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原则——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
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经济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效率原则——经济活动应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市场调节原则——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监督和引导市场行为来调节市场。
六、社会责任原则——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法治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以“新国家主义”对抗“新自由主义”的竞争武器

展 的经济法保 障,以求对破解这一重大 问题 的方法
论选择有所裨益 。
一
、
“ 国 家主义 ”与 “ 自由主义 ” 新 新
统治( 社会可持 续稳定、政 局可持续巩固) 延续到今
天( 这也是马克思没有想到的) 。
的竞争
“ 自由主义”是由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 , 新
为了弥补我 国社会生产力发展 的不足 ,经过一 段时间的摸索 ,邓小平提出了 “ 发展才是硬道理” 和实行改革开放 的战略,改革开放从本质上说就是
V0 . . 1 7 NO 2 Ap . 2 0 r 06
试 论 统 筹 国 民 经 济 和 谐 发 展 的 经 济 法 保 障
— —
以“ 新国家主义” 对抗 “ 自由主义” 新 的竞争武器
姜 剑 峰 ,陈 乃 新
( 大学 法 学院 ,湖南 湘潭 湘潭 4 10) 115
摘
要: 从对 “ 新国家主义” 抗争 “ 新自由主义”的分析入手, 探讨了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问题。
出来 的一个理论。该理论并没有全盘否定 “ 国家干
预主义” ,它主张在市场效力不能到达的地方,政
府必须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经济功能 ,更主张为 治理 “ 滞胀”必须推进全球经济 自由化。这种理论 反映了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的需要 ,是资本主 义从国家垄断走 向国际垄断的思想基础 ,它吹响了
和利润 , 要搞 “ 自由主义”。 国要走 自己的路, 新 我
就应 当搞 “ 国家主义” 。 新 “ 国家主义”有别于 “ 新 旧国家主义”,即封 建的和官僚资本的国家主义 。 “ 旧国家主义”主要 是强调 国家直接干预经济 和允许人们直接 凭财产 权获利。而 “ 国家主义”以法律来推动全社会一 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介入经济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旨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保障就业。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就业和社会福利。
3、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4、经济法的作用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是相对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而言的。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制裁性法律。
而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等问题进行干预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经济法就是政府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可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念。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经济法基础理论精选全文

4、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 “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 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 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 构的变化
民商法:个人本位 绝对保障公民个人 权利 强调主体资格的平等
经济法:社会本位 社会整体利益的尊 重 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保障经济公平 社会分配的公平
区别点: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的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用综合的,即导向、协商、命令、服从; ——民法采用的为单一的协商办法。
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 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 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
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
经济法的体系 基础理论
经济法
各部门法
概念 调整对象、方法
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组织 市场运行管理
宏观经济调控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1、理解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2、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理解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内容。要求理解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重点 是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
其次是权力的渗入。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 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 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 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 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 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 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 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 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 响政治生活。
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

以基本部门法及其理论否定经济法 固守传统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尤其是民法于行政法的分野,至多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承认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等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无论如何不认为经济法是法律部门或独立法律部门,以免从根本上打乱现有法的体系及其部门划分格局。
3将经济法等同于商法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消灭了商法及其概念,又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于是就在经济法的名义下复归传统商法,这是前南经济法及其概念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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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则主张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
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
机能说
着眼于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柏姆 赫梅尔勒 林克
赫梅尔勒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斯图契卡称,买卖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
战前经济法理论 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它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公民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
战后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理论
鲁氏认为,经济法是法社会学来考察整个经济生活的产物,通过对法的经济内容的考察,可以区分出私的经济法和公共暨国家的经济法,二者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对立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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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之法说
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区分为“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
韦斯特霍夫,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
经济宪法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根本看法,规定契约自由和工商业自由、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和程度、市场主题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程度和法律对这种积极性的保护,它体现在联邦基本法、民法和商法等之中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论经济法的宗旨
论经济法的宗旨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2)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2)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2)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3)(一)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3)(二)从伦理学角度来讲 (4)(三)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4)(四)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4)(五)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5)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一)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5)(二)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 (6)参考文献……………………………………………论文摘要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
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
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前言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
(1)假冒她人得注册商标(1分)(2)侵犯知名商品得特有权(2分)(3)名称混同(1分)(4)虚假表示(1分)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1分)(2)主观方面——故意,目得在于排挤竞争对手(1分)(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得行为(0、5分)(4)侵犯得客体——社会正常得竞争秩序(0、5分)低价倾销行为得例外情形: (每点0、5分)(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得商品或者其她积压得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得主要内容。
(1)特定得部门与行业(2)法律特许得具有垄断性质得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得行为(4)特定时期与情况下得垄断与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得公益行为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得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5、简述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得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得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得包装必须符合相应得要求(1分)(4)生产者得其她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得危险.(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2分)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得严格责任得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得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经济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契约自由之确立——经济自由主义之兴起契约自由与法人格的确立、私的所有权的绝对性相并列,被称为近代私法的基本原理。
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是近代法上的事情,论其原因,首先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有限,国家只起“守夜人”的作用,对于经济活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这种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便是“契约自由”原则。
这一时期的契约自由,是用以保护经济主体的活动自由的,其作用具体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反封建的作用,它对于废止土地的封建负担、打破对于经济活动施加的身份的、封建的、职能团体的束缚,即从身份到契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防范政治国家的作用,主张抑制国家以“正义”的名义随意介入经济活动。
这样,通过确保经济主体的合同自由,来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并通过自由的竞争实现经济的繁荣。
二、契约自由之异化——垄断行为之产生契约自由带来的是市场的自由竞争,但是尽管市场竞争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但它也是利弊互现的。
通过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市场确认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给予优胜者享有更多资源的机会,使优胜者得以利用其质量、技术、价格等方面效率更高的优势,发挥资源最大化的效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到了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在市场份额得到扩大、市场支配地位得到提高后,其中部分优胜者在与实力相差悬殊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再愿意受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交易规则的制约,而是试图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取远高于平均利润率以上的利润,挤压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也就是垄断行为的产生。
在不完全竞争即垄断的市场结构中,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仅仅通过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局部或整个相关市场中限制或排除竞争,或者排除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就可以获取比完全竞争市场中更高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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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内容提要:
自由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也在于追求一种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干预和协调扩大和保护自
由。在经济法的实行过程中,应该以经济自由的价值理念为导向,通过权利和义
务的配置,来确认和恢复“市场秩序”,而不是创造一种“有秩序的市场。”
关键词:
经济自由/经济法/市场秩序
“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美国国父林肯曾不无感慨的
说。的确,作为人类最伟大词汇之一的自由,由于其丰富的内涵,决定了人们可
以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它,透视它。总体说来,人类的思想大师们
对自由的诠释大体可以归结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其次则是社
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
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也即政治法律上的自由,是以对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理解
为前提的(它必须以哲学自由为其根基)。应该看到,从认识论意义上来阐释的
自由,与社会领域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尽管二者有着密
切的联系,但却不能互相混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一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以及经济自由。在哈耶克看来,在诸等自由之中,经济
自由是最重要的,是其他自由兴起的前提。作为“市场自由之法”的经济法其法
益和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经济自由,从而为维护和实现社会领域其它自由奠定经
济基础。
一、经济自由主义的界说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真正的起点,同时也是从近代开始至今为止在
西方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潮1,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在社
会领域的各角落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其中经济自由主义的产生也即自由主义思潮
在经济领域作用的结果。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在欧洲的兴盛又赋予了自由主义
更多迷人的色彩和强大的生命力。
从经济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来看,经济自由主义经历了两个鼎盛发展时期,
即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和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古典政治经济时期是在18世纪
重商主义衰落后,作为欧洲国家的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意识而继起。它的杰出代
表人物是英国的亚当-斯密。斯密反对任何限制经济自由的理论和政策。他认为,
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
导下,即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各人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选择,自然
而然地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因此,他反对限制经济自由的重商注意政策
和封建制度,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只起“守夜人”的作用。这种自由放任的思想
和主张,对当时正处于由工厂手工业开始向大机器工业过渡的英国资本主义来
说,无疑是一种积极和进步的因素。但是,随着历史推进,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
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逐渐暴露,自由主义思潮受到了马
克思主义、凯恩斯主义、社会改良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等思潮和理论的强烈批判。
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由于自身理论上的困境而不能为资本主
义的发展提供新的智性支撑,因此不得不让位于以“新古典复兴”为旗号的新自
由主义。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也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旧时期向新经济自由主
义时期迈进。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经济自由主义以反对国家干预主义,主
张给私人经济以充分自由为主要其主要宗旨。作为新经济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
克所追求的经济学目标则是:私有制条件下的自由市场经济,实现货币的非国家
化和机会平等。他认为,一个美好的社会必须是尊重并保存自由市场的社会。实
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是摆脱一切思想束缚,摈弃一切偶像崇拜,包括对旧的偶
像和新的权威的“忠诚”,由人们自己的价值判断准则来支配个人的行为,而这
种价值判断的准则应当是“个人的自由高于一切”。
通过对经济自由主义历史脉络的一个简单梳理,笔者以为作为一种时限性概
念存在的经济自由应该包括四个主要内容:第一、公私益协调性。在经济行为中,
利己是主要的动力,但为了利己人们不得不同时利他,因此在经济行为中,私人
利益与公共利益得以耦合。第二、市场的自动调节性。在一个完全竞争的自由市
场中,市场的各要素和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能够自行运转,自我调适。无须任何市
场外力,例如政府法律加以干预。第三、生产的合理性,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
自由市场中,交换双方力量的竞争终会达到一个平衡,体现为一个平衡的价格。
第四、秩序的内生性。经济自由主义者们认为时常秩序不是一种理性建构的产物,
它的形成是市场要因在“看不见的手”指挥下协作进化而形成的。2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法基本功能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由政府与市场的二元互动的基本经济格局所决定的。从
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上看,经济法的产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都是以
市场为主体,以国家间接干预为辅助的“混合经济”,纯粹的市场经济或纯粹的
计划经济,姑且不论是否在事实上真正存在过,即便存在过,那也是历史了。今
天,除了经济制度上还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外,在“经济运行方式上”
已无姓资姓社之分,都表现了一种“市场”与“国家”相混合的经济模式。这种
现代经济,必然要求一种完全不同于配合市场自发调节的法律—民商法的另一异
质法律。这种法律调整政府在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法律
最早在德国被称为“经济法”,以后为西方世界所普遍接受。经济法从诞生之日
起便以恢复市场秩序,进行必要的社会协调性为己任。它的基本功能是经济法的
基本功能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3。这种基本功能在操作层面,就表现
为恢复秩序和重建市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运作以行政权的启动为必要前
提。行政权在多大的程度上进入市场,用何种方式启动行政权,以及经济法按什
么理路来重构市场秩序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自身的
独立价值和存在理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经济法作为经济自由之法,市场自由
之法,它在解决以上问题时必然要以经济自由为依归,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
自由的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
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4。新经济自由主义在看待市场秩序时认为
“市场是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其目的在追逐他们各自的不
论哪一种目的。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
市场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一个分配结果的模式,它不
是任何人选择的,但是它可以合适地归类为能反映参加者的价值最大化的秩序。”
5即在完备的市场过程中,可以内生一种自发的市场秩序。而这种自发秩序本身
就是一种价值最大化的秩序。因此经济法在调整范围和基本功能定位上,应限定
在一种为重塑或修复完备市场过程的法律活动中,即便不能使国家与市场因素的
调适达到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也要无限的驱近于它。这样才能使经济法内生于
客观的市场规律。而不是服从于一种处于外在于市场规律的其他政治性理性建
构。
三、结语
作为制度安排的经济法,其目标只能是让市场充分地释放能量和价值,而不
是把经济法本身作为一种市场理想蓝图式的唯理性制度建构去限制乃至取消自
由市场的作用;只能是去整合国家与市场因素使其接近完全竞争,从而去促成和
保护一种内生的自发市场秩序的形成,而不是去建立所谓的“有秩序的市场”。
因为这正如哈耶克对“竞争秩序”与“有秩序的竞争”所作的区分,“竞争秩序”
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而所谓“有秩序的竞争”的目的几乎总是限制竞争的效
力。6
注释:
1,高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3,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1
页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5,[英]布坝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
第88页。
6,[英]F-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年版,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