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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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粤安监[2007]570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57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组织管理考试点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省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四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臵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考试机构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下旬制定公布全省年度考试计划。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粤安监管[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二OO三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点和相关考务人员管理,根据《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管理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指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

第五条考务人员是指《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以及考试系统管理员等从事安全生产考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务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务人员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监考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较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三)考评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书;(四)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和运行能力。

第七条考务人员工作职责:(一)考务人员负责组织整场考试组织和监督工作;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二)监考员、考评员应当履行《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三)考试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按要求做好考试过程录像和视频资料保存,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员、考评员统一选派安排。

省属考试点的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安排;市属考试点的监考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安排。

第九条建立考务人员信息库。

安全评价师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评价师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王如君、阴建康、刘正伟、任建国、丛波、王新、张延松、陈网桦、蒋君成、崔维贤、韩雪峰、王海鹰、王雷;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杨富、王浩、郭金峰、夏昕、刘志、何琪、严涛、陈蕾、刘永澎。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化工职防院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2月29日起实施。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安全评价师。

1.2职业定义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粤安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5〕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试题第四章考试方式第五章考务管理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证书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下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试行)(征采建议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 号)和国家安全看管总局《对于进一步增强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建议》(安监总管三〔 2009〕124 号,以下简称《建议》)精神,推进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实增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使公司成立自我拘束、连续改良的安全生产长效体制,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公司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本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藏公司、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公司、有固定储藏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其二级、三级标准化考评,合用本方法。

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藏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合用本方法。

一级公司标准化考评依照国家安全看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负责监察、指导本省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公司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通告标准化二级公司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公司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考评机构”),通告标准化三级公司名单。

第四条申请达标查核的公司一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允许;(二)依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等有关“ AQ标准”和本考评方法的要求,展开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达到相应等级分数以上;(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存亡亡、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标准化查核评分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标准化查核评分细则(通用)》(以下简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履行,对已拟订有相应增补查核条款的氯碱、合成氨、涂料、溶解乙炔等公司应依照其对应的条款进行增补查核评分(见附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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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考核要求,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在地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考核大纲要求,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评员分为实操考评员和理论考评员两类。

实操考评员主要是指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进行考核、评分的人员;理论考评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理论考试的人员。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实操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一年以上。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实操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练掌握许可考评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

(四)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理论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一年以上,与考核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理论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考评员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和办证第七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评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
构。

第八条考评员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包括: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考评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考核要求组织集中培训和考试,并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考评员职责
第十条熟悉许可考评范围内的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考核大纲和评分标准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的评分并签名。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考核机构制定的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核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考核结束后,要如实填写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考评员有权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考核单位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全省考评员的资格申报受理与材料审核、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要与理论考评员和专职实操考评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实操考评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考核机构应依法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考评员只能在一家安全生产考核机构任职。

第十八条考评员证卡不得转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考评员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新证卡,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收回原有考评员证卡。

第二十条各考核机构应对聘用(任)的考评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使考评员熟练掌握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以及考场组织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提前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员证卡,主动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考核机构委派的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考核机构要建立考评员档案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考评员资格申报相关材料、考评员证卡复印件、
考评员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考评员工作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考核机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玩忽职守,不能履行职责者;
(二)业务水平低,能力不胜任者;
(三)经常无故不参加考评或长期未参加考评的;
(四)不服从主管部门和考核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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