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原则——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
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经济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效率原则——经济活动应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市场调节原则——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监督和引导市场行为来调节市场。
六、社会责任原则——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法治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个体的主观意愿和自由行动。
2、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所有参与者在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下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行为也要依据平等原则而行事。
3、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关系要实行公正的对待,确保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的衡平处理,不得受任何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影响。
4、开放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相互合作和贸易,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5、合理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的行为对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护,同时又不损害有效的经济运行。
1、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公平原则,在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平衡和分配,不可超出其合法范围得到非法牟利和利益。
2、要尊重自由经济原则,明确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不能收缩个人自由行动,不可干涉商业行为。
3、尊重开放原则,允许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进行和交流,以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4、尊重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受法律保护下拥有平等自由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不受歧视和歧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法律约束原则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
这一原则确立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主导地位,规定了一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从事经济活动。
法律约束原则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调节原则市场调节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二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其基本原则是竞争自由、价格合理、资源配置有效。
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三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是确保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平的竞争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基础。
经济法在规定经济行为时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权威原则法律权威原则是经济法的第四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国家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要求所有经济主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权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关键。
五、效益平衡原则效益平衡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五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
效益平衡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活动中平衡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是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良性循环。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实体法构成,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以下是经济法的重点知识总结,以供参考。
一、经济法基本原理1. 自由原则: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个体经济主体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每个经济主体都应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公众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正,防止富者恶意垄断和虚假宣传。
二、经济法实体法1. 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定: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定。
2. 企业经营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注册登记、合同订立、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规定。
3. 市场竞争规则:规定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原则,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劳动力和就业规定:规定了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5. 货币金融和信用规定:规定了货币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的监管规定,以及对金融犯罪的打击措施。
6.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法相关制度1. 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2. 企业制度: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包括独资、合作、合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的企业。
3. 执行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法律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规定。
4. 监管制度: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方式和措施,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5. 治理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方式,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企业在注册、合同签署、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经济法规定,确保合法经营。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简要介绍了文章要讨论的主题。
正文中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然后详细解释了经济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些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经济法体系的了解,为经济法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1. 引言1.1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
合法合理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自愿、平等地参与,不存在强迫、欺骗等不当行为。
这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保护制度原则强调经济法应当保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治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社会效益原则强调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整体社会效益最大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
2. 正文2.1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和保障经济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判例等。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一)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一)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各方的公平权益。
•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交易和竞争时,应当遵循公平的规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公正竞争机会,遏制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2. 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受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
•经济法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经济行为,包括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价格、选择经营方式等。
•自由原则的关键是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行动权,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都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依法治理经济,保证市场秩序的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权益,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享受
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而法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为经
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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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周运安旻富永超摘要: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五大经济法理论流派(注1)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
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应尽早形成共识,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研讨会的若干会议成果,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和谐、资源分配、可持续发展引言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注2)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
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注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注4)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注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
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
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
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
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
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
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
平衡和谐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注6),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杨紫烜教授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
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这里的平衡当然不是均等之意。
此外,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我们认为“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常说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最后,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政府是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代表人。
国家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身兼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要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而这种管理、干预和协调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或主体代表进行市场行为时必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
这两方面也就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即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
在这一个题目下我们强调的是政府的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的这一职能。
政府的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干预和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同样具有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的职能。
那末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呢?这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都无法回避并在一直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百年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课题。
纵观西方各大经济学流派的区分标志也主要在于对这个问题回答的不同。
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依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这一点上显然已经成为各国的基本共识。
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
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
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却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而行维护局部私利之实,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
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史上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
近一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得就顺利,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
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是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还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7)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的竞争主体而言,有国内和国外之分,国有和私营之分,经济法是要赋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
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除了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还有自然垄断形式。
(注8)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不平衡和谐,除了针对市场竞争主体外更会针对市场消费主体。
自然垄断主体的垄断往往具有一定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对其失去必要的约束就必然会大大损害市场消费主体的利益。
我国前些年一些地区出现的“电霸”和电信行业暴利就是最好的佐证。
此外因信息的偏在也会造成经济环境的失衡与不和谐,比如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人员和证券商相对于一般投资大众,生产者相对于消费者都处于强势地位。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证券法等恰恰就是经济法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体现。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
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这种感觉也愈加强烈。
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国家间存在比较利益的经济理论是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基石。
当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国家行业间差距所带来更多利润率的诱惑是无法抵挡的。
但是伴随着更高利润率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本国政府传统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所在国该行业而采取的打压外国企业政策所带来的损害。
一国为保护本国行业而采取的手段就本国而言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世界而言却可能是无理的、狭隘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应运而生,但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的产生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了无数次的谈判、妥协、争论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