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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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与所有的概念定义具有相同的性质,有其研究领域独特的特征,受到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所有的理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这就是理念客观性的表现。

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也就会有所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经济法的理念又会有所变化。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需要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理念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理念所涉及的对象主体的因素会对理念有所影响,即可以解释为社会背景相同的条件下,某一对象主体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理念也会有所差异,表现出一定的地理区域性差异和时间差异。

经济的理念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消费者利益权利的维护,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本,在经济市场,消费者是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对象主体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这才符合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

它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与需求,它强调的是在解决各种经济冲突与纠纷时用达成共识的方法来解决。

第二,标志要素是平衡协调。

中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部维持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衡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经济法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注重对消费者有效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平衡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关系。

同时,还要协调消费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推动历史进步。

第三,经济法是以责任和义务作为主要约束力。

在经济关系中,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以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和谐负责,遵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建立友好、诚信、和谐的经济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强制性约束力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理念体系由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所组成,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文化本质。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经济法是指规定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规则的制约和保障。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了投资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经济法还鼓励和保护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经济法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经济法还扮演着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一,经济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来引导和调控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和升级。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赖于法治环境和法律制度,从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和产业升级;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和人民谋福祉。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作者:王家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公平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公平价值有自身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和内容的论述,以及对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比较,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公平价值;民法公平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市场经济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组成的,所以传统上其由民商法调整自不待言。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化不断加强,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其公平价值的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实际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其独特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2.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形式公平,是经济法所要产生的首要效果。

形式公平是其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

而其真正想达到是实际公平。

[2]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3.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主要内涵有三方面:第一,人类与自然友好相处;第二,人在发展的同时不影响到下一代;第三,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离不开环境。

[3]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价值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民商法实质上抽象的,理论的,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就是机会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设计中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而效率则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调整上。

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均衡合理的分配。

在民商法中,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权等方面。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等,公平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公平价值的追求,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和健康发展。

从效率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民商法中,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税法和金融法等,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税收效率和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效率价值的追求,旨在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公平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在民商法与经济法制定和调整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寻求两者间的最佳折衷。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与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施的效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充分的利益协调,使公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最后,加强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为制定和调整法律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经济学论文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经济学论文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经济以效率为目标,法律以公平为价值追求。

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不是万能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实质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

对实质不公平的矫正,需要依靠经济法来进行。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公平基本原则市场失灵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创制上,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制改革也有导向作用。

通常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其中最能体现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就是实质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法律经济与法律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是经济的唯一价值追求。

效率意味着增长,而增长是原始意义上的发展的核心。

与经济对效率的追求相一致,经济学的研究也是以效率为核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不关注公平问题。

事实上,很多经济学文献对公平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然而,与法学对公平的研究不同,经济学对公平的研究不是以公平为终极目的的,而是将公平作为促进和提升效率的工具。

我国曾经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发展经济而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如今,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公平问题的严重恶化,如果再过分地强调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将不仅无助于社会的和谐,还有可能会减损多年来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

实际上,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最近召开的人大会议将“十二五”期间的gdp增长目标调低至7%,并强调对收分配公平的重视,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党和政府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强调效率的提高,即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是开始注重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为目标。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其中,公平价值是经济法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文就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政府等各种主体。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性。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多元性。

经济法的适用对象有很大的涉及面,包括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经济组织的运营规范等等。

3. 独立性。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主性,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相互独立,不会相互影响。

二、公平价值的概念和意义公平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平等、公正、公平地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和财富,消除贫富差距,促进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在经济发展中,公平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公平价值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公平价值可以加强国家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的公正行使职权。

最后,公平价值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含义和实践价值1. 经济法的公正性经济法的公正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和裁决必须实现平等、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

例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规,加强监管,防止某些利益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2. 经济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合理性是指,根据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制定合乎道德、科学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范。

例如,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有效地约束市场行为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3. 经济法的有效性经济法的有效性是指,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保证它们得以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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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
;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

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

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

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

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

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

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
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2〕
;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

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

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

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

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

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

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

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

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
这场交易的流产。

〔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

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

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

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

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

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

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

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

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

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

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

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

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

它意味着机会平等。

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

〔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

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

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

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

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

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6〕
;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
的形式公平。

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

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

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

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

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

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

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些规定,从形
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

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

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

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

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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