立法机关自身建设、扩大立法民主参与、构建合理博弈平台等多方面进行。

关键词:立法;博弈;利益冲突;利益平衡一、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权利与义务本质上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利益损益。

利益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反映了人对周围世界一定对象的需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对利益的追求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杠杆,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最终根源。

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其他利益发生冲突,而一种利益实现的同时,往往需要其他利益的让步或减损,即发生利益冲突。

“定分止争”是法律本身固有之义,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设置,来对利益冲突进行调节,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所以,法律与利益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

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中,立法对于利益调节而言更具有起始性和基础性的意义,立法工作的最重要使命就是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立法是社会利益结构中利益力量对比关系的直接体现,在此意义上,“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正是人们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才造成了法律的产生,正是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才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

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依据,是真正的法律缔造者。

”[2]在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在内容方面集中体现为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四者之间的交互冲突;在主体方面体现为公共权力机关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互冲突。

在多层次的利益冲突中,最重要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这种冲突表面上是职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权利所代表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对抗;而实际上,这只是制度设计的理想设定,不可否认的是,权力的执行者也有着自己的利益选择。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在公共决策或者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3]。

当官意与民意相左、公意与私意背离时,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随之显现出来,这种自利性在立法实践中突出地表现为“立法谋私”现象。

所以,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表面冲突之下还隐藏着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即公共权力相对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共权力执行者自身利益(而不是他们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社会转型中利益冲突的失衡趋向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层、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各方主体在具体利益问题上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但是,利益主体之间天然存在不平衡性,而且随着利益分化的清晰,这种不平衡正在加剧;在目前立法制度尚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利益博弈存在失衡的危险。

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运动过程,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也都随之不断变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新旧交替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当然这种冲突中最主要的仍是利益冲突。

总体而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冲突有以下特点。

第一,利益冲突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社会转型深入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的分化日益明显,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各方主体对于自身利益更加明确和重视,维权意识和决心都更加坚决;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的主体必然呈现日益复杂化的局面。

地区、行业、部门之间存在大量纵横交错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立法调整,而集体、个体之间也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冲突需要进行立法规范。

在这种多方主体汇聚的情况下,利益对比失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二,利益冲突内容的多样化。

从利益冲突的内容上看,存在经济利益、文化利益、政治利益以及混合利益等多重冲突类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立法过程中大量利益冲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如“行业专营”、“房屋拆迁”等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文化利益冲突和政治利益冲突,如为名人故里的争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等利益冲突;当然,这些冲突当中都能明显看到其中隐含的经济利益冲突的影子,可以看作是一种混合利益的冲突。

利益冲突内容的多样化大大增加了利益冲突失衡的机率,也随之带来了立法进行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4]。

第三,利益冲突表现的具体化。

相对于国家层面上利益冲突格局的宏观与抽象,在立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具有更多的微观特性,涉及的利益更加具体,利益表征更加明显和直接,利益冲突也更加直白化。

所以,立法往往面临着利益冲突的调整困难,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而是如何在天平上进行平衡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否定一切或肯定一切,而是一个整合各方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和妥协的过程。

由于在多个层面上利益冲突都存在复杂化发展趋势,各方主体对立法所涉及利益的争夺必然更加激烈;但由于利益主体往往力量对比十分悬殊,有行政部门的强力主体、有个体利益的弱势个体,也有代表一个行业的强势企业等等,这种力量上的悬殊性导致利益表达上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强势部门或行业可以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对立法机关进行游说,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在法规草案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而弱势个体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体往往进行利益表达十分困难,一方面受到强势利益群体的压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信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无法对自身合理利益诉求进行有效的整合及表达。

这种巨大的差异性需要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量并进行主动的规范与调整。

三、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平衡的关键要素利益博弈的过程是一个诉求表达、利益整合的过程,如何让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合理整合,是利益平衡机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鉴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和复杂,不同利益主体在社会地位、经济力量、表达阵地等诸多因素存在巨大差距,利益冲突存在失衡发展趋向,无条件的利益博弈无法维护弱势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不符合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平衡。

在影响立法利益平衡的各种要素中,制度要素最为重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已经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曲折的政治实践多次证明。

在立法利益平衡过程中,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才是保证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充分表达、适度有序博弈的长效机制。

这种制度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利益冲突的特点,在利益冲突复杂化发展、强弱利益群体分化的现有社会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

在影响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衡量的诸多因素中,立法公开制度化建设才是利益衡量最为有力的调节机制。

由于弱势利益群体在经济社会力量上的劣势,往往忙于生计而没有充分的时间对立法的背景和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深刻的研究,而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法律术语、立法技术等专业领域也不是他们能够迅速理解的;弱势利益群体往往在立法的信息获得上处于天然的不利地位。

而立法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可以给弱势利益群体获取必要信息提供一个稳定、有效的制度保证。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使得立法从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完善阶段的整个过程在公众目光下进行,在专家解读、媒体报道、公开申请等辅助机制的作用下,弱势利益群体的时间、专业等制约因素可以得到必要的补充,唤起其对立法可能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从而使得弱势利益主体在立法问题上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提升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促进信息传递的平均化。

立法过程的充分公开是一个促进信息充分传递和享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不仅为立法利益相关者关注,更会引起普通社会公众、法律专家等不同主体的充分关注,这实际上也是一个立法的民众审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主体从不同角度进行立法参与,能够促进弱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对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行充分的整合与提炼,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

所以,在此意义上,立法的公开化是促进各方利益充分参与、平等地进行利益表达的基础。

立法过程的充分公开有利于规范强势利益群体的立法参与行为。

纵观法律发展史,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到成文法的公布,再到立法的民主参与,证明了社会进步、法治发达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共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理应纳入人民的监督之下,公开化自然是其中应有之义。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缔约”理论,公共权力系统越封闭、越保密,这种“缔约”就越容易私下实现,“缔约”的自主性就会越强,公共权力私有化的特征就会越加明显。

在公开化的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充分参与,能有效减少强势利益主体主宰立法博弈的可能。

四、构建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平衡机制的路径我国立法公开制度化建设30 多年来有了巨大进步,但与迅速转型中的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增强立法的透明度。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制度建设,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等立法不同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公开,从而保证尽可能多的立法信息为多方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所了解,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利益主体获取必要立法信息的成本,增强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法信息的积极主动公开,能够保证立法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增强立法博弈的可靠性;同时,立法信息的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工作充分暴露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立法过程中的公权力“自利”机会。

充分、有序的民主参与机制是保证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合理博弈的基本前提。

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

首先,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注意发挥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的作用,重点关注当前社会条件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途径的有效性问题,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民主参与机制中高度重视各方利益需求,在参与时间、地点、形式等方面根据参与者的需要给予最便利、经济的选择。

其次,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将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范围、程序和权利保障都予以制度化、常态化,为各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进行利益博弈提供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加大扶持与促进力度,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力量,使其成为有效的利益代表者[5]。

最后,应当高度重视信息传递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将立法工作各环节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立法沟通机制,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公民和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立法机关自身工作的制度化是保证公权力合理实现、防止公权力异化的制度基础。

立法几个阶段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对立法的最终成果有着巨大影响,虽然随着立法规范化建设,大多工作都纳入了立法制度化的轨道,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工作未被纳入立法制度中,仍旧遵循传统的行政工作习惯来进行,与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工作思想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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