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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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

行政法考点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简答题。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赋予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等;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义务,如减免税收等
2、设定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既有的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但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主要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九.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只能并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法规范的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具体要求:1. 咱得让行政调解更接地气呀!比如说在邻里纠纷中,不能只是生硬地处理,要真的走进当事人心里,让矛盾像冰雪遇到暖阳一样消融!咱就得做到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这样调解才能有效果呀,是不是?2. 行政裁决得更加公平公正啊!就像裁判在赛场上,不能有丝毫偏袒,否则怎么让大家信服呢?在土地纠纷裁决时,必须查明真相,一碗水端平,这样大家才会认可呀!3. 仲裁制度要灵活多变呀!别总是那老一套。

好比治病,得根据病情下药,不能不管啥病都开一样的药吧!在经济合同仲裁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方法,让仲裁像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那样精准!4. 完善制度要倾听大家的声音啊!不能自己闷头干。

这就好像造船,你不听船员的意见,造出来的船能好开吗?要多听听当事人、专家等各方面的建议,这样制度才能更完善呀,对不对?5. 得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呀!他们就像战士,没有好的装备和技能怎么能打胜仗呢?给他们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让他们在调解时如有神助!6. 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呀!别让当事人等得花儿都谢了。

好比快递,速度慢了谁还想用呀!在知识产权裁决时,迅速行动,及时给出结果,这样才能赢得信任呐!7. 仲裁的程序要简化呀!别搞得那么复杂,让人望而却步。

这就像走迷宫,简单点不好吗?让大家轻松进入仲裁,快速解决问题,多好!8. 应该加大对这些制度的宣传呀!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好东西。

就像好东西藏在箱子里,不打开箱子怎么知道呢?让更多人了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作用呀!9. 必须不断创新和改进呀!时代在变,制度也得跟上呀!不能像化石一样一成不变。

比如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提高效率和公正性,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呀,你们说是不是?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只有全方位地去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才能让它们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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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可以开始进⾏备考啦,迎战考试,奋⽃是我们此刻的选择,相信所有的努⼒都会被岁⽉温柔以待!整理了“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种⾏政⾏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常见的⼏种⾏政⾏为(★★) (⼀)⾏政征收与⾏政征⽤ ⾏政征收,是⾏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有偿或⽆偿地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征集⼀定数额⾦钱、实物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征税活动。

⾏政征⽤,是指⾏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相对⼈的财产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征⽤公民的车辆。

(⼆)⾏政裁决、⾏政调解与⾏政仲裁 ⾏政裁决,是⾏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的,与⾏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审查、裁决的⾏为,是⼀种准司法⾏为,在理论分类上也属于具体⾏政⾏为。

⾏政调解,是指由⾏政机关主持,以⾃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的⽅法,促使与⾏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当事⼈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政调解不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属于⾏政事实⾏为。

⾏政仲裁,是指纠纷双⽅当事⼈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与⾏政活动有关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有义务履⾏裁决的⼀种制度。

(三)⾏政确认与⾏政检查 1.⾏政确认 ⾏政确认,是指⾏政机关依法对相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书⾯宣告的⾏为。

⼀部分确认法律关系的⾏政确认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政⾏为,如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伤鉴定等;⼀部分对案件事实进⾏确认的⾏政确认活动没有处分⾏政相对⼈的权利义务,在理论分类上属于⾏政事实⾏为。

⾏政确认和⾏政许可往往难以区分,因为⾏政确认有时是⾏政许可的前提,⾏政机关先确认相对⼈具有某种能⼒,再许可其从事某种⾏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一)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行政仲裁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二)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区别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

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确认责任。

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三)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共同点1、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2、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3、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第九章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第九章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第九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第九章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特定案件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决定。

根据《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作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作出。

1. 自行裁决行政机关自行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

行政机关自行裁决通常需要经过合法程序,例如听证、调查取证等。

2. 行政复议裁决行政复议裁决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职权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撤销、确认等处理。

行政复议裁决的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行政诉讼裁决行政诉讼裁决是指行政诉讼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决。

行政诉讼裁决一般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可以变更、撤销、确认等行政行为。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仲裁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行政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

1. 行政仲裁程序行政仲裁程序由行政机关主持,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仲裁裁决等环节。

在行政仲裁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作出裁决。

2. 行政仲裁裁决的执行行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义务。

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仲裁裁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利益平衡,是一种灵活、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1. 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等环节。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 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本文档涉及附件:1. 行政裁决申请表格2. 行政仲裁申请表格3. 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程序法:行政活动的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纠纷解决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安排。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主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裁决机关,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三是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简单、高效,适用于解决一些纠纷较为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裁决不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能为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注重调解和协商,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目标。

行政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仲裁、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通过行政仲裁,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强调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二是调解结果无强制力,只有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双方关系较好的案件。

行政调解在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合法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三种重要方式。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定的一种方式。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决机关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裁定权力;2. 强制性: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一旦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强制当事人履行;3. 具体性:行政裁决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具体纠纷案件的解决;4. 不可抗诉性: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采取抗诉措施。

二、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方式。

行政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中立性:行政仲裁机关作为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2. 具有强制力:行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执行;3. 明确界限:仲裁裁决事先对争议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阐明责任分工;4. 可抗诉性:行政仲裁裁决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

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协调、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行政调解灵活多样,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 快捷高效:行政调解相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解决问题更加快速高效;3. 和解性:行政调解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非强制性:行政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通常达成和解后,当事人会自愿履行。

四、本所涉及附件:1. 附件一:《行政裁决申请表》2. 附件二:《行政仲裁申请书》3. 附件三:《行政调解申请书》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案件:指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包括行政救济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2.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仲裁裁决: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决定。

论述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关系、分类、程序,结合所学知识展开讨论。

论述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关系、分类、程序,结合所学知识展开讨论。

论述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关系、分类、程序,结合所学知识展开讨论。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是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两种常见方式。

下面将对两者的关系、分类和程序进行论述。

一、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一般是并存的关系。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解决。

一般情况下,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行政裁决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与个人或单位之间的争议。

此外,行政裁决作为政府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其效力更加具有法律意义,有时也被认为是强制性的。

二、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分类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都可以分为专业性和非专业性两类。

专业性行政仲裁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仲裁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如劳动仲裁委员会、税务仲裁委员会等。

非专业性行政仲裁则是由具有一定经验的行政机关人员或其他人员处理的争议。

专业性行政裁决则是由具有特定职能权力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争议,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等。

非专业性行政裁决则是由普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处理的争议,如人民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

三、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委员会、听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会受理并组成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最终做出行政仲裁裁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查证、听证、作出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后,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查证、听证等程序,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行政裁决。

总的来说,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都有其重要性,其具体应用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主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最终达成争议解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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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裁决的原则 1.公平原则。 2.迅速和简便的原则。 3.准确原则。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 2.立案。 3.通知。 4.审查。 5.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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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仲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由
国家行政机关专设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依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 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属于比较 典型的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就主体而言,行政仲裁由国家行政机关专设的 仲裁机关主持进行,它是一种专门性的公断组织。
解的行政主体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主体不能对 同一事项做出其他行政决定。 (2)强制执行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仅限于正式行 政调解。行政调解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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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仲裁的概念,劳动
争议仲裁的程序、原则,行政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调解的种类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的种类 1.依行政调解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民事争议
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调解。
2.依行政调解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的行政 调解和非正式的行政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合理原则。 4.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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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裁决的法律效果具有双重性。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
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裁决。它是指行政主体对发生在平等
第九章 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与行政调解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仲裁 第三节 行政调解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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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
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可以 及时稳定法律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弥补 了法院的不足。 行政裁决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5.行政仲裁是法定仲裁,只有特定的仲裁机关按 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才能实施仲裁行为,某 类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或 仲裁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 1.仲裁人员构成。 2.仲裁组织。 3.管辖。
4.当事人。当事人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 5.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1)申请。 (2)受理。 (3)告知 (4)调解 (5)裁决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1.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出面主持的一种行为,其 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调解不同 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强 制做出决定。
3.行政调解的对象主要是民事争议和经济争议, 但也可以是行政争议(如行政赔偿争议)。
4.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它不是行政仲 裁或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经过行政调解 仍能申请行政仲裁和行政诉讼。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与法律效果 行政调解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调解。 (2)征求意见。 (3)事实调查。 (4)协商。 (5)达成协议。 (6)送达协议书。
行政调解一经依法做出,便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调解协议书对主持调
主体之间的,与自身的行政管理有关的财产所有 权、使用权等归属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 做出的裁判。 2.侵权纠纷裁决。它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与自 身的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并 发生争议时,依法做出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它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 之间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这种裁决多发生在 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 疗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 三、行政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一次裁决原则。
3.先行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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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
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 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以便解决民事或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它是 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与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相 并列。 行政调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2.就对象而言,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民 事、经济和劳动争议,不包括行政争议,这就与 行政复议相区别。
3.就法律效果而言,行政仲裁能够产生多种法律 效果,属于复效行为。它在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肯定的同时,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增加其 相应的义务。
4.就程序而言,行政仲裁有自身专门的仲裁程序, 这套程序同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存在很 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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