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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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平理念探究

经济法公平理念探究

经济法公平理念探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公平理念的地位举足轻重。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并非是一种抽象、模糊的概念,而是具有深刻内涵和广泛外延的核心原则,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然而,经济法中的公平理念与传统的民法公平理念有所不同。

民法强调的是形式公平,即机会均等、平等对待。

而经济法更侧重于实质公平,关注的是结果的公平性,旨在消除因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公平理念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竞争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例如,垄断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牺牲环境和公共利益;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日益严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难以有效解决,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经济法以其独特的公平理念,致力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公平理念在市场规制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市场规制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例如,对于那些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如果它们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确保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获取竞争优势。

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宏观调控法通过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利益是客观事物价值的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

利益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益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

利益价值是法的价值的本质。

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将经济法的各种具体价值形态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离不开利益价值的作用。

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利益价值的内核,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集中体现。

公共利益就是指能赋予不特定共同体权益的,不以追求私利为目的的,具有地方特色性和时间规定性的价值或者有用性。

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利益价值取向。

经济法公共利益的本来内涵是整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体表现为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平衡进出口,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就业和可持续发展五个方面。

在内涵上,经济法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公共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内涵比较狭窄且纯粹,整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其集中体现;在作用上,经济法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邻部门法上“公共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作用较为全面,是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结合。

可以具体划为: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公共利益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之一;公共利益是判断能否作出某项行为的前提条件。

在充分认识到影响经济法公共利益价值实现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建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控制制度,经济法的行政控制制度,经济法的司法保障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价值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he benefit is realization of objective value, and is one kind of relations that person who is as the main body of benefit basing on own some needs establishes on own initiative through the social practic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benefit and the law is closed. The benefit is genuine founder of the legal. The benefit’s value is the essence of the law’s value. The economic law’s value is Pluralistic. There are two aspects needing for the purpose of integrating each kind of concrete value of economic law: first, constructing the value system of economic law;second, coordinating conflict in the concrete value of economic law. But in the concrete processing of two aspects, the benefit value plays the crucial role.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main benefit value of economic law, and i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community-based of economic law. The public benefit refers to be space-and-time and hierarchy value that endow the non-specific community rights and benefit, and is not to pursue self-interest as the purpose. 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benefit orientation of economic law.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overall economic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s are the realization of objectives of industrial policy, the balance between imports and exports, the consumer benefit, increasing employmen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o on.Compared to the adjacent sector law,the connotation of the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rather narrow and pure. It expresses mainly the overall economic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ompared to the adjacent sector law,the function of the public 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s more comprehensive and can be described as the combination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Specifically,the public benefit is one of the purposes of the economic legislative law;the public benefit is the base to restrict people's behavior;the public benefit is a prerequisite to see whether a particular act should be made or not.On the base of full recognizing the factors impacting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benefit of economic law, I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protection: establishing legislative controlling system of economic law, building administrative controlling system of economic law,and setting up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of economic law.Key words:economic law benefit value public benefit public benefit litigation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的论文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的论文

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辉煌成就面前,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过大、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作为干预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部门法,经济法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均衡发展,就成为日后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而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值得我们去辨证的探究。

1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对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形式公平是最基础的形式,是确保经济法实质公平的前提。

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不同,经济法的形式公平更好的强调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而民商法一般对市场主体的技术经验、经济实力给予忽视。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大家位于同一个跑线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进行竞争,虽然所得到的竞争结果千差万别,但是出发点都是公平的。

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在对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给予关注的同时,还对权利义务的公平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平给予了关注,从而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通常情况下,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不仅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目标,同时也是经济法社会的关键之所在。

实际上,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主要包括了分配公平、发展公平和结果公平。

而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传统的发展理念过多的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且具有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等三高一低的特点,其会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效果。

然而,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具有一致的目标,因为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所倡导和必须依靠的,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视野下的效率效率是经济法的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起源、干预经济生活的特性、历史使命等进行分析发现,效率是经济法的目标,在我国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衍生出了经济法,并为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一)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一)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一)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

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

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

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

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

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

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2〕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

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一、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

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

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

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

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

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

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

经济法的价值论文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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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文相关范文篇1浅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摘要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理念不加区分,或者觉得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同质的两个概念。

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的不同学说,认为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理念是不同质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构成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经济法价值法的价值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

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

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

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

因此,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

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一、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

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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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下文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摘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

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

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
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
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

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
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
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

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

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的起点公平。

即竞争机会和条件的公平。

由于天赋、才能、机遇和教育的不同,个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起点是有差别的,这是一种必须承认的社会现实。

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所言:“个人天赋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引起很大的收入差别,进而导致机会的不均等按照市场规则承认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有效率的”为了保证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都能有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立法首先保证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次,密切关注个体条件的差异,通过对市场上弱者的权利倾斜和特别优惠,缩小条件差异,以条件质的平等体现起点公平的内在本质。

如针对我国东部,中西部发展不均衡问题,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见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期在新时期个地区经济都能有较快的发展。

2、竞争的过程公平。

也称为“规则公平”,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实现平等竞争。

规则公平要求我们设置统一的竞争规则,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竞争的各方提供胜出的可能性,是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

3、竞争的结果公平,即分配公平。

基于竞争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每个成员应该合理地获得自己的受益,但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统一的规则下,经过统一的程序,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性收益,这就是结果公平。

(二)、实质公平
为了实现上述经济公平,经济法以制度构建的形式彰显正当的差别待遇,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

正如罗尔斯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一种客观现实,但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的不公平的情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就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相比较而言,民法强调的公平是以绝对平等而且主张自由设定权利和分配义务,倡导的是人人平等和自由,满足了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也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它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分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只论过程,不论结果,因而是形式上的公平。

但这种形式公平在19C末受到了挑战,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阶层的明显分化,资本家与劳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垄断组织和中小企业等在经济势力、社会、资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的实际力量的强弱不均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这些力量对比悬殊的社会关系施以同样的权利与平等的机会,其结果必然最终导致实质的不公平,以增加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的方式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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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一种遏制个体利益的不合理膨胀,确保社会整体利益格局安全的经济法便产生了。

它以社会利益维护为基本价值本位,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乃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市场主体在,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一方面承认强势群体的存在,对其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如财税法中采取累进税率,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听证制度等。

另一方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中的各项社会救济制度等。

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别立法,以一种形式上不公平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健康发展。

正所谓“民法以平等而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则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雍灵,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D],西南政法大学, 6年3月
[2] 王春娣:《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江西社会科学》 1年第2期。

[3] 宋丽俊,论经济法的公平观[ ],吉林大学, 7年4月
[4] 张振芝;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正义[ ];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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