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平性
试论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必要性

试论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必要性试论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必要性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世界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充斥着各种不平等关系,使得一些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其主权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为了保证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降低国际经济贸易的不公平因素,世界各国应加大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应用,为建设和谐的国际经济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公平互利原则概述(一)公平互利原则基本概念。
公平互利原则指的是依照国际法律,不同实力的国家在国际经济上的地位保持一致。
所有成员国作为国际组织中的一员,都平等地享有经济决策权力,履行国际义务。
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不同国家有权制定并严格执行国际经济法律,同等享受经济效益。
真正含义的公平互利,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实际行动中。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之间要做到共利互存,不为私人利益故意损害他人经济效益。
国际经济运行以公平互利为基本思想,是国际组织维护国际经济市场秩序的直接价值观体现。
(二)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是帮助不同国家正确运用国际经济法律法规,明确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依据,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应;二是对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不平等贸易进行调节,通过法律的作用改变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贸易现象。
帮助发展中国家树立平等互利意识,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平等发展。
(三)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保证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国家之间建立起平等交易的思想概念。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公平互利原则对于保证国际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国家之间进行平等友好的经济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增加,标示着国际经济法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不同國家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只有充分保证经济往来的公平互利,才能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经久不衰,国家之间互利共赢。
在平等互利的发展模式中,国际经济才能完成健康可持续长久发展,这种公平互利行为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具有更明显的现实意义。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并且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歧视性对待。
具体来说,公平互利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等待遇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给予其他国家相同的待遇,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对待。
2. 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各国应该采取相互尊重的态度,实行互惠原则,达到双方都受益、相互合作的目的。
3. 公正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遵守公正原则,持平和公正地处理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纠纷。
4. 合作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树立合作的精神,积极寻求合作机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各国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应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促进综合性、可持续性和均衡性的共同发展。
经济法实质公平观及其实现

法 的价值 , 在 国 内外 是 个 历 久 弥新 的话 题 , 美
作为社会本位法的经济法民商法所固有的理念决定其是实现形式公平的所追求的公平是相对公平强调个体之间的实主要法律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际差异反映在法律上主张在平等人格条件下充本法律制度而对于实质公平的实现则作用极为有分考虑个体个人禀赋和初始要素的差异有差别地限
2 0 1 3年 第 5期 ( 总第 3 5会 发 展 与 满 足 个 人 需要 ,经 济 法 实质 公 平 观 应 运 而 生 ,与 传 统 的 公 平 观 相 比 ,经 济
法 所 追 求 的 公 平 是 相 对 的公 平 、 整 体 的 公 平 、长 远 的 公 平 。权 利 义 务 的 倾 斜 性 配 置 和 宏 观 调 控 是 实现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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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c h o o l o f L a w, S i c h u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C h e n g d u , 6 1 0 2 0 7 , C h i n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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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质公平

经济法实质公平经济法实质公平经济法实质公平摘要目前对修改《个人所税法》的讨论日益热烈,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对经济公平的探讨也不断的加深。
特别是日前提交人大讨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系列制度更是引发对经济实质公平的争论。
就个税征收而言,实现经济实质公平需要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支撑和大量相关制度的共同协调。
关键词形式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基本理念差异原则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关系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代起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对公平的探索,柏拉图的哲学不仅是正义之学,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公平之学。
自此以降,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学术流派都开始不断地认识何为公平。
可以说,公平是实现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豍经济公平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类所应当自然拥有的经济权利无法经过实证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然权利,那么整个经济法的存在都将被持续的受到质疑,一切所谓的经济权利也只能是无保障的虚幻之物罢了。
我们需要借助范畴这个工具去构建、理解与论证经济权利。
经济法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学界乃至经济立法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就是经济权利,特有基本范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与国家干预权。
我们在谈论经济平等权时就不得不注意经济公平权,可以说,经济平等权与经济公平权是一对共生而不可分割的权利。
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与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来看,二者都应当属于经济法基本范畴。
对经济法范畴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注意经济法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为何,而相对于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通过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经济法的特色在于以不平等求得实质公平,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实现结果公平。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作者:王家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公平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公平价值有自身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和内容的论述,以及对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比较,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公平价值;民法公平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市场经济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组成的,所以传统上其由民商法调整自不待言。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化不断加强,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其公平价值的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实际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其独特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2.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形式公平,是经济法所要产生的首要效果。
形式公平是其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
而其真正想达到是实际公平。
[2]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3.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主要内涵有三方面:第一,人类与自然友好相处;第二,人在发展的同时不影响到下一代;第三,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离不开环境。
[3]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价值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民商法实质上抽象的,理论的,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就是机会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
举例说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

举例说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包括:
1.合法性: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合理性: 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3.效率: 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4.公平性: 是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
5.公信度: 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
6.社会责任性: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
例如,对于一家公司的业务活动,可以评估它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性(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效率(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公平性(是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公信度(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社会责任性(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
对于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行为来说,评价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
1.对于一家银行来说,可以评估它的风险管理能力、资
本充足率、放贷能力等。
2.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可以评估它的财务状况、盈
利能力、管理水平等。
3.对于一家电商公司来说,可以评估它的用户体验、物
流服务、售后服务等。
4.对于一家工业企业来说,可以评估它的生产能力、环
境保护能力、安全管理能力等。
总之,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是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的,并且会因为评估者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简述经济法的公平观

简述经济法的公平观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无论他们是财富、权力、社会地位或政治权力等方面的不同。
经济法的公平观认为每个人都有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并且应该受到应有的正当的对待,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公平的持衡。
因此,经济法不仅仅讨论财物或经济方面的公平,而且它也包括人们在经济上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例如,经济法关注经济不平等问题,以及政治参与的公平性,而不只是个人在经济上的公平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公平观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促进尊重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状况,消除不平等现象;
二是努力保证政治和经济上的公平,使政治参与者和可能受益者能够实现公平的权利;
三是确保财务状况的公平,不只是个人,而且也要保障整个国家的财务状况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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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公平观充分地体现在民法中,它追求起点的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公牛。
由于经济、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公平观的嬗变体现在经济法中,它注重结果的公平上,是一种实质的公平。
关键字:经济法结果公平实质公平公平,即公正、正义。
自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思想家们从未停止过对公平讨论,至今仍聚讼不己,莫衷一是。
尽管如此,公平在古往今来的一切道德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还是从未动摇过。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公平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平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始,西方伦理学传统不但关注个人的道德完整,而且关注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化。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公正论》一书中就明确提出:“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自他以后,西方学术界在关于公平理论的激烈论辩中,“公平”一词几乎被用以专指“社会公平”。
我们谈的公平,其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它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其中经济公平是基础,社会公平有赖于经济公平的实现而得以实现。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平。
而法和公平的历史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平观。
[2]传统的民商法体现传统的公平观,它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其公平体系,给每个民事主体以平等的权利,赋予他们以获取收入或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3]即机会均等所体现的公平;它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只要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全都按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进行竞争,尽管结果有差异,起点相同就是公平的,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3]这是一种静态的公平。
这种公平观是“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的体现,适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牛等的这一需要,有效地激励了人们积极进取,参与自由竞争,创造社会财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果真能做到“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事实上,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理位置不同,天然禀赋有差异,所取得的知识、掌握的技能不一致,“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条起跑线也很难称之为公平的起跑线”。
[4]思想家和法学家已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纪末开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一的平等性已逐渐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
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出现了不平等关系,经济实力上的强者往往在契约、司法过程中也成为强者。
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化与对立为例: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生产者已不再是手工业者也不是小作坊主,而是现代化的大企业、大公司。
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处于显著优越的地位;又由于科技的发展,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商品的质量,不得不完全依赖生产者。
因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事实上已经很难在平等条件下进行交易活动。
[5]由上述可见,起点公平已遭到破坏。
因此十九世纪以来的公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逐渐被人们认可。
这种限制不仅适用于一个人的自由对另一个人的同等自由造成损害的场合,而且法理上趋向于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依据。
自由的滥用对社会会造成危害,如果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6]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而垄断将限制大多数人的经济自由,必将造成事实上的刁;公平。
因而追求公平就不得不对个人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
其次,自由在公平观念中的主导地位也为平等所代替。
[7]所有这些公平观念的更新与拓展,都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变化。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到,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公平、社会公平。
传统民商法以机会均等求公平,无力平衡经济主体之间的个别差异,尤其是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实际差异,致使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公平体系无异于纸上谈兵。
,[8]又由于传统的民商法是以社会个体的自由为核心,因而,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成了经济上占优势地位一方压制劣势一方的绝对借口。
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市场经济社会,竞争必然会带来优胜劣汰,而这一轮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轮竞争的起始条件。
这种结果和条件的循环复势必导致收入或财富分配上的马太效应。
“这种分配差距固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所必需,但无论从经济效率还是社会安定上看,它都有一个可容忍的限度。
”[9]而传统的民商法的公平观是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为主要内容,以个体自由为核心的,它对市场竞争的结果不公视而不见,对分配不公无能为力,甚至对起点公平的维护也显得力不从心。
民商法虽然动摇了它的三大基本原则,仍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平价值的现代追求。
现代市场经济中,追求公平同样是市场主体的天性,是产生巨大激励之精神保障。
“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的公平观载于民商法中,结果公平为公法所敬仰,经济法则集中体现了二者的良性互动。
”[10]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经济法独具品格,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其公平体系。
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基础上,赋予不同的主体以相对特权。
“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经济法的公平观蕴含着一种理念,即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度差距或财产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度差距不能被一概地看成是不公牛的。
但是,收入、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则不能被视为公平的,而应视为不公平的一种反映,当这种差距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消除这种过分的差距。
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取向中,在认同分配差距在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
经济法通过保障政府对过分差距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果公平,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
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中的税法和社会保障法。
税法规定累进所得税、累进财产税、遗产税等,使得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公民则不纳税。
正是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来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达到结果公平,[8]实现经济公平。
社会保障法则采取一系列保护性规定和措施,帮助人们渡过由于失业、年老、生病、伤亡、生育等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其保护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力图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
不得不承认的是,经济法并不是以结果公平来排斥起点公平。
对起点公平,经济法同样加以维护和保障,正如一个人对于自己左眼和右眼的关爱。
众所周知,收入、分配的过分差距有一部分来自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但较多部分则来自与机会不均等条件下的竞争。
因此,经济法在把机会不均等视同为不公平时,反对收入、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反对机会不均等条件下的竞争。
传统民商法虽然修正了三大基本原则,它的公平观仍然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垄断程度越来越深,其范围从销售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
日渐增多的私人垄断组织采用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交易方式,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经济公平的社会公正。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规范公平、自由之竞争秩序,纠正被破坏的起点公牛,维护机会均等的具体体现,有突出的扶弱抑强的功能。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组织的遏制,对竞争行为的规范,使得弱小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并获得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机会,从而在垄断组织与弱小市场主体间实现机会均等,达到对起点公平的修复。
由于市场竞争条件的连续性,上一轮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就是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
因此,经济法对结果公平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会均等和起点公正,从而达到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良性互动。
可见经济法的公平是从起点到终点的公平,是动态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经济法并没有把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推向极点。
而是通过恰当的政府干预措施,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公平。
因为贫富悬殊可能导致金钱对社会的操纵和对个人权利的收买,从而破坏权利平等,危及社会公平,经济法通过政府调控机制,把必然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适度范围内,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
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
另外,对于公共物品生产行业,由于它们盈利小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经济法则赋予他们以特殊主体地位,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这些行业进行扶植和鼓励,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的直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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