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局用科学方法力推行政许可标准化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DRUG ADMINISTRATION2010·第五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建立行政许可标准化模式为切入点,不断加强行政许可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许可效能,在组织建设、业务运作、审批项目管理以及服务创新、窗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成效。
把握行政许可工作规律,科学设置组织机构经过多年的实践,深圳市局深刻认识到药品行政许可工作有其特殊规律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具有一定普遍性。
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不断改进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设立了行政服务大厅规范管理。
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建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共识。
药品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许可种类多,包括依法实施4类38项行政许可,以及广东省局委托实施的30项行政许可业务。
许可项目材料要求高,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对企业的场地、设备、人员以及制度等软硬件的要求很高、很专业。
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对内承担着行政许可工作,接听咨询电话,审核许可材料,制定全局行政许可、业务咨询制度及程序,对外要加强与大厅办、监察局的汇报、联系、沟通,因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素质和应对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谁审批谁负责”,可以说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证后监管工作。
为了减轻后续的市场监管工作压力,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在正确认识的前提下,局党组对行政许可机构进行科学设置。
———机构相对独立。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后,深圳药监局随即组建了“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组”。
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局机关撤销了2个处。
在编制极为短缺的情况下,局党组依据有关组织人事规定,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在编制数、机构数和领导职位数三不突破的前提下,在原窗口工作组的架构基础上设立了注册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来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告知承诺书

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行政许可告知事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为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办证时间,申请单位(人)可志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二、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应签署《深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并切实履行承诺。
申请单位(人)如不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单位(人)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人)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查实申请单位(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单位(人)履行承诺,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审查并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保健食品。
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五、对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保健食品的申请单位(人),行政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本告知承诺书共2页,包括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两部分。
申请单位(人)在做出承诺前,应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的内容。
申请单位(人)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向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七、申请单位(人)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字、盖章,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作出承诺。
申请人承诺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
八、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单位(人)保存。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承诺书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申请单位(人)在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时志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清楚并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依法经营,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所需的经费和设施,为听证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依法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3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听证;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听证的通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
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复议机构与受理第六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第五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药品安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药品经营企业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与信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药品经营范围、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对其进行行政许可、信用评级、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五条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稿)(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0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3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04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05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不修订,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实施办法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继续适用)01号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一、行政许可内容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十六条;(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3号)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2. 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选址意向书(1份);3. 拟办企业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总部公章);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广东省外评审取得的,需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下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一)(1份);2.在有效期内的同意该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相关批复原件(1份);3.拟办企业相关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4.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须是由申报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8.拟办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该公章);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持证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距有效期届满不足1个月的,不予受理。
申请时,需递交如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附件三)(1份);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距上岗证有效期届满至少30日以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自有的房屋产权,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8.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持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距有效期届满六个月以内的应同时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营业人员情况表;4.企业药品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5.企业经营的需冷藏的药品目录;6.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目录(如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要附相关批文复印件);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8.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12.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
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属于省委托我市实施的事项,该内容不是本许可事项必须规定的内容,为了方便申请人,一并在此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筹建审批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