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第四章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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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大一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道法大一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道法大一第四章知识点总结第四章是道法大一课程的重要章节,涵盖了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知识点。

本文将以较为详细的形式总结该章节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伦理学是关于人类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研究,它涉及道德、责任、正义等方面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学习了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流派,如伦理关怀、功利主义、德行伦理等。

这些概念和流派对我们理解并评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指导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二、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益。

本章中,我们学习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中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三、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政治学作为一门研究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学科,是我们理解政治现象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基础。

在本章中,我们学习了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如国家、权力、民主等,深入探讨了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

通过对政治学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政治的本质和规律,并在实际生活中对政治问题有更准确的认识和判断。

四、社会正义与平等社会正义与平等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本章中,我们学习了社会正义和平等的含义及其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

通过对社会正义与平等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并思考如何促进社会的正义与平等。

五、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本章中,我们学习了环境伦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实践。

通过对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六、自由与责任自由和责任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观。

在本章中,我们学习了自由和责任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通过对自由和责任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对社会和个人的意义和影响,从而更好地行使我们的自由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法与正义

法与正义


沃德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正义存 在于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 予的一种人为平等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采用公有制作为纠正经济 上的不平等以实现正义。 英国的斯宾塞认为正义不是平等,而是自由。 康德:“正义为一个人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 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的条件”。
正义的概念
乌尔庇安 西塞罗说,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 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态度、意愿或承认 他人要求的想法) 阿奎那,正义是一种习惯,使每个人获得 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的种类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道德、经济、政治和法律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对法律有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 对方了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具体为:分配权利;伸张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 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的思 想家给予了不同的正义观。 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提出正义共和国的学 说。他说,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部分间的和谐 关系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中,从正 义的分配含义看,要求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把事物 公平分配给社会成员。平等是正义的尺度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
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法
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 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中世纪的法学是神学的附庸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
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 它们都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 向发展和变革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 甚远。它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 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理解一般认为它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规律的基础
学科。
本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知识体系,更是一个思想体系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中国出现法理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思想解放过程而不断发展的。
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出现正规化趋势 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义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一编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一编

第二章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第一节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法律一、以人类精神为基点的论说1、学派①智者学派—安蒂芬、卡利克勒等人对自然和法律作了严格区别(自然命令—必然的、不可抗拒的;法律任人制定的)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③洛克—区分了自然法和人类法,人类法必须依照自然法原则来制定。

④潘恩—区别了天赋人权与公民权利,前者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后者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⑤德沃金—承认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但知道法官判决的标准并非仅仅是规则,而且包括政策和原则,原则指应当予以遵循的标准,原则是正义或公平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原则是描述权利的命题。

“法律=规则+原则(权利)”2、自然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人类法(即人定法律或实在法律)的基础,人类法由自然法派生而来,人定的法律应当是自然法的体现。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反思1、康德:①正义和法具有相通的精神意蕴,所以正义的形而上学亦可以称为法的形而上学。

②法的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品格:“实践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和表征。

③康德揭示了法律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指出法律只涉及人的实际行为;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的关系;法律不考虑意志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或正当,而只考虑意志行为的形式和关系。

④法与法律区别:与法不同,法律的基本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自由之协调。

2、黑格尔:①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自由地实现。

②法律是自在的,事发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

③法与法律关系:法律乃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设定。

三、从法律滋生出发来理解的学说1、奥斯丁—英国分析法学的开创者,主张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牌局对法律价值的判断2、凯尔森—主观权利本身就是规范,它不是个人固有能力,而是法律规范所赋予的。

第四章到第十三章

第四章到第十三章

第四章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能够满足社会、国家需要的属性。

法的价值有许多。

效率、正义、平等、公正、道德,理性等等。

在2011全国政协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表示,目前,学术造假、公务员腐败、奢靡之风流行均现思想道德建设的短板。

他举例称,有的小孩长大后的理想是“想当贪官”,因为贪官挣钱多,这样的现实很可怕。

(3月14日《京华时报》)价值具有主观性,因而法也往往因人而异。

2009年9月1日,广州的中小学开学,记者问孩子长大了想做什么,一个小女孩回答说想做官,记者问做什么样的官,女孩说“做……贪官,因为贪官有很多东西”;今天法的价值要有利于民主法治,有利于平民百姓。

中国股市的趋势反映了相关政策和立法的滞后。

怎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争议激烈的《新交通法规》: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案例:北京小伙开奥拓,行人闯入封闭型机动车道,被撞死。

北京听证会,建议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

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②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编第四章法与正义

第一编第四章法与正义

(3)可见,国家一定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 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 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 和实现正义。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 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 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 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 他人。 社会正义: 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 度和法律制度。
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 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
根本性的影响
第二种形式正义实际上主要是指平等问题
第三种,程序正义的标准
中立
公开
效率
1
2 平等
3
4 科学
5
实质正义
与法治这种形式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即社会 正义;
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称为具体正义的实质正义;
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其标 准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也就是“根 据法律权利对待”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 “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 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 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 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2011年单选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 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 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 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 正为基础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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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形式正义实际上主要是指平等问题
第三种,程序正义的标准
中立
公开
效率
1
2 平等
3
4 科学
5
实质正义
与法治这种形式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即社会 正义;
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称为具体正义的实质正义;
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其标 准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也就是“根 据法律权利对待”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 他人。 社会正义: 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 度和法律制度。
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 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
根本性的影响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
分配正义: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公有的财富、 职位、荣誉或其他可分之物。 矫正正义:矫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对受害者进 行补偿、恢复。
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 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 如何实施实体正义所确立的规则以及在规 则被违反后如何处置。
(二)法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
1、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2、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 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单选 题)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 员 答案:A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
1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内容
2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 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 用。 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特权 压制 国家本位 平等 自由 个人本位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 “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 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 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 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2011年单选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 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 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 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 正为基础 答案:C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正义
法律的信仰
法律的实效
二、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对正义实现的一般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 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 配的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
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 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正 义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治型 :法大于权
人治型 :权大于法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 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用正义之剑纠正不良立法 和不良行政。
参考答案
(1)尽管本案中王斌余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我们仍 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与正义并没有冲突,毕竟在我 国不存在严重缺乏“正当性”的恶法去阻碍正义的 实现。只不过在涉及王斌余的分配正义的实现受阻 时,王斌余采取了自力救济,而未拿起法律的武器 予以抗争。而他自力救济的结果是又破坏了关涉他 人的分配的正义,从而唤起了矫正正义的实现。这 种矫正正义的实现也就意味着他将承受法律的制裁, 从而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代价,尽管他可能深藏着 很多苦衷。
(2)在法律生活中正义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而法又 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但徒法 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去执行,也许这个执行过程并未创 建一个通畅便捷的运行正义之路。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 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 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 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 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也找过法院,但却都 没有为他解决难题,最后导致他在非理智念头下自行正义。 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能高效的履行它们的职能,也许王斌余案这样的悲 剧完全可以避免。
第四章 法与正义
1
正义释义
法与正义
2
法对正义的实现
教学重点
正义的种类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对正义的实现
第一节 正义释义
1 正义的概念 2 正义的种类
内容
3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一、正义释义
正义是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 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 面貌。(博登海默)
二、正义的种类

“无差别对待”是对每个人同样对待。 “按照优点对待”是来自每个人根据其天资或德行 进行分配。
“按照劳动对待”是对每个人根据其劳动时间或 对社会(集体)的贡献、工作表现和劳动成果进 行分配,即按劳分配。
“按照需要对待”是根据每个人及其家庭必须得 到的最低限度或一定限度的需要进行分配。
“按照身份对待”是根据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 地位,及其种族、民族、宗教状况、家庭出身、 政治面貌、财产状况进行分配。
(3)可见,国家一定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 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 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 和实现正义。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 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 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 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质性
母体性
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
① 法律正义(制度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 形式正义。在这里,社会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基本 结构的正义,它是实质正义。法律正义或制度正 义是指受社会正义决定并反映社会正义的法律上 的正义。
② 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 式正义。 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是指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它 是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之中的具有实际 的、具体内容的正义。 抽象正义,是指舍弃了具体内容和特殊情况的一 般正义,也就是“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
③ 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在法律体系中,与实 体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这是以立法和执法为 标准所作的划分。 实体正义相当于立法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 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与此相对应的形式正义, 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是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 的正义。
上述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
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 法治的基本要求
材料分析
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某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 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某国 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某国住 处讨要工资时,吴某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某才、 苏某刚、苏某兰、吴某还有吴某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 某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某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 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愤怒的王某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某刚、苏某才、 吴某、苏某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国之妻汤某琴扶着被 捅伤的苏某刚蹲在墙根处,王某余持刀又将汤某琴捅伤,最 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某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 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 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 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某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 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问题:民工王某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 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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