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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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
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利益是一种虮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
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
简单而言,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 。
但是,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日后的讨论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
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 。
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目录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 (1)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 (3)(一)民商法概念阐述 (3)(二)经济法概念阐述 (3)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共通之处分析 (3)(一)价值取向相同 (3)(二)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 (4)(三)功能作用可以互补 (5)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分析 (5)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6)五、经常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策略分析 (6)(一)在调整范围方面相互结合 (6)(二)在调整作用方面彼此协调 (6)六、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更需要法律的完善来巩固现有的经济成果,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存在极大差异,而二者的合作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入手,具体分析了两者的相同之处与区别所在,从两者合作的必要性出发,对推动两部法律的合作应用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能够在短短40年时间内取得西方两百多年的成就的关键原因。
这其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在合理合规,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
这其中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维系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法规,研究清楚两者之间共同性与差异性,实现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两者的共同应用,实现1+1>2的效应,符合当下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一)民商法概念阐述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
对于民商法的体例而言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两种,但是我国还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属于哪一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以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重点

经济与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以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重点□陈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部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主体、作用等传统角度国内学者已有很多探讨,本文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将经济法和民商法放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新视野里进行比较,考察两者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国民收入分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25-02作为跨公法、私法领域具有社会法性质的经济法与具有私法性质的民商法是两部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主体、渊源、地位和作用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以上传统的研究角度,学者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已有诸多探讨,下面笔者欲从一个新的角度即国民收入的分配来考察两者的关系。
一、从国民收入分配主体的角度比较经济法和民商法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下,所有参加市场交易的行为主体和财政收入分配的行为主体都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主体。
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宏观调控设计者的身份,通过财政税收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从而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企业法人以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再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主体;劳动者以生产资料占有者或劳动力所有者或资本投资者的身份,在市场交易中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形成个人收入以满足个人消费,反过来又促进生产的发展,也当然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主体。
从国民收入的实现形式看,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涵盖了全部的国民收入,并形成有机联系。
国家作为国民收入的整合单位,从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必然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
同时企业和个人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社会单位和基本生产单位,是国家财政和税收的主要贡献者。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进展。
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肯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整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整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行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互相协作。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分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根据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确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解。
例如: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
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
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动身的,并且在肯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安排公正这些公共利益的表达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
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肯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进展的空间在肯定程度上进行扩宽。
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进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民商法在肯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确实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舞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进展在肯定程度上进行预报,对打算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转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肯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效益在肯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肯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肯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docx

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
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
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
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
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民商法所注重为形式公平,经济法价值更超越民商法,两者能有效结合,如合同法,交易的时候,需要先确保形式公平,为公平首要前提,形式公平基础上,还需要实际内容的公平,仅有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差异性,确保实质内容的公平很有必要,国家通过干预调节,对经营者私权给予宏观调控,可有效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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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
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
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
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利益是一种虮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
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作者简介:罗江,XXX丈化传媒职业学院教务处。
益,处于最高地位。
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控制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企业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稳定物价、协调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倚靠的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比较
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
在民法中,假定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_个起跑线上,结果的差异是
源自过程中个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仅能保证起点是公平的。
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样。
与民商法相反,经济法所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中的不平等作为基础,也就是强调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公平。
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资源存在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情况应以特权特殊对待因此,在经济法中,认为即使每个人最开始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仍然是有差别的。
在经济法的公平观中,每个人生存权、安全权、财产权等都是平等的,不仅要保护创造财富的群体,弱者也是在经济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而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二者可以很好的结合。
以合同法为例,在交易中首先应保证形式上的公平,这是必要的前提,但是仅有形式上的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双方是平等地位,但是交易双方的差异性仍然存在,甚至很难改变。
所以,实质上的公平保证是有必要的,政F通过干预手段对经营者的私权进行控制,也是法律“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