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

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八、实质正义与社会本位因此,追求实质正义的经济法,其实质正义的观念,不仅要从社会实践本身中去寻找答案,也意味着它是反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
强调具体的环境,具体的情况的判断。
这是和经济法作为公私法二元结构的抽象正义的扬弃产品相关的。
这进一步意味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那些批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甚至“社会正义”的观念[68],不过是局限在法律的形式正义观念中不能脱身的结果。
将法律的正义观念建立在社会本位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探讨“干预政府”还是“政府干预”的问题[69]。
否则,根据什么来判断干预和不干预政府的决策,是合理的呢?而事实上,确实了这个标准,就会出现许多“貌似合理”的论断。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例: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70]1994年12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海南长江旅业、中国新兴集团、海南省交通厅等多家股东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凯立)。
1997年3月1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国家民委推荐海南凯立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省证管办转告海南凯立,同意其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并要求在该材料上注明列入海南省1997年计划内。
同年6月2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申请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1998年,中国证监会收到海南凯立的申报材料后,曾两次派人到该公司调查,并于1999年8月20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报告认为海南凯立97%的利润虚假,经研究决定,以海南凯立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并抄送海南凯立。
该函认定海南凯立预选申报材料前3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作者:郝伊一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人类社会始终都在不懈地追求正义,正义是美德的最高体现,同时正义也需要法律来体现和维护。
正是出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得以制定并实施,经济法同样是人们为了实现正义目标而制定的法律。
对法律而言,正义是其永远不变的价值追求,但正义存在着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两种形式。
由此衍生了法学领域中颇受学者关注且争论颇大的问题,即若法律的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存在矛盾,哪种形式应该优先考虑?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社会法,则其反映、追求的正义观是如何的?本课题针对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展开分析,再围绕着这两种形式间的关系及开展经济法研究工作的本质进行探析,文末从整体着眼分析了经济法的正义观并获得了最终的结果。
经济法上的正义观是具有实质性的,涵盖了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两种类别,前者能够很好地弥补后者的不足,独立存在于民法形式之中,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还能保护弱势群体。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经济法;正义观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14-04作者简介:郝伊一(1992-),女,汉族,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法的正义论(一)形式正义如今有着丰富含义的形式正义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最近几年,国内法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法的正义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尝试着对形式正义的概念作出阐述。
但对于形式主义,法学理论界的认知依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形式主义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着眼于某一层面,形式正义是法治的第一体现,法治必须给予形式正义足够的尊重。
随着我国法治的倡导和推行,形式正义的重要意义理应受到更广泛、更深人的关注。
形式正义的含义也有多种理解。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对的,罗尔斯是其中的代表;一些学者则认为形式正义是抽象的,是和具体正义是相对的,佩雷尔曼是其中的代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形式正义和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的内涵是一致的,戈尔丁是其中的代表。
以“开瓶费”为例浅析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予返还。
‘ 瓶 服 务 费 ’ 做法 , 害 了 王 先 生 的公 平 交 易 权 和 选择 权 , 于 开 的 侵 属 不 当得 利 . 予返 还 ” 应 的判 决 , 只是 运 用 消 法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小 小实例。 1“ 、 开瓶 费” 收 取 有 法律 上 的 依 据 的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说 , 谓 “ 瓶 费 ”通 常是 指 消 费 者 在 酒 店 、 所 开 , 酒 楼 、 店 、 馆 等 餐 饮 经 营 者 自带 酒 水 消 费 时 , 营者 向其 收 取 饭 饭 经 的 一 定 数 额 的 费用 。 是 “ 止 自带 酒 水 ” 这 禁 的另 一 个 变 通 形 式 , 就 也 是变相的通过收“ 瓶费” 开 的方 式 将 原 来 可 以从 酒 水 中可 赚 的 案及类似案件中的力不从心
传 统 民法 从 当 事人 平 等 的 理 念 出发 , “ 瓶 费 ” 为 普 通 民 将 开 视 事 主体 缔 结 的 合 同 条 款 。其 观点 或 者 是 立 足 于 经 营 者 事 实上 的 强 势 地 位 , “ 瓶 费 ” 款 视 为 限 制 消 费 者 权 利 、 害群 众 利 益 、 将 开 条 侵 破 坏公 平 竞 争 市 场 秩 序 的 霸 王条 款 而 主 张 其 无 效 ,或 者依 据格 式 合 同f 格 式 条 款) 或 基本 理念 , 主张 只要 经 营 者 做 出 明示 , 条 款 就 取 该 得 了法 律 上 的 合 法 性 为 由 而 坚持 “ 瓶 费 ” 款 的 有 效 性 。不 同 的 开 条 民 事 观点 之 间 存 在 根 本 性 的 冲 突而 不 能 协 调 , 因此 民事 方 面 的 既 有认 识 不 能 为 “ 瓶 费 ” 开 问题 的解 决 提 供 统 一 、 有效 的理 论 支 撑 , 使 得 “ 瓶 费 ” 件 不 断 出现 。 费 者 和 经 营者 的矛 盾 不 断 激 化 。 开 案 消 在此 类案 件 中 , 民法 一 直 追 求 的 形 式 正 义 导致 对实 质 正 义 的漠 视 , 而这 种局 限性 由于 根 源 于 民法 自身 , 无 法用 民法 来 解 决 , 也是 民法 故 这 学界 对 “ 瓶 费 ” 直争 议 不 断 的根 本 原 因 。 开 一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相关概念: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内涵、怎样产生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摘; 要: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经济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
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助性原则。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正义观。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
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
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
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
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
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
[2] 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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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质正义
相关概念:形式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内涵、怎样产生的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
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
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
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
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然而,这种没有约束的“自由法则”和“权利法则”本质上是一种“丛林法则”,为了维护人类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须对个体自由的发展予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
竞争法对自由竞争的保护和对经济垄断的规制恰是对经济法所主张的平等自由价值最具说服力的例证之一。
秩序是经济法实质正义之重要价值构成,无论是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市场行为规制,都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功能。
秩序本身蕴涵着安全和效率的因素,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则主要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和效率。
而经济法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体现人类对某些自然秩序“失灵”的否定或矫正。
例如,《竞争法》不仅否定了没有约束、无限自由的竞争秩序,而且以矫正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为己任;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强制性规则否定了传统民商法所保护的自由交易秩序中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那些自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