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合集下载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第!"卷第#期!$$#年%!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0+*1*234)/256’-7824*84+*9:480*’,’;6<’,=!">’=#?48=,!!!!!!!!!!!!!!!!!!!!!!!!!!!!!!!!!!!!!!!!!!!!!!!!!!!!!!!!!!!!!!$$#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周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行长办公室,辽宁鞍山%%@$$!)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需与国际接轨,使之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区际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B!C@@%$(!$$#)$#C$##B C$#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是相对于国内商事仲裁而言的。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应该是相同的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即中国的涉外仲裁[%]。

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既包括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包括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司法协助。

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是为了能够通过仲裁这种便捷的方式迅速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并不能仅仅依靠仲裁庭作出的一纸裁决,关键在于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是能够自动履行裁决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鉴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交由法院进行。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18
[案例分析]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置地公司)
与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通过
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
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16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 “商事”的含义 对于何为“商事”,也多取广义和具有弹性的解释或
定性,且多由仲裁机构设立国自己的法律作出或由各 种仲裁公约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说明如下:对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含不论是契约性 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 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 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 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或设 计;许可证;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 特许权;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 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11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 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快车道,是不争的事实。2017年,全国仲裁机构中,中
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3家), 受理案件
2370 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1%;标的额729 亿元,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