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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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作者:席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部典型的现代法,从其产生之日就蕴藏了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经济法理念应当包括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人们通过对这些理念的认识和实践,来推动经济法的日臻完善。

【关键词】理念;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可持续发展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在理解经济法的理念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理念和什么是法的理念。

“理念”一词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当时是在哲学意义上使用。

到十八九世纪,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把“理念”与法联系起来,黑格尔首次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术语[1]。

他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2]。

在我国,目前可考的较早论及法律理念的是台湾法学家史尚宽,而后又有一些内地学者予以关注。

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史尚宽先生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从内涵上予以区分。

他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

前者为存在之问题,后者为价值之问题[3]。

李昌麒教授认为可以把法律理念表述为:“它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一言以蔽之,法律理念涵盖了法律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方法等多个要素”[4]。

对法的理念有所了解以后,我们来看什么是经济法的理念。

法学界目前对什么是法律理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对经济法理念也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何文龙在《经济法法理念简论》中提出,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

董延林在《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中写到,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各种理性认识。

史际春在《经济法的理念》一文中认为,作为经济法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理性的基本认识和追求。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由竞争:经济法主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竞争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广告等方面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 维护市场稳定: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预防和打击市场操纵、垄断行为和经济犯罪,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建立法治框架:经济法强调建立法制化的经济管理体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公正和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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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发展理念的探析——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经济法发展理念的探析——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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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号 :090 9 (090 .8. 1 10 .522 0)537O
的实现 都要以地球环境资源为基础 , 因此 , 人类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 上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 而且还涉及 到环境生态系统, 利益平衡 将“ 论” 为其基本的发展理念 , 作 就是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 的最佳协调 , 并找 出调整复杂利益的理性规则, 最符合人性和社会 对 进步要求的环境利益给予恰当的制度 安排 , 其所追求的利益不仅要考 虑 当代人的经济利益, 而且要考 虑到后代 人的经济利益 ; 不仅要 考虑 地区、 国家 的经济利益 , 而且要考虑到全球的共同利益 , 最终从根本上 实现 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 局部利益和共 同利益 的有机 结合 。0 协调发展理念是从另一个角度“ 对利益平衡论” 的诠释, 是指为了 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 协调, 将经济建设、 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 城 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 同 步发展, 达到经济效益 、 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的统一。 协调发展是可持 续发展的基础 , 生态 学原理 告诉我们 , 只有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物质和
能 量 的 平 衡 , 持 生 物 圈循 环 能 持 续 不 断 , 类 才 能继 续 载 地 球 上 生 保 人
理 念 ,就 一 般 意 义 上 说 人 们 普 遍 把 理 念 归 结 为 思 维 中 对 某 一 对
象、 一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及 其适用 的 最高原理, 构成经济法 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质。 任何理念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经济法所追求 的理念同样 也
相 协调 , 统一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该原则准确抓住 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 就是环 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 的协调发展 , 坚持人与 自然之间的和谐麸 处、 平衡的稳定发展。其基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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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

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

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

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

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

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

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

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

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

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

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

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

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

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

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

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

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

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

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

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

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

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

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兴法律现象,以这样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障经济运行的持续、公平、快速发展,而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可以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立足点比传统法律更广、更宽、更远,其体现出来的发展理念也属于一种新型的、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发展理念。

二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

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

而实现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

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

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必将发生深远的拓展。

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至少包涵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一)生态持续发展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始形成时期的基本内涵,其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由此,学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后者出于对自身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盲目追求,对社会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的破坏已危及可持续发展,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

在当代经济立法中,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的假设。

(二)人力持续发展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信息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人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准确地说是人的智力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商法对人格、私权的抽象尊重与形式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一环。

以现代企业为例,在物质资源、活劳动同等条件下,管理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为本”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体现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其也应该成为法律倾向选择的价值。

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与延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格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三)产业持续发展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观还存在着特殊的产业背景。

中国农业有几千年发展历史,至今仍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工业经济历经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正处于增长期。

在世纪之交,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又使知识产业化成为大势所趋,从而形成了中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与其相伴生,也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文明观、发展观。

在这种特殊国情背景下,产业的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当然,我们所说的协调并非平均、均衡发展,而是发挥各自优势,以培育新兴产业,巩固基础产业为主轴,使各个产业之间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具体而言,知识经济虽以知识、信息为支撑,但其亦应建立于扎实的旧经济(农业、工业)基础之上,才能避免其发展的虚拟化、泡沫化;而旧经济也必须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借助知识经济的信息载体加速发展自身。

综观我国现存法律制度,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较丰富,但巩固、扶持农业基础产业和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则明显缺乏。

经济法以持续发展为自身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应做出以下努力:1.加强农业部门法的研究与立法进程,尤其在农业生产、流通、科教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紧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

2.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时、适度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在市场进入方面,放宽进入口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在市场规制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研究其竞争规律,制定适合其产生发展规律的竞争法律制度,以确保其正当、适度、有效竞争,培育健康的市场理念。

3.总体把握合理产业结构比例,改变产业结构的纯经济观念,从法治角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维护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再次,要将已稳定和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动和操作。

三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其内涵却随时代发展而衍变。

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它同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导源于生产和交换的需要。

最初意义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制度结果。

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的、实质的层面。

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的、实质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宪法维护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与弘扬。

在民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公平理念体现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观及其制度表现,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成本。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静态性、外部性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把握的欠缺。

经济法并非否认上述公平观,而是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内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其为人类发展观注入了新理念与新思维。

(一)地区发展公平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的阻碍。

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问题在中国显露得尤为突出。

由于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力水平差异,产生了地区之间相对明显的贫富差距。

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由于良好的地理条件以及政策倾斜,近年来发展很快,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地区,虽有丰富的资源,但是地理位置闭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整个国民经济由于内需不足,发展后劲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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