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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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理法与正义

法理法与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公正与法治的关系

公正与法治的关系

公正与法治的关系
公正和法治是相互紧密关联的两个概念。

公正是指在处理事情时
不带有偏见和歧视的态度,遵循道义上的原则和公平的标准,以保证
人们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而法治则是指国家权力遵循法律
和法律程序的限制和规定,确保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公正和法治的关系在于,法治是公正的实现的途径和保证。

一方面,法律的确定和实施需要公正的原则作为基础。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法律才能应对人民的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的法律体系。

同时,
法律也可以保护公正的实现,避免不公和不正义的发生。

另一方面,公正是法治体系最终的目的。

如果法律仅仅是一个被
遵守,而不是保证公正的工具,那么它将是无意义的。

法治需要遵循
公正原则,保证公正、公平和权利平等的发挥,以建立起一个具有民
主和自由的国家。

因此,公正和法治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在今天的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个拥有公正和法治的国家,不仅可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不
受攸关,而且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公正和法治是保障
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法与正义

法与正义


沃德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正义存 在于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 予的一种人为平等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采用公有制作为纠正经济 上的不平等以实现正义。 英国的斯宾塞认为正义不是平等,而是自由。 康德:“正义为一个人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 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的条件”。
正义的概念
乌尔庇安 西塞罗说,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 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态度、意愿或承认 他人要求的想法) 阿奎那,正义是一种习惯,使每个人获得 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正义的种类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道德、经济、政治和法律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对法律有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 对方了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具体为:分配权利;伸张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 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的思 想家给予了不同的正义观。 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提出正义共和国的学 说。他说,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部分间的和谐 关系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中,从正 义的分配含义看,要求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把事物 公平分配给社会成员。平等是正义的尺度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理学知识总括

法理学知识总括

1.试论法与正义。

答:(1)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

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

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

(2)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以正义的流变和对立为绝对,不承认正义不变的内容和相对同一的内容的观念可称为正义相对主义。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

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

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二,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平等;第三,裁判者起码的中立。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专制国家里,在权力层面上正义几乎难以评价法律。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法与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概念,涉及到关于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的问题。

它们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来实现。

法是一种由政府和法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强制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一定的订立程序和执行办法确保人们的权益和平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经过审议和投票,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参与,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它对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提供了制裁和惩罚。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益在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强调不对任何人或团体进行歧视和偏袒,要求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判和对待其他人。

公平正义要求公平分配资源,即人们根据付出和贡献的大小来获得相应的回报。

公平正义也要求公正的法治,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没有特权和豁免。

法和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旨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规则和程序,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权益的平等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他们不侵犯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公正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而公平正义则是法律的基础和目标,是法律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终目的。

然而,法律和公平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有时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某些法律可能不够公正,或者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

此时,人们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司法的独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司法制度的独立和公正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司法的独立性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实践中,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例如,社会资源有限但需求却无限,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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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
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
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
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对古代、中世纪神学来说,正义首先是指符合神、上帝的意志。

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法学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等人,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将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
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例如,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
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
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法与正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
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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