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它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的建构,学者们都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这就造成了许多不同意见的产生[1]。
一般而言,一个法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门法或分支机构的共同需求。
从法的范围来看,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整体指导思想和起点,是法系统的神经中枢。
经济法是法的一部分,其必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度中是高于其上的[2]。
同时,作为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已基本形成共识,是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充分了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支撑,实现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实践。
一、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一)经济法原则得以运用的理由经济法原则对具体经济法规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对其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原则不是由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本身,也不是它自身所具有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的价值。
比方说,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是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的直接约束,但是,这种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价值并不能说明相关的法律原理。
其原因是,可以引导实施相关的禁止吸烟的法规,以便对公众事务进行规范,并产生一定的益处[3]。
经济法原理并没有直接规范特定的事实行为,但是通过指导特定的经济法规则来处理交易,可以在经济法律上获得利益和价值。
但在经济法上,这一时期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等介入和干预市场的主体。
经济法原则能够处理数字经济中的情景。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
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经济法权力制衡原则

经济法权力制衡原则
经济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通过合理配置和制约各种经济权力,以达到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经济权力分散到不同的主体手中,使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经济公平。
具体而言,权力制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与市场的制衡: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市场则通过自由竞争和价格机制等方式对经济资源进行配置。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制衡可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在经济法中,公权力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而私权利则主要表现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
通过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犯。
3. 经济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为了防止经济监管机构滥用权力,经济法通常规定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以实现权力制衡。
4. 中央与地方的制衡:在经济管理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有其职权范围。
通过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现权力的制衡。
总之,权力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对于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和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七元论”这几种观点。
综合各种观点,我比较同意“三元论”,即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
这包括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协调,这之间既包括政府的干预与协调,也包括对政府干预的调节与规制。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即经济法以消极反对和禁止、积极引导和促进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正当的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其两层基本内涵及其表现:(1)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主题交易机会的均等。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这个原则集合了“角色责任”,“权利(力)”,“利
益”,“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一、概述经济法与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各自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职能。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治理的根基。
在当代社会,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需要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协调,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整体效能。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经济法逐渐从传统的私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这一过程中,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原则性指引。
从功能定位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经济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其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协调。
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当经济法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时,法律的执行将更加顺畅,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深入探讨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对于指导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论文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在经济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深入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推动宪法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论经济法平衡功能

是 由国家以社会代袁人 的身份介入经济生 活; 基本手段应是经济、 行政、 民事 、 事手段 的相机并用 ; 刑 基本方法应将指导与强
制相蛄合 。 与限剥相结合, 激励 整体协调 与个别规 范相蛄合 , 积极调整与消极处置相结合 。经济法平衡功能的制度设计需要特 别关注两个问题 : 必须严格遵循 国家规刺与经济 自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必须设立相 配套的诉讼程序 。
经济法平衡功能的涵义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复杂 , 利益实体多元, 各类矛盾错
节 : 平衡、 ” 和“ 协调、 结合论” “ 。 国家干预( 论”代表 调节, ,
性观点是认为“ 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对有关全局性的,
一
元 体利益)二元( 、 个体利益一国家利益) 、 个体现在 四元( 个体利益一
表述上 , 选取的角度有所不同。“ 国家干预( 调节) 揭示 家开始稍作退让,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 自由 论” 了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方式 , 即以国家“ 有形之手” 进行干 放任主义政策 , 只扮演“ 守夜人” 的角色 。 私人财产所有权
预( 或称调节)“ ;平衡 、 结合 、 协调论” 则主要地是揭示 了 绝对原则、 意思 自治契约 自由原则 、 自己责任原则等私法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二者均已接近经济法的本质, 综合 自 治基本原则被普遍确认。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就以个体 完善 之 , 济法 的本 质 可表 述 为 : 经 由国家 代 表社 会 公共 利益 为本位 的法 律最 为发达 , 、 法达 到最 为繁荣 的 民法 商 利益 括市场整体利益)主要是借助国家权力 , , 运用多 时期。由于个体利益的冲击, 行政法在“ 国家利益” 本位的 种手段对各利益实体进行规制 , 对其利益冲突予以平衡 基础上 , “ 利益 ” 向 个体 做出 了一 定程 度的让步 。 协 调之法律 。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 个人主义 、 自由主义极端发展 , 简言之, 经济法的本质即社会利益本位。 则经济法的 首先是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开始演变成垄断、 不正当竞争。 功能便应是平衡协调 , 即从社会全局出发 , 在经济运行过 市场机制 开始失灵 , 费者权 益 日益显 得需要保 护 , 消 市场 程 中, 平衡各种经济行为 ,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综合处理 主体 日益显得需要规制 , 随后是市场作为一个“ 的整 场” 各种经济矛 盾 , 保障社会经 济稳定 、 康 、 地发展 。 健 持续 体利益受到侵害 , 市场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开始由于一些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众多的考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归纳,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的整体平衡和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旨在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强调经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有机结合。
二、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以及有公司住所等。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等。
公司清算则是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过程。
三、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定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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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丛生,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
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平衡协调既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在当今世界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背景下,中国要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在以国内的稳定为前提的情况下,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我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能力,然而,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要和谐,首先就必须先协调。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带来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是不行的,相反,它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而,市场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需要政策来进行适度的调整。
一个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应该是政府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是对资源的协调配置。
个人认为,经济法所处理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辅之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由于经济法具有经济主导性的特征,也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许多人认为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其理由是,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经济法也只是规范市场的法律,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
然而,仅仅把经济法看作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我觉得,它并没有真正地理解目前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本质,而且,“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也不能囊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石。
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和谐,首先必须规范政府,这是法律的至高性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处理的就不仅仅是市场主体单方,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刚刚脱离计划经济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上的许多缺陷,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离不开国家对经济的引导和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而对市场经济权能的差别也决定了政府与一般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平等性,权力与利益冲突的时候,特别需要高于二者之上的法律来规制和协调,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
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和谐,因此可以说,是“法律规范政府”,而非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一方面,我们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者代表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而只顾及维护局部的私利,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的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改善表明,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只无形的手,政府更是离不开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是国内市场主体与国外市场主体,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以及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之间的市场主体关系的和谐。
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市场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本应以公平竞争的理念参与市场活动,但是由于资源的分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这种理念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具有稳定的持续性,各种市场主体往往不会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而是违反商业道德,恶性过度地竞争。
而诸如电信,水电等垄断行业由于属于公共事业,因而具有经济和政策上的合理性,同时,这些行业也带有计划经济所遗留下来的毒害性,从而与其他行业相比更容易暴利。
某些企业经营者例如证券交易人员,在信息上与一般的投资主体相比具有相对的优势,他们掌握着最新的市场信息,因而容易造成内幕交易,从而操纵市场。
而各类市场主体违背优胜劣汰的法则竞争的结果是,损害了消费主体的利益。
我们可以看出,市场主体需要约束,尤其要畅通市场信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证券法的实施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体现。
对于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有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注册,而实质上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到包装、服务,以及设备和生产人员的组成全都在国内进行,因而以进口产品的口号在国内市场形成了无形的竞争优势。
虽然说这样的行为不算是过度的竞争行为,但是从长远的利益上看对国内市场的品牌建设是及其不利的,对产品的改善和市场自由竞争带来的技术上的提高毫无帮助。
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经济法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部门法,细化各种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正确引导我国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展,从而反过来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
第三,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扩张到世界各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更是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各种贸易关系更加密切。
经济全球化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对资源的配置,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但是,国与国之间与一国之内的各市场主体之间一样,存在着各种利益的分配和纠纷问题。
有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国的经济利益,从政策上设立壁垒,抵制外国的产品输入,从而导致了世界范围内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严重损害了其他国家特别是出口低附加值产品国的利益。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需要WTO的规则来规范。
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法则,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则。
要想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利益,我们就必须协调好我国与国际的市场主体的产品出入平衡,从政策上维护彼此的利益。
另外,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也是必须摒弃的,相反,要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中国经济法,使之成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平衡和谐原则是经济法以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的直接反映、突出体现和理念性原则。
平衡协调是对经济法治下经济环境状态的深刻描述,贯穿于经济法的方方面面。
平衡
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层次必须努力遵循和追求的原则。
作为理念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对经济法的执行主体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的执行者必须深刻理解经济法的理念,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而在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以及其它经济法的实施的实际中往往限于其相应主体的具体水平和客观情况,平衡协调原则却未必能得到良好的贯彻,这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一个薄弱的环节之一,有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落实。
姓名:郭伟长
班级:08法学(3)班
学号:08030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