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购房合同备案注销重新备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购房合同备案注销及重新备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备案注销1. 因甲方原因,导致原购房合同备案已注销。
具体原因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房合同备案注销证明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备案。
二、重新备案1. 乙方在收到购房合同备案注销证明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重新备案所需材料。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重新备案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备案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4. 重新备案完成后,购房合同备案证书由乙方持有。
三、费用承担1. 购房合同备案注销及重新备案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税费等,由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1)手续费:由甲方承担;(2)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 如因甲乙双方责任导致重新备案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注销及重新备案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因甲乙双方违约导致购房合同备案注销及重新备案手续无法办理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产备案撤销申请报告

申请人:[您的姓名]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您的电话号码]住址:[您的居住地址]被申请人:[开发商名称]地址:[开发商地址]申请事项:撤销于[备案日期]在[备案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备案号]。
一、基本情况1. 甲方(申请人):[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您的电话号码],住址:[您的居住地址]。
2. 乙方(被申请人):[开发商名称],地址:[开发商地址]。
3. 甲方与乙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位于[房产地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4. 上述合同于[备案日期]在[备案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备案号]。
二、申请撤销的理由1. 信息错误: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具体原因],导致合同中部分信息存在错误,如面积、楼层、配套设施等,这些错误信息严重影响了甲方的购房意愿。
2. 价格争议: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市场上类似房源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而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明显偏高,甲方认为开发商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3. 开发商违约: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且在交房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甲方认为开发商严重违约。
4. 政策调整:在合同签订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甲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符合自身利益。
三、申请撤销的证据1. 合同文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 备案证明: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 相关协议:如存在房屋质量问题的,提供相关维修协议或鉴定报告。
4. 其他证据:如市场价格波动证明、政策调整文件等。
四、协商情况1. 甲方已与乙方多次协商,但乙方拒绝撤销合同备案。
2. 甲方已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但尚未得到满意答复。
五、请求事项1. 请求[备案部门]依法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
2. 请求[备案部门]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请求[备案部门]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①什么是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指商品房预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②二、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③三、两者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
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当然阻碍被强制执行,而预告登记可以。
2、登记的程序不同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由开发商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单方行为;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房人和开发商双方行为,只有达成合意才可申请登记,是双方行为,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履行预告登记手续是自愿性的.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同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就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撤销购房合同备案情况说明

尊敬的备案管理部门:您好!我单位(或个人)于[备案日期]向贵部门提交了购房合同备案申请,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然而,鉴于近期出现的特殊情况,我单位(或个人)决定撤销该购房合同备案。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撤销原因1. [原因一]: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我单位(或个人)发现购房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或重大瑕疵,经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同意撤销合同备案。
2. [原因二]:由于个人原因,我单位(或个人)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如工作调动、家庭变故等,故决定撤销合同备案。
3. [原因三]:在合同备案后,我单位(或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与开发商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撤销合同备案。
二、处理措施1. 我单位(或个人)已与开发商就撤销购房合同备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签订撤销合同备案协议。
2. 我单位(或个人)已将撤销合同备案的相关材料报送贵部门,包括撤销合同备案协议、原购房合同、备案申请表等。
3. 我单位(或个人)将积极配合贵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撤销合同备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后续安排1. 我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贵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撤销合同备案的顺利进行。
2. 如贵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我单位(或个人)将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3. 我单位(或个人)将密切关注撤销合同备案的进展情况,如有新的问题或情况,将及时向贵部门报告。
四、声明1. 我单位(或个人)保证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误导。
2. 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撤销合同备案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贵部门的调查工作。
敬请贵部门予以审批,并给予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的许可。
如有需要,我单位(或个人)将随时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民事制度。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购房者以为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自己名下,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备案登记并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只是房地产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今天,咱们就详细说一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之间的关系。
❶二者性质不同,预告登记为民法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❷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
❸二者强制性上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针对开发商单方的强制制度,只要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当办理备案登记;而预告登记则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也不得以职权进行预告登记。
❹二者功能不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是为了使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确定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否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案例1: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341号简要案情: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亦未交付。
之后,乙公司与案外人丙因借贷纠纷一案,丙申请查封了该房屋。
乙、丙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丙申请强制执行。
甲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甲提起本诉。
甲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具有同一效力,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应能阻止执行。
青岛撤销网签购房合同公告

尊敬的购房者、开发商及社会各界人士: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政策,现就青岛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公告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日益完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撤销网签购房合同。
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现就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条件1. 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 购房者因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房屋换购协议,并先予办理新换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告登记。
3. 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
4. 购房者因工作调动迁出本地,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双方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购房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款收据。
6. 因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购房者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7. 买卖双方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撤销网签购房合同,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三、撤销网签购房合同的流程1. 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2. 购房者携带身份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申请撤销网签备案。
3. 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撤销网签备案。
委托撤销购房备案合同

尊敬的[房产管理部门名称]:我,[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因[具体原因]申请撤销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特此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以下事项:一、撤销原因:[在此详细说明撤销购房备案合同的具体原因,例如: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个人原因等。
]二、委托事项:1. 代表我向贵部门提出撤销购房备案合同的申请;2. 代表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品房买卖合同;(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簿复印件;(4)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开发商违约证明等;(5)其他与撤销购房备案合同相关的证明材料;3. 代表我接收贵部门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结果、办理进度等;4. 代表我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完成撤销购房备案合同的相关手续;5. 在办理过程中,如需签署文件,代表我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撤销购房备案合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代理权限:1. 本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撤销购房备案合同的相关事宜;2. 代理人代表我签署的文件、办理的手续均具有与我本人签署相同的法律效力;3. 代理人有权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办理策略。
五、特别声明:1. 本委托书在撤销购房备案合同过程中,如因代理人过错导致我方权益受损,我方有权依法追究代理人责任;2. 本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办理事项,不代表我方放弃其他合法权益。
特此委托。
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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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
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7、因买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8、因夫妻间析产或直系亲属间财产分割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
9、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未能及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费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以该项目房产抵顶债务签订合同备案后,在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施工合同、供应材料合同、借款协议书及已付款证明。
10、买卖双方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二)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
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三)纪检、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退房的,可凭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予以办理。
(四)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等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撤销、注销登记的,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 年2 月17 日起至2019 年2 月16日止,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1]82号)同时废止。