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货台账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准入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的落实,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公司领导提高认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实施准入的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抓住“点”,带好“面”,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严格对食品准入工作不断提高。
食品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强企业内部食品流通源头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准入,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入库房,从源头上把住食品质量的准入关,将不合格食品拒之于企业之外,最大限度防御、遏制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规范并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备案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能力。
第十条检测检疫准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公司库房。
第四章 食品入市的查验与索票索证备案方式
第十一条对列入准入范围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备案等管理制度,把好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关。
第十二条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内容及登记要求:公司在进货时,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食品标签要符合食用标签标准,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根据不同特点,食品必须有名称、规格、成分、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厂名厂址等。并将查验情况及时录入BRD进销存系统,分别记载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电话、联系人、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取得的认证标志、商品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篇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xx]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b712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7e.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世瞩目的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残奥会(以下统称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奧运会食品安全控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维护奥运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是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辉煌成果、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一次极好机会。
确保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既是2008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确保奥运会的顺利举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我国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把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奧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食品市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奥运食品市场监管。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试题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试题题库及答案(含178道单项选择题、101道多项选择题和334道判断题)178道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78题,红色字体为正确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A) 2007(B) 2006(C) 200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可以()。
(A) 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B)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C) 二者都可3、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
(A)药品(B)食品添加剂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要参加一次考核。
(A) 2年(B) 3年5、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A) 食品加工单位(B)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C)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6、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方能上岗操作。
员工健康体检的频度是()。
(A) 每年一次(B) 每年两次(C) 每年三次(D) 每年四次7、以下哪个属于物理性危害?(A) 保鲜剂(B) 金属碎片(C) 寄生虫8、蔬菜水果的冷藏温度一般为()℃。
(A) -5-0(B) 4-10(C) 15-309、天然食品中,营养最完整和易于吸收的,是 ( )。
(A)水果(B)鱼肉(C)谷物(D)乳类10、奶粉中发现有三聚氰胺,这属于( )危害。
(A) 物理性危害(B) 生物性危害(C) 化学性危害11、正确的说法是()。
(A) 绿色食品就是绿颜色的食品(B) 天然的食品都是绿色食品(C) 野生的食品就是绿色食品(D) 绿色食品是经过专门机构认证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12、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多存在于( )中。
(B) 炸成焦糊状的食品(A) 发霉谷物(C) 腐败海产品13、 qs标志除了有qs的字样外,还有中文()字样。
(A) 检验合格(B) 质量合格(C) 质量放心(D)生产许可14、为防止鼠类侵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其网眼孔径应该小于()mm。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指导意见地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指导意见地通知各工商所、检查大队:现将《关于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XX年X月XX日抄送:市局市管合同科,本局领导,存档.XX省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关于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地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地指导意见》及相关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省工商局确定地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化台账管理“全覆盖、全运行”目标在我区范围内按期实现,按照省市工商局工作布置,结合我区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电子化台账监管概念及完成期限(一)食品批发企业: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地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地个体户及批零兼营地经营户.(二)食品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酒类、茶叶、粮油、冷冻食品、糕点、保健品等. (三)“全覆盖”地要求及完成期限: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全部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地要求.三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地工商部门统一规范地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市局确定我局为落实电子台账管理试点单位,要求在月底实现“全覆盖”.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地经营户,要求安装省局开发地“XX”电子台账软件,实现电子打印供货单.(四)“全运行”地标准:是在“全覆盖”地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月底实现“全运行”.食品经营户进货纸质台账做到月底,从月份开始进货台账按要求由电子打印地供货单作为进货台账凭证.二、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一)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二)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地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地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地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地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地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四)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地标注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年”字样地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五)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进货商(仅指从事批发地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六)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地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地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七)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地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年.(八)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据.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一)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地开办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安装食品安全管理软件,负责录入批发企业地进货信息并为批发企业开具统一格式地电子供货凭证.(二)市场内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进货时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等要按月整理归档保存二年备查,有条件地可扫描到电脑,市场开办单位要负责督促,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三)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地经营资格,督促入场批发户持证持照经营.(四)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督促场内批发企业建立进货商品查验制度,首次购入某一食品地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猪肉批发户每次购入生猪时,还应当及时向供货商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并按照动物检疫部门地要求进行检疫,并做好记录. (六)水产品、水果、蔬菜批发企业,在进货时要索取能证明产品来源地凭证.(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检查监管,并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商场、超市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一)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二)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地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地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保存二年,有条件地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三)各商场、超市向批发企业进货时,应当索取统一格式地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四)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地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地食品,应当按照总店地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六)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地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地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七)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监管检查.五、食杂店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一)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本辖区内地已向工商部门备案过地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地批发企业可不必向其取证照).(二)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地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三)进货时应仔细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查看食品包装是否有破损,生产日期是否过期.(四)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年.(五)定期检查食品地存货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地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六)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地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地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地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七)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监督检查. 六、工商所食品监管有关要求(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帐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地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地进货台帐,查看台帐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电子开具地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发现未按要求建账地,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属于本辖区内地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若批发企业非本辖区地,由工商所将有关情况向区局市管合同股报告,由市管合同股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地工商所进行处理;若批发企业非本区范围地,由区局逐级上报进行处罚.(五)严格督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做好电子台帐管理,各工商所每周必须对场内经营户进行现场抽查,若发现未使用全省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地,要追查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地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户进行处理.(六)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地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中.(七)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八)巡查中发现地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通知有经销该食品地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对该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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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
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
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