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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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念]关于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

[经济法,理念]关于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

关于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以人为本是指在处理问题时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落到人自身上来,应当对人的价值与意义给以肯定。

在当前,将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倡导精神,更是与经济法自身的基本理念相契合。

与民法不同,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所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维护,同时兼顾社会各方的经济利益公平。

换言之,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综合平衡。

一、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指导理念,对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具体来讲,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为以下几点:(一)公平发展理念相较于形式而言,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更加看重的是结果上、实质上的公平。

一方面,经济法强调公平竞争。

为了更好地解决单纯市场调节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市场失灵现象,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强调将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进行结合,从而实现良好的公平现象。

另一方面,经济法看重诚信规范。

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的发生,保证消费者与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进行调节,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诚信与规范。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是指对特定区域的需要不能危害其他区域的需求能力,当代人的需要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整个法律体系应当共同承担的历史使命。

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法强调顺应生态发展、社会公益与社会责任。

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法注重引导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

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通过规定对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相关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达到节能换环保、实现集约型经济发展的目的。

2. 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区域平衡。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间资源分布和资源运用各有差异,因而经济发展存在着东、中、西部差异较大的现象。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由竞争:经济法主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竞争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广告等方面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 维护市场稳定: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预防和打击市场操纵、垄断行为和经济犯罪,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建立法治框架:经济法强调建立法制化的经济管理体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公正和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本文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而且,经济法在对这些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特有的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即经济法如何在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揭示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这些理念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机制和原则实现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还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法的实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以及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上。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

公平是任何法律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但在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往往与效率的追求产生冲突。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与所有的概念定义具有相同的性质,有其研究领域独特的特征,受到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所有的理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这就是理念客观性的表现。

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也就会有所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经济法的理念又会有所变化。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需要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理念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理念所涉及的对象主体的因素会对理念有所影响,即可以解释为社会背景相同的条件下,某一对象主体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理念也会有所差异,表现出一定的地理区域性差异和时间差异。

经济的理念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消费者利益权利的维护,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本,在经济市场,消费者是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对象主体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这才符合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

它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与需求,它强调的是在解决各种经济冲突与纠纷时用达成共识的方法来解决。

第二,标志要素是平衡协调。

中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部维持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衡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经济法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注重对消费者有效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平衡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关系。

同时,还要协调消费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推动历史进步。

第三,经济法是以责任和义务作为主要约束力。

在经济关系中,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以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和谐负责,遵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建立友好、诚信、和谐的经济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强制性约束力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理念体系由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所组成,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文化本质。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理念

广义的“法的理念”包括了人们对法的精神、宗旨、任务等的主观认知以及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它们都是法的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

广义的“法的理念”表示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实证法律的因素。

这种因素的载体成为一些观念或具体化成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往往体现为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等进行的理性判断。

狭义的部门法的理念则专指部门法的基石范畴,即反映本部门法独特本质属性的本位观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

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

正是介于此原因,经济法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具有法制基础与现实意义的。

编辑本段一、我国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发展现状及定义(一)研究发展这的确一个值人深省的学术研究推进过程,作为法律最上位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法律的制定及经济法学的探索中,经济法理念却是最晚进行析解的对象。

众所周知,理念研究的“空场”并非研究水平的问题,而是由于经济法承受了比其它法律部门更多的拒绝与打击,经济法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一直就似体制娇嫩的小孩,多次险些夭[1]折。

然而,正是由于这些挫折,经济法学者们深刻自省并迅速成长,决不选择离开,而是更加执著地进入,从而使得现如今经济法理念探知的领域生机一片。

(二)发展现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及运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学者们坚持着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精神,这种精神的把握,并没有否认对传统理念观的秉承,认定经济法理念的历史性特色,是一种获具时代意识的扬弃。

检视经济法理念的学说,许多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新兴观点出现,皆力图揭示经济法理念之内在奥义;同时,在学者们的各种著论中,我们也看到了植入当今社会改革中的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正义等理念。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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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又极其重要的部门法。

而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支撑。

长期以来,经济法理念研究处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

因此,对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调整和丰富,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概述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旨在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学习深度,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引言“理念”属于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系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

法律理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理念的体现。

法律理念虽然不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但它却体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明显差异。

因此,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意义,而且对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从而称托出研究的重点。

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

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

对此,学者们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

甘强①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

本文着重通过对经济法理念同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认知经济法理念,意图从对比中辨识经济法独特理念,并加深对其理论学习深度。

二、经济法理念概述经济法理念是一种包含多种观念形态的法理念,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定性。

同经济法观念一样,经济法理念是一定历史时期产物,与一定社会经济相联系,是一种动态思想范畴。

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认知活动以及行为模式等均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受一定的经济法理念影响。

同时不同经济环境下的经济法观念赋予经济法理念不同内容,并影响经济法的调整和完善。

可以说,经济法理念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法观念。

经济法理念同时也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和追求,是人们在认知经济法现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应然状态和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

它是对经济法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民商法律相继出台,法学家和学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始加深对经济法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理论亦逐渐发展起来。

但是,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经济法理念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

例如,“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豎;“经济法的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经济法的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等。

然而经过多年探索,有些理念已初具共识,如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民主理念、实质公平理念、政府适度干预理念等。

1、社会本位理念在利益取向上,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经济价值上,经济法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社会价值上,经济法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二次分配解决行业、地区发展的平衡问题。

但是有一点必须加以明确:我们所说的社会整体利益理念,并不否认个人对自己利益的正当、适度的追求。

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利益首先是由个人所创造的,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

但个人对利益的追逐不能阻碍别人对利益的获取,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能牺牲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也不能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这就表明经济法始终贯彻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并非简单的保障个人利益,经济法本位理念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奉行社会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

2、实质公平理念公平是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最高目标。

公平不仅是社会政治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更是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

因此,公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应有理念。

同时,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等价交换原则的实现。

作为经济法理念的公平应该是经济活动中机会的均等、经济规则和收入分配的公正。

经济法是以现实中人们的不平等为基础,要求社会资源根据人们的具体需要进行具体分配,对不同情况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国家实行直接干预,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而对于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救济,以实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更高层次上的平等。

这就是法学和经济学中所说的结果平等和垂直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

3、政府适度干预理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的“市场失灵”时期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脱颖而出后,政府的过渡干预造成的“政府失灵”场面。

由此可知,政府干预是有必要的,但也不宜干预过多。

更深层次上讲,经济法的本质在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干预都需要理由,都需要有法律上和非法律上的依据,无缘无故的干预或者依据不当的干预都是有害的。

经济法上的干预应该是一种适度的干预。

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公权对市场及其主体的干预要有限度,要考虑公权的能力以及市场的需求等。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适度干预理念对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多年的实践表明,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也必须有一个界限。

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之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可能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

三、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1、利益关系对比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定的社会关系总会以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

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利益关系被严格区分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两大领域,分别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调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内,作为以全体国民为主体的社会利益关系,要么附属于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范畴之内,要么被认为是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自动得到实现的。

但是,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利益经常面临来自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侵占和剥夺的严峻形势之下,以维护社会民众的公共利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越来越具有了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民商法满足着市场经济的要素构成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诉求;行政法则担负着架构政府、控制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和保障政府运转高效的重要法律职责。

两者一公一私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得以有效有序运转的两大法制基础。

ix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行政法作为国家行政权力配置及行使不当时予以救济的法律,立足点是国家,基本特征是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主要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其侧重点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即以国家利益为本位。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传统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现象,诸如不正当竞争、垄断、不公平分配、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便产生了经济法。

追求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所在,它的出发点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2、对比中凸显实质公平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

前者主要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

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

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竞争起点不公平的功能。

要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要求,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

市场不承认任何超越市场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和“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

x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至关重要。

但这种公平只是形式层面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市场竞争中影响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所决定的。

该资源包括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非合理性的因素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差异就应该属于非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的差异,对于这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倾斜保护弱者理念等都是矫正的制度体现。

综上所述,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经济法保障实质公平。

3、经济适度干预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力图在市场中恢复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政府投资,提供市场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运用计划法提供有效信息,以弥补市场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经营者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以改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用税法、金融法及其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引导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力图使市场在微观和宏观上都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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