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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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 9 5 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第十二条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最新版)目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公约的执行条件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四、公约的执行方式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正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 1958 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旨在解决国际间因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当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另一个国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此外,当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国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二、公约的执行条件公约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裁决应得到承认和执行:1.仲裁裁决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出;2.仲裁裁决必须遵守仲裁地国家的法律;3.仲裁裁决必须公正、公平地作出。

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公约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仲裁裁决:1.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2.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四、公约的执行方式公约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请求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2.当事人可以向被请求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3.被请求国的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公约于 1958 年 6 月 10 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 1965 年 6 月 7 日生效。

目前,公约已有超过 150 个签署国和参加国。

我国于 1986 年加入公约,成为公约的签署国和参加国。

总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解决国际间因纠纷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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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
• 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 •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承认与执行 • 四、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 • 五、案例分析
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
Section1:《纽约公约》简介 •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 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 题。 •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 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 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
• 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 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 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 生效。
• 我国的保留:
Reciprocal reservation (互惠保留声明)
Commercial reservation (商事保留声明)
Section 6:Burden of proof by respondent
仲裁尚未生效或被撤销 1.被裁决地所在国或 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法院撤销或 停止执行的。
Section 7:Arbitrability issues and public policy 仲裁问题和公共政策 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解 决的*;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 sherk诉 culver 一案中判决, 产生于国内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不可仲裁 的事项,但产生于国际(涉外)合同的债券交易中 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事项。
• 2003年1月17日,永宁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合资公司,要 求支付土地租金并返还部分租赁土地,最终获得了胜诉判 决。2003年8月2日,永宁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合资公司, 要求支付新欠租金并返还部分租赁财产。合资公司提出管 辖权异议,主张租赁争议应当根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提交国际商会仲裁解决,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永宁公司撤 诉。2004年9月,永宁公司就撤诉案件向济南中院重新起 诉,要求合资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永宁公司在第一起诉讼中从中国法院 获得了财产保全裁定,对这些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对共同 申请人在合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实质 的和不利的影响,它们直接并最终导致合资公司终止运营 及关闭。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裁定构成了对合资合同的 违反,共同申请人有权依据合资合同第58条将它们向被 申请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提起土 地租赁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因为该争议本应当根据 合资合同第58条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通过仲裁解决;导 致合资公司最后终止的唯一、迅速、有效的原因是永宁公 司申请中国法院作出的特别是在第一起诉讼中作出的财产 保全裁定。仲裁庭最终裁决永宁公司向外方投资者支付损 害赔偿金6458708.4美元,赔偿在中国法院的诉讼费用 9509.55美元和其他费用1270472.99美元,仲裁费用 295000美元。
符合《纽约公约》 符合内国法
则依照裁决执行
Section 2:被撤销的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般原则:依据内国法标准而对裁决进行的撤销不一定必 然影响外国法院对其承认与执行;而若该撤销是基于国际 条约、协定等国际法标准进行的,那么该裁决却终局的丧 失了其效力。
• 现行公约的条款不应影响已在缔约国之间生效的有关承认 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效力,也不剥夺任何 利益关系方在该事项上对仲裁裁决所能利用的、且一定程 度上为裁决寻求依靠国法律或条约所允许的任何权利。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Section1: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
NYC Art 5.1
•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 Lack of due process • Improper composition of tribunal • Tribunal beyond authority • Burden of proof by respondent
Section 5:Tribunal beyond authority
仲裁超越权限*
1.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标的;
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 如果裁决中既有提交仲裁的事项,又有不是提交仲裁的 事项,在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 可以划分时,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承认 和执行
Question:
如果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我国法院应当 裁定驳回申请, 承 认与执行外国裁决。 若我国法院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驳回申请, 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
A:依职权主动 意
B:依申请
C:拒绝
D:同
三、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Section 1:未被撤销的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Commercial reservation (商事保留声明)
2.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 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
一般是指根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标的是不可 仲裁的事项。此外,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一方 当事人被剥夺了同等的辩护机会,或者忡裁员违 反其公正裁决的义务以致对仲 裁程序产生了真正 的影响,或者仲裁庭无故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按照 当享人和解协议内容裁决的除外)
Section2:外国仲裁裁决
• 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条: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 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 • 外国作出的裁决:Foreign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 在执行地国领域以外做出的裁决 • 非内国裁决: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 对于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其本国法认为那些在其境内作出的不属于当地 裁决的裁决 * Reciprocal reservation (互惠保留声明)
Section 1:Reciprocal reservation 互惠保留声明 China applies NYC only to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NYC Contracting State. 中国适用NYC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 作出的裁决。 即我国是用属地标准来决定是否属于外国裁决
Section 3:Lack of due process 缺乏必要程序 1.被申请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
2.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
Section 4:Improper composition of tribunal 仲裁庭组成不合适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
2.没有这个方面的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的。
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专题九
Team Members
• Data collecter : 李靖,陈亦婷,杨柳,蔡珺玫 • Case Data : 文婷,张赛 • Translation:王向蓉,徐文逸 • Date Proofreading:朱韵韵 • PPt Maker & Speech: 李鹏
五、案例分析
• 案情简介 —永宁公司案 1995年12月22日,塞尔维亚共和国Hemofarm DD、 MAG国际贸易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永宁公司)签订了《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 同》,成立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 司)。合同第58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根据该会的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2000年4月,苏拉么媒体有 限公司加入合资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Section 2:Commercial reservation
商事保留声明
China applies NYC only to differences arising out of legal relationships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which are considered as commercial under the national law. 内国法认为是商事法律关系时,我国只适用《纽约公约》 来解决契约式或者非契约事项
Answer: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选项A错误。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 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 认与执行。
选项B正确。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选项C错误。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不包 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属于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那么被请求承认与执 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选项D错误。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即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 ,争议事项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 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明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具体案情
2002年8月6日,永宁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合资公司, 要求给付租金并返还部分租赁财产。合资公司对法院 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有关租赁争议应根据合资合同 第58条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解决。诉讼中,永宁公 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济南 中院准许了申请并查封了合资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和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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