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导读:对于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都会有很多专家解读,包括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应该也会很多,本人做了些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关系管理,愿就自己的心得体会对该解释进行一番评析,为了避免雷同,特别结合东莞或者珠三角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评析,有评,也有析,以尽可能使我的解析在东莞或珠三角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区别于其他省份或地域的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是权威法定解读,或存谬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该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其似乎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就对此予以受理,对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直按照该解释的原则来处理,这次规定仅仅是使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已。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的,仲裁庭和法院会裁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应享受的待遇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此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常会跑冤枉路。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此外,您还应该要知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仲裁时减少无畏沟通成本,比较省事的做法是先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管辖问题有初步的心理预期或者劳动者直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6.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7.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除外。
9.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申请人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事故均无异议的除外。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案例】张三系A公司职⼯,因公司⽋缴⼯伤、⽣育保险,⽋缴公积⾦将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缴社保、公积⾦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案。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其⼀、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法条,认定只要与⽤⼈单位发⽣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劳动者和⽤⼈单位因社保产⽣的争议区分为两类情形:其⼆、⼈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需要满⾜两个条件:⼀是⽤⼈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即根本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续导致劳动者⽆法享受社保待遇。
满⾜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民法院才会受理该争议。
其三、⼈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办理了登记,但在劳动合同履⾏过程中,因⽤⼈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的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法规赋予了劳动⾏政部门对⽤⼈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费发⽣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故,该类纠纷不属于⼈民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张三因与⽤⼈单位⽋缴⼯伤、⽣育保险引发的争议涉及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并⾮单纯的劳动者与⽤⼈单位的纠纷,属⾏政管理范畴,故⼈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近⼏年以来,随着⼈们⽣活⽔平的逐渐提⾼现在的⽣活有了稳定的保障之后往往都会开始对⾃⼰的未来进⾏打算,所以保险⾏业的发展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许多公司企业也需要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那么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
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都⽆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1、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指保险事故发⽣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般包括⼯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2、参保纠纷。
指⽤⼈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3、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
指社保关系建⽴后,⽤⼈单位不积极履⾏缴费义务的⼏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为。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4、社会保险⾦发放纠纷。
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政争议。
遇到这四种社保纠纷,主要有⾏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式。
(⼀)⾏政处理⽅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政处理⽅式,⽽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司法救济⽅式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将其⼀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司法救济⽅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范围。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以及相关裁判规则推送给大家本文共计 3650 字丨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劳动争议案件归属于民事案件,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执行。
但是,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一是此类纠纷的专业性太强。
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有相当部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在审理上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配合,人为增加了人民法院较快办理大量社会保险争议的难度。
二是此类争议的处理存在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人民法院既不能越俎代庖干预行政管理,也不能敷衍了事忽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三是社会保险争议裁判的执行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
社会保险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缴纳,以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作为参保对象,若是依据判决让用人单位单独为个别劳动者参保则会出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鉴于社会保险争议的上述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1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IToo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起施行。
A.2023年10月1日B.2023年11月1日C.2023年12月1日D.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O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A.用人单位B.个人C.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D.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答案:B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等事项。
A.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B.支付基金支出款项C,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D.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正确答案:BCD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O依据。
A.法律B.法规C.部门规章D.国务院决定正确答案:BD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O或者()。
A.职业培训记录B.学历证明C.职业资格证书D.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正确答案:CD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关于社会保险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正确答案:A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昭法研发布时间:2019-10-17 16:12:57
【案情】
原告某中学于2019年11月1日起聘用被告为学校专职安全协管员,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54.73元,同时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项目为养老保险费256.7元、医疗保险费70.57元、失业保险费18元,合计345.27元,两项合计900元)。
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
从2019年2月起,被告即出现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原告方多次找其做工作,指出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仍没有明显改进表现,为此,原告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4日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于2019年7月11日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对原告的决定不服,遂于2019年2月22日向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中学补发2019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30元;裁决某中学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
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昭劳人仲字第(2019)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2019年7月1日至11日工资330元;2、被申请人某中学到昭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申请人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原告某中学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于2019年4月16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原告方的规章制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
但是,2019年7月1日至11日,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资,故原告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其请求驳回被告要求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7
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法
院或者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昭平中学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请求。
【评析】
对于本案判决的第一部分即原告某中学应支付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
月11日的工资争议不大,因原告某中学于2019年7月4日是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
合同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要件,所以应以2019年7月11日向被告
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止正式计算被告的有效劳动时间。
原告仅向被告发放至2019年6月的工资,所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十一天工资应依法给付。
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上。
暂不讨论原告某中学将被告每月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345.27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
有效,先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看社会保险程序的运行。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
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
其重要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
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
政部门进行规范。
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
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缴纳。
由此可见,对单位不缴、不扣、少缴、少扣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当事人可以
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这里就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
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此,社会保险金缴纳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昭劳人仲字第(2019)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要求原告为被告补办基本养老
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对该争议纠纷不作调处而驳回被告在仲裁时的该项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