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宗旨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张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法宗旨的含义和基本位阶,以及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和方法。
在此基础上比较了当前学术界对经济法宗旨的几种观点,批判了各种认识的利弊得失,并从不同层次的调整角度归纳出经济法的宗旨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努力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中,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市场经济;两个失灵;社会利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内涵的核心,作为经济法调整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理论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从而打通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脉络。
因此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说明(一)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探寻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
《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宗旨”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宗旨的最基本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
宗旨带有根本之意,是需要效法或遵从的根本性意旨。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从“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来理解“宗旨”一词。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或意图。
(二)经济法宗旨的位阶法的宗旨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联系密切,为了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厘清经济法宗旨的位阶,也就是厘清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一般法理上说,法的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价值之下,而在原则之上。
经济法的宗旨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宗旨名词解释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手段,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宗旨进行深入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学科。
一、平衡各方利益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之一是平衡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他们的利益往往是相互关联的。
经济法通过制定适用于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法规,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也限制各方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例如,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防止市场中存在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规定并实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二、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之二是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旨在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安全的环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例如,公司法是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其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公司的组织、运营和发展。
公司法通过设立公司的法定程序和责任范围,规定公司的权益关系和负责制等规则,为企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建立了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之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无法与企业进行对等的谈判,容易受到不公平交易和虚假广告的侵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经济法中的关键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对企业的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等不正当行为给予了处罚和纠正措施。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 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
♥ 金泽良雄
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 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 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 来对经济进行社会协调的法。
经济法宗旨
经济法宗旨的概念 1.概念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
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宗旨与价值、原则的关系 宗旨在价值之下,原则之上。价值最为抽象,宗旨须
体现价值,原则体现宗旨并再现价值。 由于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因而
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联系十分密切,可以说,经济法的宗 旨是经济法的主观价值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的 实现依赖于经济法的功用的发挥,因此宗旨与客观价值亦 有密切旨”词条的解 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 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由此可见, 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 的或意图”。
♥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 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法 的宗旨,也就是指法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在调 整社会关系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意图。
经济法宗旨的界定
1.调整目标 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 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 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 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2.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 在横向上,经济法的宗旨分为两方面:经济目标和社会 目标。前者是经济法调整欲产生的直接效应,后者是间接效 应。比如,财政法、金融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不仅要实 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而 且还要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目标。市场规制法也 是如此,不仅要保障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从而形成良好 的市场秩序的经济目标,而且也有保障消费者利益、基本人 权,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目标的考虑。当然,经济性是主要 特征。
经济法的宗旨的概念

经济法的宗旨的概念经济法的宗旨概念定义: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法律框架。
其宗旨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公平正义。
相关概念:1.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的宗旨在于通过法律规定来引导和限制经济活动,确保经济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保护经济秩序:经济法针对不法行为和违法经济活动进行规制,预防和处理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正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宗旨还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鼓励投资、创业和创新,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4.维护经济公平正义:经济法追求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保护弱势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维护全社会的正当利益。
相关内容: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在众多法律中,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国家能够在经济领域实施管理、监督和服务,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宗旨在于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法律的规制和保护,可以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各国纷纷加强对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打造公正、透明、稳定的法制环境,为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同时,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得到了提高,经济法的宗旨被更多人所认同和遵守。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宗旨包括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公平正义。
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国家能够在经济领域发挥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为经济主体提供保障,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来引导和限制经济活动,确保经济主体依法经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包括合同订立与履行、公司设立与管理、金融交易与监管等方面,确保经济活动在合法、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

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经济法的本质、根本任务及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经济法基本精神最凝练的表达。
对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准确把握,是科学认识经济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本位”法,其产生根植于国家对经济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效果与公正、经济民主与集中达到统一。
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不足”应运而生的。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社会经济的运行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平衡。
因而各国均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与此相适应,民法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但是,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纷纷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由的“夜警”角色,主动管理社会经济运行,国家的职能随之扩大,以“国家之手”全面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
为此,各国也制定了大量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如1890年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896年德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19年德国又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以“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前的管理和协调,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也蓬勃发展。
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
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国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管理经济,这要求国家对整体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的运行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则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国家应当担负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
经济法的宗旨的概念(一)

经济法的宗旨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宗旨的概念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旨在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宗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建立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法》的制定,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法》的规定,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治理。
•《合同法》的实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2.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法》的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金融法》的制定,规范金融行业,防范金融风险。
4.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和规范创新,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的颁布,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活动。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维护生态环境。
总结经济法的宗旨是为了确立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经济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经济法宗旨的理解

经济法宗旨的理解
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经济法宗旨到底是啥玩意儿!
你看啊,经济法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规矩,它的宗旨呢,那就是要保障这个大家庭的公平和秩序呀!就好比说,咱家里分东西,那不得公平点儿嘛,不能有人多拿有人少拿呀,这经济法宗旨就是要确保大家在经济领域里都能公平竞争、公平分配。
比如说在市场上,那些大企业可不能仗着自己块头大就欺负小企业呀!这就违反经济法宗旨了不是?!
再想想啊,假如没有经济法宗旨,那市场还不得乱套了呀!那些不良商家不就可以肆意妄为啦,卖假货呀、搞垄断呀,这多可怕呀!你就说你要是买到个劣质商品,你气不气?这时候经济法宗旨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出来保护咱消费者啦!
经济法宗旨还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呢!就像给车加了油一样,让经济这辆车跑得更快更稳!比如说国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来扶持新兴产业,这就是为了让经济更好地向前跑呀,这就是经济法宗旨的功劳呀!
实际上,经济法宗旨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呀!咱每天的吃穿住行,哪一样离得开经济呀,而经济法宗旨就在背后默默地守护着我们呢!它让我
们的经济生活有条有理,有法可依。
你难道不觉得经济法宗旨超级重要吗?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理解经济法宗旨,支持经济法的实施呀!这样咱们的经济生活才能越来越美好呀!
我的观点就是,经济法宗旨是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我们都要重视它、理解它、维护它!。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摘要: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
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一)宗旨的含义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
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
《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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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政府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
在当今中国,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宏观调控的主导、是国有财产保护的主力、是对外贸易的代表,政府处于我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
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享有充分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
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往往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
基于此,经济法理论应反思传统经济法理论立论的不足,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认识到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
中国经济法走过了十多年的创建历程,现在正走向自我认识的阶段。
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经济法的自我认识提供了历史契机和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经济,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经济法主治的经济。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中国经济法的宗旨是中国经济法学的重大课题。
一我们认为,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必须首先抓住经济法的核心。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而且“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
考察人类经济活动史,可以发现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不论在什么历史阶段中,不论在什么社会环境里,不论在什么经济形式下,政府作为重要的政治权力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整个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
在当今中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同样处于这种核心地位。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是先导。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高度极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这一改革过程其实是对旧体制下的那种政府主治的反思、纠偏和调整,最后走向市场主治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过程的每一次进步和完善几乎都取决于政府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不断成功。
政府是社会制度的提供者和维护者,政府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性质,因此,游离于政府改革的任何社会改革都不可能是真正的改革。
如果政府不改革,就不可能打破旧体制,如果政府改革没有彻底完成,就不可能建立新体制。
在现代社会制度下,任何经济问题都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最终都归结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如何结合的问题,而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如何结合的问题又几乎都可归结为政府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问题首先是政府问题,政府是市场的核心所在,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政府改革的先行完成。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是关键。
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没有现代企业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现代企业。
由于我国具体的国情所决定,我国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在当下已成为制约现代企业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我们之所以没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现代的政府是根本原因之一。
这同时也说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在于改革、理顺和完善政企关系,没有现代政府就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关键在于政府改革的完成。
第三,市场宏观调控的健全政府是主导。
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宏观调控只能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来进行,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导。
但政府并非当然就能进行和完成这种宏观调控,市场宏观调控对政府提出了更高和更严的要求。
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宏观调控,可想而知,不健全的政府机关是不大可能进行和完成市场宏观调控的。
我国目前的宏观领域之所以处于“宏观难调”的不良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
这也说明,没有健全的政府就没有健全的市场宏观调控,市场宏观调控的健全政府健全是关键。
第四,国有财产的保护政府是主力。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财产制度,公有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但全民并不能人人亲自参与对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而只能由民主选举的代表参加经营管理,因此公有制必然是一种代理制或代表制财产制度,这个代理人或代表不可能是任何个人或集体而只能是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不少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如政府官员、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对国有财产大量侵吞挥霍浪费。
公有财产是中国最大的财产,国有产权是中国最大的产权,它关切国计民生,关系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如何杜绝上述现象,使国有资产保殖增殖,政府具有艰巨的责任。
政府享有什么样的财产权,怎样行使财产权,怎样保护财产权,怎样使财产增值,是理顺产权关系,构建中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五,在国际贸易中政府是代表。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性的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孤立进行而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
这样,政府就不仅是国内经济的总指挥,也是国际贸易的总代表。
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际贸易,如何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扶持民族经济,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平衡国内外贸易,规范对外经济活动,管理对外经济关系,政府都处于重要地位。
二基于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在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应该享有足够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
但我们也应认识到:第一,政府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
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3〕恩格斯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指出了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我们绝不可天真地认为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只有正方向的促进作用而无反方向的阻碍作用,也绝不可简单地认为只有非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才会对经济发展起反方向的阻碍作用。
恩格斯指出的是一条普遍规律,即如何尽可能地引导促使国家权力从正面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杜绝国家权力从反方向阻碍经济发展是一切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实践证明,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归决于政府权力的解决,因为政府权力是国家权力最现实、最普遍、最经常的体现和实现,而政府权力的解决在于对政府权力必须先界定后享有、先规范后行使。
这其实也就提出了“干预政府”的必要性。
第二,“干预政府”是由国家的性质政府的性质要而言之就是权力的性质决定的。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传统,人们对国家政府权力的性质有着清醒的认识。
比如霍布斯把国家比作“利维担”这种《圣经》中述及的力大无穷的最凶恶的兽,这既表明了建立强大国家的必要但也暗含着别种深义。
洛克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
潘恩对社会与政府作了区分,认为“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4〕。
马克思恩格斯把国家称为社会的“累赘”和“肿瘤”,“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
〔5〕这些认识不是对政府的辱骂,而是指出了一个深刻的共识:在任何一个社会,政府都掌握着实权,具有任何他人所无可比拟的力量,由于“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因此它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根源和最大危险。
如果政府不受法律干预、政府没有被干预好,那么政府往往就是“利维坦”、就是“恶”、就是“祸害”,这种政府必然会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政府。
尽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但现实生活一再告诫人们,好的动机难免走向坏的结果,善的愿望难免被不法之徒伺机歪曲利用扰乱社会,好心人干的坏事有时一点也不亚于坏人干的坏事。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社会上久反不绝的腐败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也足以令我们警醒的。
历史和现实向我们昭示:一个人民的政府、一个民主的政府、一个法治的政府必然是也只能是一个受法律干预的政府、是一个依法行政(干预)的政府。
第三,“干预政府”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是一种“无知经济”,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极其纷繁复杂,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可能对它们全面认识、详尽规划,每个市场主体只能认识、规划与自己活动领域相关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社会总代表的政府的宏观认识有时往往不如各个市场主体“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的微观认识正确。
这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
”〔6〕“君主们”要履行“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这种义务,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
”〔7〕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打破了对政府“全知全能”的迷信,认识到政府也会处于“无知”状态,政府的干预也未必总是正确的。
这样,人们对政府干预就不再盲目信从而是谨慎警惕甚至怀疑批评了,这种观念精神的物质化,就是要求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干预。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这一人们的共识指的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有法可依,以及法律成为调治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而且主要是指政府干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必须守法,这正如诺贝尔奖金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法学家哈耶克所指出的:“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