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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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导读:对于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都会有很多专家解读,包括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应该也会很多,本人做了些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关系管理,愿就自己的心得体会对该解释进行一番评析,为了避免雷同,特别结合东莞或者珠三角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评析,有评,也有析,以尽可能使我的解析在东莞或珠三角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区别于其他省份或地域的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是权威法定解读,或存谬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该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其似乎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就对此予以受理,对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直按照该解释的原则来处理,这次规定仅仅是使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已。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的,仲裁庭和法院会裁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应享受的待遇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此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常会跑冤枉路。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述。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此外,您还应该要知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仲裁时减少无畏沟通成本,比较省事的做法是先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管辖问题有初步的心理预期或者劳动者直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题库

劳动争议仲裁题库

选择题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A. 劳动合同履行纠纷B. 社会保险待遇争议C.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D. 工伤医疗费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在提起仲裁申请时,以下哪项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A. 仲裁申请书B. 劳动者身份证明C. 劳动合同复印件D. 劳动者近期生活照片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A. 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 时效期间可以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断C. 时效期间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延长D. 以上均不正确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5日B. 10日C. 15日D. 30日下列哪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三人仲裁庭进行审理?A.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案情简单的B.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C. 标的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D. 涉及商业秘密的填空题劳动争议仲裁实行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______代表、______代表、______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______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______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仲裁裁决,应当裁定撤销。

简答题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请列举两种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情形。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方式。

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实务

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实务

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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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工外出”的理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 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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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
问题与思考
1、工伤保险案件的受理条件 2、1-4级待遇计算 3、职工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能否抵扣工伤保险赔偿? 5、职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如果确定伤残等级? 6、调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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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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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
(四)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 LOGO (四)工伤保险
几种特殊的工伤保险主体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 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单位未交社保仲裁请求怎么处理

单位未交社保仲裁请求怎么处理

单位未交社保仲裁请求怎么处理社保可以算是底层员工最基本的福利待遇了,以前国家还没有强制要求单位给员工缴纳,但现在有这个规定了,不过即使是这样,还是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单位未交社保仲裁请求怎么处理?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单位未交社保仲裁请求怎么处理全国大部分地区,劳动仲裁对于社保缴纳问题是不受理的,如果员工是因为未缴纳社保,申请离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此时,属于仲裁范围。

如果员工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而自己缴纳了,此时要求公司支付个人承担社保的损失,通常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如果仲裁不受理,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举报,此时,劳动监察可能查处的就不单单是他一个人的社保问题,可能涉及其他人。

二、企业不给交社保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试用期内不买社保违法吗试用期内要买社保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案例】张三系A公司职⼯,因公司⽋缴⼯伤、⽣育保险,⽋缴公积⾦将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缴社保、公积⾦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案。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其⼀、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法条,认定只要与⽤⼈单位发⽣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劳动者和⽤⼈单位因社保产⽣的争议区分为两类情形:其⼆、⼈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需要满⾜两个条件:⼀是⽤⼈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即根本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续导致劳动者⽆法享受社保待遇。

满⾜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民法院才会受理该争议。

其三、⼈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办理了登记,但在劳动合同履⾏过程中,因⽤⼈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的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法规赋予了劳动⾏政部门对⽤⼈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费发⽣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故,该类纠纷不属于⼈民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张三因与⽤⼈单位⽋缴⼯伤、⽣育保险引发的争议涉及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并⾮单纯的劳动者与⽤⼈单位的纠纷,属⾏政管理范畴,故⼈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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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昭法研发布时间:2012-10-17 16:12:57
【案情】
原告某中学于2010年11月1日起聘用被告为学校专职安全协管员,期限为1年,月工资为554.73元,同时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项目为养老保险费256.7元、医疗保险费70.57元、失业保险费18元,合计345.27元,两项合计900元)。

双方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

从2011年2月起,被告即出现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原告方多次找其做工作,指出其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仍没有明显改进表现,为此,原告方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4日口头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1日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对原告的决定不服,遂于2012年2月22日向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某中学补发2011年7月1日至11日的工资330元;裁决某中学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

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2年4月1日作出昭劳人仲字第(2012)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2011年7月1日至11日工资330元;2、被申请人某中学到昭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申请人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原告某中学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于2012年4月16
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审理】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劳动者亦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工作中违反原告方的规章制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

但是,2011年7月1日至11日,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资,故原告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其请求驳回被告要求支付2011年7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的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不属于法院或者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昭平中学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评析】
对于本案判决的第一部分即原告某中学应支付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的工资争议不大,因原告某中学于2011年7月4日是以口头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要件,所以应以2011年7月11日向被告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止正式计算被告的有效劳动时间。

原告仅向被告发放至2007年6月的工资,所以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十一天工资应依法给付。

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上。

暂不讨论原告某中学将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345.27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先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看社会保险程序的运行。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行政性、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

社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审核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由此可见,对单位不缴、不扣、少缴、少扣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这里就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因此,社会保险金缴纳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昭劳人仲字第(2012)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二项要求原告为被告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法院对该争议纠纷不作调处而驳回被告在仲裁时的该项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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