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法学的法律伦理问题如何思考与解决

法学的法律伦理问题如何思考与解决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制度、原理和运行机制。
然而,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还涉及到伦理问题,如公正、道德和人权等。
因此,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伦理问题。
本文将讨论法学的法律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解决方法。
一、法学伦理问题的存在与挑战伦理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难题,而法学作为一门以法律为核心的学科更是直接面对伦理问题。
这些伦理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与正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正与正义。
然而,由于人的主观性和权力的滥用,法律可能不公正,导致不正义的结果。
这种情况下,法学面临伦理问题,即如何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2. 人权与权益保护: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对特定群体或个体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法律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权益,是法学伦理问题的重点之一。
3. 道德与公序良俗: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联系,但并非完全相同。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违背道德准则,导致对伦理规范的侵犯。
法学的伦理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统一。
二、法学伦理问题的思考与解决面对法学的伦理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以确保法学的发展与实践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类的利益:1. 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法学伦理问题的基础。
法律应该以公正和正义为导向,确保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得到维护。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兼顾人权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加强法律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意识和道德观念。
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使他们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 推动法律伦理研究: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律伦理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不断深化对法律伦理问题的认识。
这有助于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关键词: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9-02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它通常被定义为对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尊重和实施。
下面是一个详细、准确、有条理和易于理解的回答,帮助你思考正义的含义。
1. 正义的基本原则:正义的核心是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
2. 公正和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和公平的分配资源和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成功,而不受到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3. 遵守法律:正义与法律密切相关。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准则,旨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行为。
正义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社会正义:正义不仅仅是个体层面的,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正。
社会正义关注的是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以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这可以通过改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来实现。
5. 道德原则:正义与道德原则密切相关。
道德原则涉及对他人的尊重、诚实、诚信和同情心等价值观。
正义要求人们遵循这些道德原则,以确保对他人的公正对待。
6. 解决冲突:正义还涉及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过程。
这包括公正的法律程序、公开的辩论和透明的决策。
正义要求决策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总之,正义是一种关注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价值观。
它要求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义与法律、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紧密相连,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深刻地思考和探讨了许多重要的哲学问题,其中包括正义和法律的本质。
而在苏格拉底的理解中,正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正义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任何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他看来,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而这些个体彼此之间是互相关联和互相依赖的。
为了确保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们的和谐相处,就需要一套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管理个体行为。
这就是法律的出现和存在的原因。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它要求个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动,遵守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遵守,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伦理。
他主张个体必须追求内心的正义,即对自己的思想、言行和情感的正直和真实。
他认为,只有通过内心的自省和审视,个体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和良知的要求,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
法律只是约束和保护个体行为的外在手段,而真正的正义应当来自于个体内心的自觉和自律。
苏格拉底还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法律的成立和制定必须基于正义的原则和价值。
他反对任意的法律和制度,认为它们往往是由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力所决定,而忽视了正义的追求和实现。
他主张法律应当是公正和合理的,体现社会中的平等和公正原则。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获得人们的尊重和遵守,才能成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保障。
苏格拉底在《克里扎训诫录》中进一步探讨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他指出,正义是法律的根本基础,而正确的法律也应该以正义为导向。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只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一种规则和制度,而正义则是普适的、永恒的价值。
正义比法律更为重要,法律只是正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如果某个法律违反了正义的原则,那么它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和约束力,个体有权对其进行质疑和反抗。
苏格拉底在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上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和见解。
他认为正义是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约束。
但他同时也强调了正义的内在性和重要性,并主张法律应当以正义的原则和价值为导向。
电影与法律分析电影中对法律与正义的探讨和反思

电影与法律分析电影中对法律与正义的探讨和反思电影与法律:分析电影中对法律与正义的探讨和反思在电影中,法律与正义被广泛地探讨和反思。
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通过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以及视觉呈现等方式,展现了法律体系和正义观念的多面性。
在许多影片中,观众可以看到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法律与伦理、正义之间的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部典型的电影,来探讨电影中对法律与正义的探讨和反思。
一、《辩护人》《辩护人》是一部韩国法律题材的影片。
影片讲述了一位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期间与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展开了一段紧张刺激的律师辩护过程。
在这部电影中,法律面临的道德困境和社会问题被深入地探讨。
首先,影片通过展示交通事故的始末,揭示了法律体系中的人性弱点和局限性。
面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人渣保护伞”现象,主人公律师不仅要与被告、证人等各方进行斗争,还需面对法官的偏见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这让观众深刻反思了法律体制中的弊端,并对个人与正义的价值观有了新的认识。
其次,影片通过主人公律师与被告的互动,探讨了法律与人性、正义的复杂关系。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遇到的经济利益、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等问题,使得法律面临了多重考验。
在面对这些复杂问题时,主人公律师秉持着信仰和责任的精神,始终追求真相和正义。
这种对法律文化的反思,让观众更加深入地思考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关系。
二、《无罪之最后的审判》《无罪之最后的审判》是一部讲述法律冤案的法律题材电影。
影片以真实的故事为基础,通过展示法官的坚持和律师的努力,对法律与正义进行了深入思考。
影片表达了对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的批评与反思。
通过真实案件的再现和法庭审判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滥用、司法腐败等问题在其中得到曝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和法官的坚持和努力,成为了正义力量的象征,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同时,影片还通过法律正义与个人信仰之间的对峙,引发了对法律与道义的思考。
主人公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与自己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这让律师面临了道德抉择。
思想汇报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与维护

思想汇报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与维护思想汇报: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与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始终秉持着正直和公平的原则,并在日常生活中努力思考和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平与正义进行思考,并探讨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与实践。
一、思考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秩序稳定和公民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
公平是指在法律和道德准则下,对人们平等地对待,不偏不倚地进行分配与处理。
而正义则更深层地指向社会秩序的公义和公正。
公平与正义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中,也贯穿于人们的言行举止、待人处事以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二、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意义追求公平与正义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构建良好人际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拥有平等的机会,享有公正的待遇,才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追求公平与正义还能够减少社会分裂和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三、在家庭中维护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可以从家庭生活中培养起来。
在家庭中,我始终坚持平等对待父母和兄弟姐妹,互相尊重,共同分担家务和负担。
我会积极参与家庭决策,提倡公正和公平的原则,避免以身份地位来凌驾于其他人之上。
我相信只有家庭成员的相互尊重与平等,才能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为他人树立榜样。
四、在学校中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学校的一员,我时刻牢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学习上,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重老师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在与同学之间,我努力维护公平的班级和谐,不参与恶意揭发和指责,帮助弱者,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
只有在公平的学习环境中,每个学生才能得到平等的培养和发展机会。
五、在社会中维护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不仅仅体现在我们日常的人际交往中,也与社会的公共事务息息相关。
作为一名公民,我会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鼓励公平的竞争和诚信的行为。
“正义”的法律思考演讲范文

正文: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
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
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
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
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
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
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
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
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思考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学理体系,深入思考了法律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思考,并分析其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的阶级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具有阶级属性,它是统治阶级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而制定的一种规范体系。
不同社会阶级制定的法律体系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价值观。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主要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则旨在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
二、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常常与真正的社会正义存在矛盾。
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强调私有财产、个人权利的保护,却忽视了阶级剥削和社会不平等的问题。
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倡导公有制、社会公平,并追求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具有阶级属性,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约束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实施需要法治环境的支持,法律本身也受到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制约。
四、马克思主义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基于对社会阶级斗争规律的深刻洞察,马克思主义强调法治的民主性和社会公正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民主、法治、文明,旨在实现社会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五、积极推动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倡导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法律应当服务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社会要求法律体系具有包容性,能够兼顾多元利益,以推动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现。
六、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思考还需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推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共同维护社会正义。
结语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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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X i a n g t a n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V o l.29M a y,2005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李慧兰(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
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
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
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
“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
“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
“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
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
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
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
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
日常语言中,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
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事物或事物属性”。
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
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
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
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
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
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
因此,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
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
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
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
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52亮社会进程的指路的明灯,可是先哲们一定要问个究竟,正义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究竟是什么?关于正义问题的起源思想史上众说纷纭。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了对正义来源的思考,他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
在柏拉图看来,无论那种正义,都根源于理性的领导,根源于理性对欲望的控制。
赫拉克利特说:“如果没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
”2在先哲们看来,正义是在对破坏人们之间的正常的、成为惯例的关系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映中被逐步意识到的,人们把破坏惯例的行为叫做非正义的,而符合惯例的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
正义体现出人们纠正非正义现象、恢复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努力。
因此,正义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
如果没有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交往以及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的摩擦、碰撞,人们就不可能产生正义、不正义的观念。
准确地说,对正义的需要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
大凡有人群存在和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产生正义的观念和要求,所以,社会的诞生就是正义问题的起源。
那么,正义是什么呢?古希腊初期,正义观念主要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它源于人们在共同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对不公的社会关系进行的平衡和调节活动。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作做自己的事而不兼作别人的事”。
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乌尔比安看来:“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
可见,正义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概念。
到了启蒙时代,很多思想家认为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按照自然法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按照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
只要符合自然法,就是符合正义的。
但问题是,思想家们对自然法本身到底是什么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正义又成了一个无法说明的概念。
至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出现而导致社会贫富差别加剧,使得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目的是和平。
密尔认为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惟一标准是功利。
康德则明确地把正义界定为自由。
在当代,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但他的“正义论”讲的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的问题。
诺齐克指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
这么多回答似乎已为正义找到答案,但我们回过头去一一解读,则不由陷入对正义问题的深深迷惘中。
其实,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它介于规范与动机之间,总在“可道”与“不可道”之间颠簸翻转。
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基,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
其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正义总有其“不可道”之处。
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可在《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
究竟何为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最本质的特性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人类发展的目的。
这一准则实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人类心目中建立且一直守卫的防止人类社会走向不正义的一块精神领地。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停止对它的守卫和追寻,要一直沿着这样一条正义的路走下去。
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
”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三、什么是法律正义在法与正义之间,有一种人们似乎耳熟能详却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义。
法学家们一直未曾忽略且一直追寻和捍卫着法律正义。
只是在辨析和诠释法律正义时,我们所能得到的答案仍然像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态……。
”4特别是在当代,法律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关于其正义的思考则更为复杂和令人困惑。
前期的柏拉图理想化地认为,要实现正义,美德是本,法律是末,但现实使后期的柏拉图痛苦地认识到,必须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高权威。
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来实现正义,他最先明确论及了法律正义的概念,把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指出法律正义是人们自己制定和规范的正义。
西塞罗则认为不合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
罗马法学家们通过法律把正义具体化,一遍又一遍地阐述着法学的灵魂是正义的理念。
当凯尔苏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时),这里正义的表现形式已不再是哲学的和道德的,而是政治的和6 0 2法律的。
到了中世纪,关于法与正义的思考仍未间断,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霍布斯建构的法与正义的关联是:“正义源于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
康德的正义概念的范围,是既包容道德上的正义又包容法律上的正义的。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只要能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就实现了法的目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正义的。
从先哲们的思考中,我们看到,法与正义的关联由来已久,法体现了一定的正义要求,法最终须以正义为依归,而正义也必须由法来捍卫和实现。
周旺生先生认为“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
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引导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
张恒山先生则认为,人们所企图解释的法律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一种状态和性质。
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
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
两位先生对法律正义作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界定,一种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正义是法本身的一种性状。
尽管如此,国内法学界一致认为法律正义包括两方面:法的形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指在形式上合法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是通过就法律而法律,是在法律内部就能发现的。
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在实质上合理-合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