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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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安监总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加油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加油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 XXX 加油站有限公司(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1.总则 (1)1.1 编制原则 (1)1.2 编制依据 (1)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 (4)2.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4)2.2 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及总平面布置情况 (5)2.3 生产经营单位危(wei)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 (6)2.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6)2.5 现有事故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7)3.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分析 (9)4.划定事故风险等级 (11)5.现有控制及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11)6.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 (12)7.评估结论 (14)为规范加油站风险管理工作,识别和分析生产安全作业中的危(wei)险有害因素,消除或者减少事故危害,确保安全作业,由油站安全管理小组进行风险评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2022 年 12 月 1 日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 2022 年 5 月 1 日实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号修改,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7 号,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T 29639-2022);(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4 号);(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10)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粤安监应急〔2022〕9 号);(11)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22〕11 号);(1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wei)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22]121 号);(1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2022 年版);(15)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22);(16) 《建造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17) 《危(wei)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 (GB 18218-2022);(18) 《建造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22);(19)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2);(2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21) 《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22)(22) 《火灾分类》 (GB/T4968-2022);(23) 《危(wei)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077-2022);(24) 《危(wei)险化学品目录》 (2022 版);(25) 《重点监管的危(wei)险化学品名录》 (2022 年完整版);(26) 《车用汽油》 (GB17930-2022);(27) 《车用柴油》 (GB19147-2022)。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粤安监[2006]47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7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法,强化整治,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较多,用量大,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清远、梅州、韶关、东莞等地已发生多起氰化物被盗事件和剧毒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具体部门专人督办,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被盗制造恶心案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剧毒化学品储存方式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管理是否落实“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仓库防盗报警等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完好;剧毒化学品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器材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各国普遍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在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能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释和宣传。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调查和处理办法,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等。

职能二: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职能三:事故调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事故调查和处理,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职能四:宣传和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自救能力。

同时,该机构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

职能五:合作与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该机构与其他救援、医疗等部门紧密配合,迅速应对,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29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29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29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粤安监管〔2003〕12号文一起贯彻执行。

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三年三月三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方面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事项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粤府办〔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山安全准采证核发。

2.取消施工安全资格证核发。

3.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4.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资格审查。

5.取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取消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者其他制品审批。

7.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8.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9.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0.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3.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14.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5.取消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6.取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粤安监[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9日以粤安监〔2012〕196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运用正确、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察、业务监管、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业务监管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令后,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罚没物品提出处置建议;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业务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并协助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同时随案提供案件有关依据和资料;负责向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督办函;结案后,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等。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局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自2012年4月6日施行,原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同时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

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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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
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0日以粤安监〔2015〕160号发布自2015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
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披露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
(二)指导下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实
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收集、调查核实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用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为信息采集点,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建设纳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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