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实质正义的概念

实质正义的概念实质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公平和人权等多个领域。
它追求的是一种真正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不仅仅关注法律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关注法律的实质和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实质正义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致力于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平等。
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而平等则要求在分配资源和机会时不偏袒特定群体。
实质正义认为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应受到社会地位、财富和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和法律应该以平等为基础,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与形式正义相比,实质正义注重结果和后果。
形式正义指的是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则的正义。
尽管形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但实质正义认为它还不足以实现真正的公正。
实质正义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促进公平和福利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服从程序。
例如,在分配资源时,法律应该考虑到社会的不平等和需要,以促进社会公正。
实质正义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
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种族、性别、贫富和身份的人群,实质正义认为这些群体可能会受到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对待。
为了实现公平,实质正义主张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不平等现象,例如实施平权法律、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基本权利等。
实质正义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无论种族、性别、贫富和身份都能得到公正对待的社会。
实质正义还包括了福利的追求。
实质正义不仅关注权利的平等和保护,也注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实质正义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福利,例如健康、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实质正义主张对贫困群体提供社会援助、减少贫富差距以及建立公共福利机构等。
最后,实质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全面和综合的方法。
它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和政府的改革,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
实质正义需要教育机构、媒体、民间组织以及每个人的参与和贡献。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相关概念: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内涵、怎样产生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试析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试析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作者:何志英发表时间:2014年11月)论文摘要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其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进行分析,提出了法律需要在形式正义与可行性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寻求一个合理恰当的平衡点,才能使实质正义更好地实现,切切实实地贯彻立法的思想。
论文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劳动合同法一、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形式正义法的形式正义强调制定法规则至上,法律平等地适用任何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即便如此将明显有悖于情理。
相对于实体正义,它存在三种形态: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制度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的抽象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
在实践中,形式正义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力的滥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但是,形式正义也突显了其不足,其过分强调法律的自治性与权威性,为追求形式的统一,它完全忽视了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因素,排除任何对实在法正当、善恶的价值判断,排除了对法律适用效果的考量。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的非确定性与开放性,以法为手段来实现一切实际功利主义和伦理目的,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法可以不被严格的遵守。
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也具有三种形态:与制度正义相对应的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实质正义强调的是实质的机会平等和全局性社会利益的实现,其价值的内容是公正、平等、自由和秩序。
为了保证弱势群体处于均等的地位,可以贯彻差异原则,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达到实质的正义。
但在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效率问题。
西方古谚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过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效率是不可取的。
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有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对正义的追求不仅仅不能无视效率,而且它本身就应该要包含对效率的追求。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提出,社会正义应当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是发展自由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一理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既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方向。
首先,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原则为我们指明了目标。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应当被视为最高价值,人们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追求幸福和良好的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程度。
在当今社会,自由是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方向。
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这种平等应当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发展和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平等常常遭到挑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常常出现。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现象,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权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符合自身成就和贡献的奖励和地位,而这种公正应当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共识。
在现实中,部分人富有而部分人贫穷,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反映出社会公正的不足。
为了实现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总之,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由、平等和公正作为基本原则,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及发展的同时,应该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合理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正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停地努力实现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这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个话题又可以分解出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等。
通过讨论,人们对于程序自身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如何完善诉讼程序的探讨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
但在这些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笔者看来有点语义不详的观点,例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观点。
所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因此,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以实现实质正义,与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兼顾。
这种观点现在颇为时髦,学界不少知名人士或主张,或赞同,鲜见认真分析。
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持论公允,滴水不漏。
然而,仔细分析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下试作简单分析。
问题一: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是否与程序法的其他独立价值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的方法、步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规范的总和。
诉讼法的这一概念决定了实体法律在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这决定了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这种重要性并不因为诉讼历史的变化而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
笔者无意介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产生孰先孰后的争论。
但我以为,肯定刑事程序法产生于前的观点,似乎忘记了说明:在刑事程序规定产生而刑事实体法律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刑事程序规则为何产生?难道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实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法的实施是诉讼法存在的基础。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法律的应用和解释有着不同的影响。
形式正义指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公正,确保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形式正义强调合法程序的重要性,包括在国际私法中适用的程序规则、证据收集和听证等。
形式正义的追求是为了维护法治原则和公正审判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正义则强调法律应该以实现公正和公平为目标,而不仅仅是追求程序的公正性。
在国际私法中,实质正义要求法律的适用应该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实质正义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为了在法律适用中实现公正和平衡,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
在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和相互关系。
形式正义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使法律适用有法可依;而实质正义则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具体情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追求都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冲突和矛盾。
在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因此,在国际私法中研究和解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有着深远的影响。
研究和解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从而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公平。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随着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学习,几乎每一个法学学子的内心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之所用,是追求形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从一个案子的初出端倪,到最后审判的结束,所有的程序,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法无授权不允许,法未规定不为罪,以非正义的形式所得证据无效;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当事人之间的最终正义是始终贯穿于其中的目的和指引。
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所有的程序只是最终正义取得的手段而已,程序是否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退为次要。
谈形式正义,不得不谈到大名鼎鼎的辛普森案,在诸多证据都可以判定辛普森有罪时,证据取得过程的一些不合法成为了审判的关键所在,而正是程序,使得辛普森被判无罪,逃脱了法律惩罚。
虽然该案还有种族方面的考虑,但关于程序正义这一点,无疑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面前,美国的法庭坚持了形式正义,而民众也认可了法庭的决议。
在他们看来,法律从一开始就应该被遵守,国家在判一个人有罪时必须慎之又慎。
程序上的公正就是保证一个没有罪的人决不能被判有罪!对于中国人来说,这样的判决似乎显得古板而毫无道理。
我们试着发问:这样的案件,放在中国,辛普森的命运又是如何?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在中国,实质正义更被崇拜和信奉。
虽然实质的正义与否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但如果发问,哪怕是法盲也可以给出一个被大众认可的答案。
于是法官在判案时会不由自主地在情感上偏向看似弱势的一方,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的伦理道德也无不影响了审判的过程。
整个社会用“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影响着司法。
众多“强对弱”、“道德对不道德”的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下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而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唯恐惹恼了舆论而遭受攻击。
在这样的判决过程中,法律本身已经被放到了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法官不再注重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而致力于呈现给大众一个看起来合乎道德常理、“除暴安良“、“扶弱济贫”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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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法律的终极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其实二者的关系已经被广泛接受,本文就不再赘述,而仅仅分析实质正义是法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理论方面以拉德布鲁赫的思想转向为例进行说明。
拉德布鲁赫1在其思想完善前期,甚至说过:“我宁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能容忍混乱,认为结束法律观点之间的冲突比正义地和权宜地决定它更重要。
”在他看来,法律的确定性对法律的正义论而言更具有优先性。
在经历了纳粹期间巨大的社会变动和二战中德国战败的事实以后,拉德布鲁赫开始修正他以前的理论观点。
“为了使法律名副其实,法律就必须满足某些绝对的要求。
他宣称法律要求对个人自由予以某种承认,而且国家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有必要承认完全非正义的法律必须让位与正义,正义对实在法具有优先性。
2 大家思想的转变一方面也意味着他不再只是僵化地固守不正义的法律条文,而是更看重法律内在价值的正义性,由形式正义转向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实践方面以二战后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为例来说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都对二战战犯进行了有罪宣判,其理论依据是: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确定为犯罪的行为面前,真正考验的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选择事实上是否有可能。
当时,战犯及其辩护人声称:其所作所为均是按照他们国家实在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具有正当合法性。
至于法律本身的善恶判断,这不是他们的义务,而是立法者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为执行法律所做的事情负责。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履行了白纸黑字标明的法律义务却要遭到惩罚,法律给不该信任?
显而易见,法律该遵守,尤其是在特殊时期(如国家秩序混乱等)更应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记得当时检察官们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面对明显的谋杀和野蛮的犯罪时,他们依然存在着某种更高的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则理应受到更严正的审判。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于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为了减少盲目运用法律条文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要求被引用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正义之法,这便又对立法者个人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
虽然理想状态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二者的关系很明显: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质正义是法律的终极追求。
注释:
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他一生著述等身,涉猎广
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又长期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
他的法哲学原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是从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出发,一方面继承了休谟的问题,显示了其方法论上的二元论性质;另一方面又坚持价值相对论,认为价值只能承认不能证明,2《法律正义论——德沃金的法伦理思想研究》作者:傅鹤鸣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第30页
笔者独白: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这只是只是篇读书笔记,为了准备周四的读书会匆匆涂鸦而已,好多内容都是东拼西凑的,实在是惭愧,欢迎各位友人的批评指正。
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感谢大家组织的读书会,促使着懒惰的我多看些书,真的受益匪浅。
冬2011年11月17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