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政府强制执行的规则和条款的总和,而正义则是指符合道德和公平原则的行为和决策。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互动作用。
一、法律与正义的基本概念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以公共权力形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通过法律体系、法律程序和法律制裁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规则和保障。
正义则是指行为和决策符合道德和公平原则。
正义考虑的是人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能够给予每个人应有的权益和公平待遇。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和约束,同时也依赖于社会中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二、1. 法律作为正义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基础,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共同的准则和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为,它提供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惩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2. 法律的完善与正义的追求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旧有的法律和制度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来实现更高水平的正义。
法律的完善需要反映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利益,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3. 正义的约束与法律的制约正义对于法律具有约束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符合正义的原则。
正义可以对法律进行评判和批判,尤其是当法律与公众的道德感受不一致时。
正义的追求需要通过对法律的改革和调整来实现。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正义,人们可能会选择违反法律,但这需要在必要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三、法律与正义的互动作用法律与正义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正义的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正义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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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

法学与公平正义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支撑。
作为社会规范的表达和人间正义的体现,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人们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法学的定义、功能以及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学科,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的对象首先是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律的效力、作用、变革等方面。
法学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学科,研究内容广泛且涉及众多领域,如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等。
二、法学的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法学通过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举止,并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法学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不公正对待和冲突。
2. 提供公正的决策依据法学研究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为司法实践和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法学通过对法规、判例和各种案例的研究,为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提供指引,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3. 推动社会改革与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不仅了解法律的文本和适用,更注重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和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和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学对于社会的正当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追求,为社会改革提供了思想支持和理论指导。
三、法学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公平正义是法学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学的重要使命。
法学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努力实现公正与正义。
首先,法学通过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了解社会的行为规律和价值观,分析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产生的原因,为制定公平的法律政策提供依据。
其次,法学通过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结果的研究,评估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四章 正义

第二十四章 正义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法律正义论发展的历史轨迹与典型代表2、法律正义观的十大主题标准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正义具有丰富多变的内涵,法律正义论也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与更易。
法律正义观虽然内容庞杂,但其主题标准可以概括为十大方面。
就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言,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核心,法律是正义的基石奠定。
第一节 法律正义论的历史回顾一、正义源头与法律神话在远古时代,法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尚未为人清晰认识。
这一时期的法哲学,我们称之为“神话法哲学”,当时的“法”并非固定地安身在一部部成文的法典或一卷卷汇编的判例而是诗意地栖居于口耳相传多采多姿的神话传说中。
那个时代,人们主要通过虚构的神话来解释万物,正义理论也在其中摇曳滋长。
在古希腊神话中,执掌正义与司法的themis(忒弥斯)是天神宙斯的妻子,她的出生颇有传奇色彩:“后来大地和广天交合,生了……忒弥斯”。
二、从神话到逻各斯在远古时代,正义是神话中的“运命”,到了这一时代的末期,人们开始从浑沌的冥然定数中体察到了对立的思维客体,人感到了运命的背弃,同时也塑压了理性的雏形。
人们对正义和司法问题开始“祛魅”式思考,逐渐完成了“从神话到逻各斯(Logos,即理性)”的转变。
雅典哲学是对智者学派的批判、继承和超越。
苏格拉底是其历史上首位集大成者。
他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叫“深入内心,认识自我”,从中可见他并不赞同正义的虚无论。
与苏格拉底不同,柏拉图早年并不相信法律,甚至相当厌恶法律。
在他的观念中,正义首先停留在自然法的理念天堂,而不会降生于人定法的尘世炼狱。
在法律和正义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调和并超越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之间的理论分野,尤其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司法正义的均衡理念。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不像苏格拉底那样绝然肯定实在法与正义的一体性,另一方面,他也不赞同柏拉图那种漠视正义与人定法繁杂关联的简约态度。
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德儒耶林曾言,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一、本文概述《论正义和法律正义》这篇文章旨在探讨正义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是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正义进行解析,同时分析法律如何保障和实现正义,以期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将对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正义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正义在不同领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态,分析正义观念的多样性和普适性。
随后,文章将重点讨论法律正义的内涵与要求,阐述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正义的最大化。
文章还将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反思,指出法律在实现正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总体而言,本文旨在通过对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研究,为深化对正义的理解、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正义的内涵及其特征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深深植根于人类的历史、文化和思想之中。
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原则,是评价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重要标准。
然而,正义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和变化。
正义的内涵丰富多样,它涵盖了公平、公正、平等、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
正义要求社会公平分配资源和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
正义要求法律制度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义还体现了人类对于道德和伦理的追求,要求人们以诚信、善良、尊重他人的态度去处理人际关系。
正义的特征也十分鲜明。
正义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受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正义具有客观性,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主观情感和个人意志的左右。
再次,正义具有相对性,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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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关键词: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9-02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有少数西方经典作家给正义下过定义。
比如西罗马时代的西塞罗、之后的乌尔比安,中世纪的阿奎那等。
但只有对正义标准的论证,而没有对正义概念的定义。
所以,正义仍然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
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也如是说:“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
”[1]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则指出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脑汁;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解决。
”[2]周旺生教授曾说:法律正义“是法定化的正义,是正义化的法。
当我们说法律正义时,所指称的,是以法或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或是包含着正义的法或法律规范。
”[3]但笔者个人觉得周教授的定义依然很模糊。
笔者认为,对于“什么是正义”,从苏格拉底观念中的“合法即正义”来论述,不失为这次讨论的一个开端,为接下来的探索打下基础。
二、形式上的正义与法律梁慧星先生曾说:“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
”这一点,笔者很是赞同。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看重程序的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这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
它认为,程序正当必然导致结果正当。
此观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我们必须对形式正义进行多重性的审视与理解。
“前提性的思考”很重要。
从历史的维度与法律思想史的维度来看,法院裁判当然要讲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切不可走向极端。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才是最终目的,片面强调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而忽视“法官的作用”,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也违背了法官裁判的本质要求。
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南方某地导致一对老人双双自杀的“欠条案”是程序正义而实体非正义的典型。
法官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加在被告即两位老人的身上,然后导致两位老人败诉。
而法官把举证责任加给哪一方,关键看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部分人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本案法官的辩解是不能说服人的。
本案的法官过多地关注形式上、程序上的正义而将实质上的正义抛到九霄云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当受到舆论与民众的谴责。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而西方国家则与之相迥异。
笔者一开始踏入法学领域,就知道了“辛普森杀妻案”与“米兰达告诫”,这两大案例举世闻名,其重视程序的程度,就我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推行法治,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普遍性,某些案件中的实质正义可以被抛弃。
笔者认为,在法院裁判工作中,这种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忽略具体案件的实质正义,企图以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倾向必须坚持予以摈弃。
《恐怖的法官》一书中告诫法官应当有理性与意志,以程序正义为手段去维护实质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这不能成为法官“不现实地进行考虑”,只顾程序正义而完全忽视实体上的正义的借口。
一对老人在法院门口自杀的结果岂不是将司法机关弄得很尴尬,很被动?这种“重程序正义而轻实体正义”的行为趋势,只会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最后只会丧失民心。
边沁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这是对法官的要求,让他们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到法律缺陷的存在,而不是死搬法律教条,盲目地追求程序正义。
毕竟是“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
”培根如是说。
程序与实体的正义必须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笔者希望此观点在中国司法领域能引起共鸣。
三、实质上的正义与法律邓宝驹等人涉嫌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一案,邓宝驹依法被控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如果同种情况发生在国有企业,则可判贪污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两者差别甚大,在公众看来,2.3亿巨款与15年有期徒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合法而不合情理,与公众的道德要求相悖。
这就引出了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问题。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
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另一个例子是德沃金《法律帝国》中的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
但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当时审理该棘手案件的纽约州法院针对此案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这个案件正验证了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观点——“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不得抛开实体正义而只考虑程序。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为了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难道可以抛弃实质正义吗?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反映实质正义,和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要求相一致,就如卢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的溃灭。
”所以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中,人们可以淘汰滞后的法律。
当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立法者的审度与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
笔者认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协调的过程是充满着艰难与曲折的。
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需要我们去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与冲突。
按照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证据法理论,关于证据的取舍、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事实认定规则,均不取决于法律的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不仅仅是依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还要依赖法官的“社会生活经验”,依赖法官对案发当事人身份、地位、相互关系及案件发生的环境、条件的了解,以及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证人等的言行、举止、神态等的一种“察言观色”。
对于刚刚提到过的一对老人自杀案,笔者认为,一个有经验、有正义感的法官,完全可能得出“被告主张的真实性较大”的“内心确信”,而不致酿成如此悲剧。
正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使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用“邪恶”一词来形容那个法官,可能有点极端,但合情合理,至少笔者个人那么认为。
总而言之,裁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程序”。
无论如何,科学及精密的程序也取代不了“法官”的地位。
程序规则只是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一种工具,正如“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
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罢,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的观点所言:“唯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笔者认为,虽然爱尔里希的观点有些许唯心主义的因素,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法官在处理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中,的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来看,如果剔除不掉政治因素对司法独立尤其是法官独立的影响,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协调与和谐,将是一句空话、一张永远都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就目前从中国司法领域的情况来看,中国司法想要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实现法律与正义的协调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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